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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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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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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制定于 2011 年 12 月,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对原工 作细则进行完善和补充,与《公司法》重复的内容删除。原工作细则指定副总经理人数为 4 名,本次修订不做具体人数的规定。
| 作细则 | 进行完 | 善和补充,与《公司法》重复的内容删除。原工作细则指 | 定副总经理人数为4名,本次修订不做具体人数的规定。 | 定副总经理人数为4名,本次修订不做具体人数的规定。 | |||
|---|---|---|---|---|---|---|---|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1 | 2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管 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
完善法规索引 | |||
| 2 | 2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责任、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职权 及分工、总经理办公会等内容。 |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 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
对适用人员范围进行 补充完善 |
|||
| 3 | 2 |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四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 年,与每届董事 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
不指定具体副总数量 从第一章总则放至第 二章聘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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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 | 第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 删除 | 合并至修订后第九条 | |||
| 5 | 2 | 第五条 具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 理。 |
第三条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 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不指定《公司法》具体 条款 |
|||
| 6 | 2 | 第六条 公司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公司经理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 在其他任何企业任职。 |
删除 | 合并至第一章总则第 二条 后半句与《公司法》要 求一致,删除 |
|||
| 7 | 3 | 第七条 经理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
删除 | 《公司法》原文,修订 后第三条已提及,不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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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 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重复 | |||||
| 8 | 3 | 第八条 经理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 (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 报。 |
删除 | 不属于任职条件要求, 如需规定,可另行制定 《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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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3 | 第九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 道,该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
删除 | 《公司法》原文,修订 后第三条已提及,不再 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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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3 |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会 |
第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 公司的具体规章; |
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二十八条进 行统一 审批权限按《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约 定,不再此处说明,另 外仅约定净资产为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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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计师、总经济师;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 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依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决定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日常生产经营事项,1000 万以内的长期对 外投资及除对外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以外1000 万以内的资产 经营项目,但属关联交易的事项应按照《上市规则》执行 ;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较对象也不全面 | |||||
| 11 | 4 |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 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删除 | 合并至修订后第十条 | |||
| 12 | 4 |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由总经理确定并向总经理负责。 |
第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总 经理工作,职责分工由总经理确定并向总经理负责。 |
完善条款 | |||
| 13 | 4 |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 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或董事长定期或不定期 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随时报告公司 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 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及运用效果等。 |
重新梳理原章节 | |||
| 14 | 4 | 第十六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 产经营和资产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
第十一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 监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
重新梳理原章节 | |||
| 15 | 4 | 第十七条 定期向董事、监事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 量表。 |
删除 | 并入修订后第十条 | |||
| 16 | 5 | 第十八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删除 | 前半句并入修订后第 十四条,后半句并入修 订后第十二条 |
|||
| 17 | 5 | 增加 |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实行集 体讨论、统一决策的议事机制,并根据责任及分工,对办公会议 所决策的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三十条对总 经理办公会的召开条 件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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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8 | 5 |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征集:总经理办公室提前三天向各 部门征集办公会议题,并列出议题、议程,报总经理审批后发给 各副总经理、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
删除 | 并入修订后第十五条 | |
| 19 | 5 |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 可以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各部部长根据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 |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 时,可委托 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 议,总经理视需要可决定公司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参 加。 |
根据公司情况重新修 订表述 |
|
| 20 | 5 |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 录。对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有必要,应做出会议纪 要,由总经理签发后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一般保存10年。 |
第十五条 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 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没有要求对此方面重 点说明,此处简化 |
|
| 21 | 5 |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若本细则与国家颁布的政策法 规文件有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 提请董事会批准。 |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按照律师建议修改 | |
| 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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