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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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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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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专门下设工作机构,其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即可,无需由股东大会层面决定,本次修订将股东大 会层面降至董事会层面。与《公司章程》重复的内容删除。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 | 2 |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 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 略,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薪考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制订和管理公司高 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薪考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
原第一、二条合并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薪酬委员会职责包括 董事、高管,不含独立 董事,为保证其履职的 独立性 |
||
| 2 | 2 |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
删除 | 原第一、二条合并 | ||
| 3 | 2 | 第三条 薪考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考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 效;薪考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 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
原内容与章程诉讼部 分内容重复 |
||
| 4 | 2 | 第四条 薪考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薪考委员会委员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四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 具体规则应确定人数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五十二条 |
|
| 2 名。 |
||||||
| 5 | 2 | 第五条 薪考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的独 立董事担任。薪考委员会主席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 生。薪考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薪考委员会会议,当薪考委 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薪考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考委员会主席职责。 |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设主席1名,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 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 经委员会推选,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简 化操作流程 |
1 / 7
| 6 | 2 | 第六条 薪考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 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 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删除 | 本条为任职董事的条 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担任,这块 要求其实是和《公司章 程》对董事的要求重复 的 |
|
|---|---|---|---|---|---|
| 7 | 3 |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考委员 会委员。薪酬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
删除 | 原因同上条 | |
| 8 | 3 | 第八条 薪考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一届,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 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考委员会委员任期届 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 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
后文有不履职撤换的 说明,此处不再重复 |
|
| 9 | 3 | 第九条 薪考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考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考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 的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 |
不能规定不履职,董事 辞职也要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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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3 |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考委 员会委员。 |
删除 | 薪酬委员会成员为董 事,此处要求一致不再 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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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3 | 第十一条 薪考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董事 会的授权,薪考委员会也可以拟订有关董事和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案。 |
删除 | 独立董事、监事为了保 证其履职的独立性,不 应接受董事会的考核, 应由股东大会直接考 核 |
|
| 12 | 3 | 第十二条 薪考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负责制定董事、监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 考核; |
第八条 薪考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负责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 出建议;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五十六条 培训不属于薪酬考核 |
2 / 7
| (二)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 (三)审议公司工资总额调整计划、奖励制度、期股期权(或类 似方式)计划和薪酬制度调整方案; (四)审议公司培训计划。 |
(二)研究、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议公司工资总额调整计划、奖励制度、期股期权(或类 似方式)计划和薪酬制度调整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二)研究、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议公司工资总额调整计划、奖励制度、期股期权(或类 似方式)计划和薪酬制度调整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二)研究、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议公司工资总额调整计划、奖励制度、期股期权(或类 似方式)计划和薪酬制度调整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范围 | |||
|---|---|---|---|---|---|---|---|
| 13 | 4 | 第十三条 薪考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中对董 事相关内容相同 |
|||
| 14 | 4 | 第十四条 薪考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 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原十四、十五条合并 薪酬考核委员会不负 责制定高管岗位职责 |
|||
| 15 | 4 | 第十五条 薪考委员会拟订的董事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薪酬方 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薪考委员会制订的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直接报董事会批准。 |
删除 | 原十四、十五条合并 | |||
| 16 | 4 |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明确需要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外,薪考委员会对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其 他职权及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有直接决定权。 |
删除 | 不能越级代替董事会 审批 |
|||
| 17 | 4 | 第十八条 薪考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中对董 事相关内容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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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4 | 第十九条 薪考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 年度内,薪考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并于董事会例会召开前举行。 公司董事、薪考委员会主席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 求召开薪酬委员会临时会议。 |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 开,会议召开前3 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
根据公司需要再召开 会议,减少会议召开次 数的硬性要求 |
|||
| 19 | 4 | 第二十条 薪考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 度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意见或建议。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薪考委员会定期会议还 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简 化操作流程 |
|||
| 20 | 4 | 第二十一条 薪考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 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薪考委员会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 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
传真表决就是通讯表 决,此处无需展开 |
3 / 7
|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考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
|---|---|---|---|---|---|---|
| 21 | 5 | 第二十二条 薪考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
删除 | 缩短通知时间,便于公 司灵活安排 |
||
| 22 | 5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薪考委员会会议通知,应 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
删除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简 化操作流程 |
||
| 23 | 5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 案。 |
删除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简 化操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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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5 | 第二十六条 薪考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 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 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 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
应与《公司章程》规定 的通知方式一致 |
||
| 25 | 5 | 第二十七条 薪考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 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考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 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不是委员不可以表决 无需强调 |
||
| 26 | 5 | 第二十八条 薪考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 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 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表达其对会议议题的投票意见。 |
简化 | ||
| 27 | 5 | 第二十九条 薪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删除 | 简化 | ||
| 28 | 6 | 第三十二条 薪考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薪考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 票表决权。 |
删除 | 已与原议事规则第二 十七条合并 |
||
| 29 | 6 | 第三十三条 薪考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 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
删除 | 无需强调 | ||
| 30 | 6 | 第三十四条 薪考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 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 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
删除 | 无需强调 |
4 / 7
| 31 | 6 | 第三十五条 薪考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 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
删除 | 删除 | 无需强调 | |
|---|---|---|---|---|---|---|
| 32 | 6 | 第三十六条 薪考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考委员会委员 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删除 | 无需强调 | ||
| 33 | 6 |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
删除 | 无需强调 | ||
| 34 | 6 | 第三十八条 薪考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 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 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 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 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 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 见和被代理人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 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如薪考委员会会议以 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 票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
简化 | ||
| 35 | 7 |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 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 场公布。 |
会议记录放入下一章, 后半句删除 |
||
| 36 | 7 | 第四十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 宣布即形成薪酬委员会决议。 薪考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薪 考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具有 可执行性。决议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委员出席情况、 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
简化 | ||
| 37 | 7 | 第四十一条 薪考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 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不指定具体人员,仅对 必须报送董事会做出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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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7 | 第四十二条 薪考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高级管理人员获取不当利益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 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重复 | ||
| 39 | 8 | 第四十六条 薪考委员会决议等书面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整 | 第二十七条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决议、记录等书面文件作为 |
修订部门名称 |
5 / 7
| 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 案应永久保存。 |
会议档 | ||||
|---|---|---|---|---|---|---|
| 40 | 8 | 第四十七条 薪考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薪考委员会委 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薪考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 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八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考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 薪考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 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 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九条 薪考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 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回避后薪考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 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 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五十条 薪考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 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
删除 | 人员薪酬,不是关联交 易,不存在回避的情 况,例如董事会审议董 事薪酬一样,董事也不 用回避 |
||
| 41 | 8 | 第五十一条 薪考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二条 薪考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 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薪考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 |
删除 | 本议事规则仅对议事 流程作出相关规定 |
6 / 7
| 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五十四条 薪考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 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 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
|||||
|---|---|---|---|---|---|
| 42 | 9 |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行。 |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 | 董事会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
职权下放至董事会 |
| 43 | 9 |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 议事规则。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的修订事宜。 |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职权下放至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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