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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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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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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 2015 年 8 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因公司已按照上交所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故原制度中涉及申请豁免的内容删除。原文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一改为证券事务部门。对大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删除,以公司未来不定期向大 股东发送相关法律法规及提示代替。对原制度部分条款做了调整和修订。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 | 1 |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 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与其他制度相统一 | ||
| 2 | 3 |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删除“应当”,统一全 文口径 |
||
| 3 | 3 |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 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删除“应当”,统一全 文口径 |
||
| 4 | 5 |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 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在保证文意完整的情 况下,减少文中前后条 款之间的索引 |
||
| 5 | 6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在保证文意完整的情 况下,减少文中前后条 款之间的索引 |
1 / 7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 在前款 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 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
| 6 | 6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应当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的规定。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将变动数量、变动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应当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 规定。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将变动数量、变动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证券事务部门,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 ||
| 7 | 7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 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等),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
公司股东的相关行为 不在本制度中进行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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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7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及 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 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 ||
| 9 | 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有 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 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
删除“应当”,统一全 文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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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8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并与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 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门 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与证 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 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 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事务部门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 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知相关部门、分公 |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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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知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接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的部门 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 别进行汇总、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 |
司、子公司;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接到证券事务部门 关于编制 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证券事务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汇总、 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进 行核查后形成初稿; |
||||||||
| 11 | 8 |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 (二)当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触及《上市规则》 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 ,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 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临时报告的信息披 露工作;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 书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确 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当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证券事务部 门 ,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证券事务部门 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 (四)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 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门 负责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 务部门 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 |||||
| 12 | 9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删除 | 公司股东的相关行为 不在本制度中进行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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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报备,以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及时与其 取得联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
| 13 | 10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 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股东的相关行为 不在本制度中进行规 定 |
||
| 14 | 10 |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删除 | 公司股东的相关行为 不在本制度中进行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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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0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 公司)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公司)相关的信息。 |
删除多余“本”字 | ||
| 16 | 10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 及的本部门(本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 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本部门(本 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并 承担相应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本部门(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 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本部门 (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
删除多余“本”字 | ||
| 17 | 10 |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重 |
原第六章内容调整至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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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间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 并将具体情况制作成书面报告并经本部门(本公司)负责人签 字认可。 |
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 ,并将具体情况制作成 书面报告并经本部门(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 |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 ||||||
| 18 | 11 |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向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 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 向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 ||||
| 19 | 11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 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 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 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 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 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 整或修改原计划。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到 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 人员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 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 少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 ||||
| 20 | 11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本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 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门。 |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 ||||
| 21 | 11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
原第六章内容调整至 第三章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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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13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 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 备。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规定的操作流程、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办 理直通车业务,并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通过直通车 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工作。 |
第五十五条 公司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 务指引》规定的操作流程、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办理直通车业务, 并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 的事后监管工作。 |
删除“应当”,统一全 文口径 |
||||
| 23 | 13 |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门 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 ||||
| 24 | 13 |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 |
第六十条 公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等活动安排,实行预约制度, |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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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 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保存。 |
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门 保存。 |
||||||
| 25 | 14 | 第六十五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 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及各部门、 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等资料的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六十二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等资料的原件,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 |
|||
| 26 | 14 |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应配备专门人员,协 助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分类存档。 |
第六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应配备专门人员,协助公司档案管理 部门对资料进行分类存档。 |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 |||
| 27 | 14 | 第六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 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 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
第六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四 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 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
原第六章内容调整至 第三章 范围扩大,不仅仅指内 幕信息 |
|||
| 28 | 15 |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 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
删除 | 公司已制定《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 管理制度》,不在此处 说明 |
|||
| 29 | 15 | 第七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罚。 |
第六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
与原第七十一条前半 句合并 |
|||
| 30 | 15 |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 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交易所报告。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 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
前半句与原第七十条 合并 |
|||
| 31 | 15 |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根据律师建议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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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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