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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56470_rns_2017-04-27_63b58f80-22f6-4ab4-a45f-0b8bdd96e3f3.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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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 2015 年 8 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因公司已按照上交所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故原制度中涉及申请豁免的内容删除。原文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一改为证券事务部门。对大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删除,以公司未来不定期向大 股东发送相关法律法规及提示代替。对原制度部分条款做了调整和修订。

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1 1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
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与其他制度相统一
2 3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删除“应当”,统一全
文口径
3 3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
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删除“应当”,统一全
文口径
4 5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
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在保证文意完整的情
况下,减少文中前后条
款之间的索引
5 6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在保证文意完整的情
况下,减少文中前后条
款之间的索引

1 / 7

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时。
在前款
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
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6 6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应当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的规定。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有公司股
份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将变动数量、变动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应当严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
规定。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应当及时将变动数量、变动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
证券事务部门,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7 7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
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等),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股东的相关行为
不在本制度中进行规
8 7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
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9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
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删除“应当”,统一全
文口径
10 8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并与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
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
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门
会同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与证
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
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
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事务部门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
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知相关部门、分公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2 / 7

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知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接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的部门
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
别进行汇总、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
司、子公司;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接到证券事务部门
关于编制
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证券事务部门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汇总、
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进
行核查后形成初稿;
11 8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
(二)当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触及《上市规则》
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
,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
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
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临时报告的信息披
露工作;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
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
书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确
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二)当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证券事务部

,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证券事务部门
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
(四)无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
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门
负责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
务部门
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12 9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 公司股东的相关行为
不在本制度中进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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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在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报备,以使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及时与其
取得联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3 10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
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
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的相关行为
不在本制度中进行规
14 10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删除 公司股东的相关行为
不在本制度中进行规
15 10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
公司)
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公司)相关的信息。
删除多余“本”字
16 10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
及的本部门(本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
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本部门(本
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需要,及时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本部门(公
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
关数据和信息。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本部门
(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删除多余“本”字
17 10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重
原第六章内容调整至
第三章

4 / 7

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间将重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并将具体情况制作成书面报告并经本部门(本公司)负责人签
字认可。
大事件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
,并将具体情况制作成
书面报告并经本部门(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18 11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向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
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门
向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19 11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
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
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
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
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
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
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到
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门
人员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
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
少五个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20 11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本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
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门。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21 11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
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原第六章内容调整至
第三章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
22 13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
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
备。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规定的操作流程、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办
理直通车业务,并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通过直通车
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
务指引》规定的操作流程、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办理直通车业务,
并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
的事后监管工作。
删除“应当”,统一全
文口径
23 13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门
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
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24 13 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
第六十条 公司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等活动安排,实行预约制度,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5 / 7

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
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保存。
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门
保存。
25 14 第六十五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
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及各部门、
分公司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等资料的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等资料的原件,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
26 14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应配备专门人员,协
助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对资料进行分类存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
应配备专门人员,协助公司档案管理
部门对资料进行分类存档。
统一为证券事务部门
27 14 第六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
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
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第六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四
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
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原第六章内容调整至
第三章
范围扩大,不仅仅指内
幕信息
28 15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
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删除 公司已制定《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
管理制度》,不在此处
说明
29 15 第七十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罚。
第六十六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与原第七十一条前半
句合并
30 15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
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
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前半句与原第七十条
合并
31 15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根据律师建议修改

6 / 7

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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