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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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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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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制订于 2006 年 12 月,证监会 2007 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及《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交所 2013 年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在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新颁布法规 的相关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原文“各上市公司应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 修订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对外披露”,故本次同时修订制度名称由《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改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本列斜体下划线为删除内容) | 修改后(本列斜体下划线为新增或修订后的内容)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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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障投资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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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
第二条 本制度 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条 已经不存在首发的情 况了,故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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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 | 第三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只 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确定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使 用应规范、公开、透明。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 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 行明确规定,并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披露。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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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 | 增加 |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 受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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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 |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 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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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2 | 新增 |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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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删除 | 合并至修订后的第五 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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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2 |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视具体情况给予 责任人处分。 |
删除 | 合并至修订后的第五 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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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2 | 增加 | 第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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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2 |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将采取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设立专用账户须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 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 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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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2 | 新增 |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单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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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 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 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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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2 |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 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内容,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
删除 | 变更至修订后的第二 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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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2 |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资金使用安排计划书。 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由公司项目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制募集资金使用安 排计划书(草案); 2.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计划书(草案)经董事会审批。 |
删除 | 资金使用安排计划在 招股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中已明确,应遵照执 行,不应再重新做计划 或者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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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3 |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预算内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 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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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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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3 |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预算投入。因特殊原因,必 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1.公司项目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 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2.实际总投资额超出预算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500万元人 民币)时,由总经理批准; 3.实际总投资额超出预算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500万元 人民币) 时,由董事会批准; |
删除 | 募集资金不足时公司 应投入自有资金 变更募集资金金额属 于变更募投项目,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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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3 |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 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制订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与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
删除 | 变更为修订后的第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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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3 |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 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 期向公司总经理及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
删除 | 由修订后的第十条代 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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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3 | 第十四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 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
删除 | 由修订后的第十条代 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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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3 | 新增 |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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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3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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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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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3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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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3 | 新增 |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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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3 | 新增 |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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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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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3 | 新增 |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每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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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3 | 新增 |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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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3 | 新增 |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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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3 | 新增 |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 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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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3 | 新增 |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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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3 |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股说明书承诺的项目 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 批,经股东大会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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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3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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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第二十二条 | ||||
| 31 | 3 |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 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1.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2.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 等情况的说明; 3.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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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4 | 第十七条 禁止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 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
删除 | 变更为修订后的第六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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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4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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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4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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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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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4 |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股说明书等 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募集资金项目; (二)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及天津证监局备案。 |
删除 | 变更募投项目还包括 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募投金额等方面, 此说法不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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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4 | 第十九条 实际募集的资金超出项目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公司 董事会决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 他项目资金的后备资金。 |
删除 | 变更为修订后的第十 六条至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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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4 | 增加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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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4 |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应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听取和检查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 |
删除 |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此 处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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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前一季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删除 |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此 处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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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4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 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并披露。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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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4 |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财务部、审计部及其它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并予以配合。 |
删除 | 信息披露本身为董秘 职责,无需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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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5 |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进行日常 监督,审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 报告并公告。若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 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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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5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 交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 意见。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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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5 | 新增 |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募集资金管理 相关规定 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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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民事赔偿责任。 | 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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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5 | 新增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律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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