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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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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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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于 2011 年 12 月,《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一个附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该 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与《公司章程》重复的内容删除。文中前后重复的内容删除。文中可以在其他制度或业务细则中体现部分内容 的删除。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删除。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 | 2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天津海泰科技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制订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和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会强 化责任、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和承 担义务,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 在公司管理中的决策作用,实现董事会工作的规范化。 |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 事示范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海泰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
原一二条合并,更新修 订参考《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 事示范规则》,董事会 职责权限由《公司章 程》规定,此议事规则 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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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 |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负 责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公司章程》中有规 定,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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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 |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范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对相关内容按本条例 精神贯彻执行,其他联营公司可参照执行。 |
删除 | 下属子公司为非上市 公司,有的公司只有执 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按各自《公司章程》即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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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可持有也可不持有公司股份。 | 删除 | 无需强调 | ||
| 5 | 2 |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 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不 |
删除 | 与《公司章程》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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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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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 的经理或雇员)以及与公司关联人员或与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 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在公司内部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人数不应超过 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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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3 |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除应履行董事的职 责,承担相应的义务外,还有以下义务: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协助董事长督促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协助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协助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沟通董事会及 公共专业委员会与公司经理层及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完成本管理岗位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董事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
删除 | 《公司章程》中有规 定,不再重复 |
| 7 | 3 | 第十条 董事的任命程序: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董事候选人,若超过半数的 董事会成员接受,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 的同意函,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天前由提名方向公司发出; (三)董事候选人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投票同意。 |
删除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议事规则》有规定,此 处不再重复 |
| 8 | 3 | 第十一条 董事当选后,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签署和递 交《董事的声明及承诺》;公司新增或更换董事后,由董事会办公 室备制新的董事签字式样,并按规定在其任期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递交有关表格至上交所及公司工商注册机构。 |
删除 | 依照《上市规则》要求 执行即可,不再说明 |
| 9 | 3 | 第十二条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股东 大会可作出特别决议,罢免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依据合同董 事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公司委任的新董事的首任任期 一般将于当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任期届满时届满。 |
删除 | 《公司法》未指定本项 需特别决议,如需增加 特别决议的要求,建议 在《公司章程》中修订 |
| 10 | 3 | 第十三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
删除 | 《公司章程》中有规 定,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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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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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撤换。 第十四条 董事本人可书面提出申请辞职,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 名时,董事会必须尽快组织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 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六条 董事离职或变更,需尽快通知上交所并公告。如独立 董事辞职或被罢免,公司应及时将其原因通知上交所。 第十七条 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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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4 | 第十八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了解其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尽的责任,并由董事会秘书 持续提供监管机构最新刊发的有关资料; (四)需独立董事专门提供意见时,独立董事可要求咨询独立专 业机构的意见,并由公司支付咨询费用; (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利益;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七)在不违反本条例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可兼任其他工作 或专业职务; (八)股东大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删除 | 《公司章程》中有规 定,不再重复 |
| 12 | 4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为行 为准则,按照下列规定的要求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 公司能够且适宜经营的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经过认真论证;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
删除 | 与后文内容重复,此处 删除 |
| 13 | 4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 自己和所承担的义务于相悖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 行下列义务: |
删除 | 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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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一) 真诚地以公司和所有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不 应仅考虑所代表的股东一方的利益和意愿; (二)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亲自行使所赋予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 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对所有的股东平等对待; (五)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协议; (六)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 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 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任何与公司 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 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 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 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 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 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即便是以公司利益为目的, 亦不得泄露该信息;但是,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该 董事本身的义务有要求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 构披露该信息; (十三)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 表决权; (十四)不得利用职权将其亲属或朋友安排在公司重要岗位或领 导岗位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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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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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5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 作出董事禁止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公司董事或者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公司董事或者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公司董事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 (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所负的诚信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 并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对任职期间已经知晓的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 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 和条件下结束。 第二十三条 董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董事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担《公司法》第十二章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违反某项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 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以下责任不得免除: (一)董事未能真诚地以公司和所有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 事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董事以任何方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 公司有利的机会而应承担的责任; (三)董事(为自已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权益,包括 (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 |
删除 | 本议事规则仅对董事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进行说明 |
| 15 | 6 | 第二十五条 董事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应该得到适当的酬金,以 反映各位 董事在董事会服务所付出的时间、承担的责任。有关报酬事项包 括: |
删除 |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议事规则》有具体规 定,本处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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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一)作为公司董事的报酬; (二)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除按前述 取得的应有报酬外,董事不得因其他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 司提出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向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董 事(包括专职董事长)提供所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薪酬体系,也包 括责任保险及商务旅行事故险、股票期权计划等。其余在其他单 位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只从公司领取津贴。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会同董事会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应 对所有董事 在公司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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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7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或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在公司发展战略、管理 架构、投资及融资、计划、财务监控、人事等方面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行使管理决策权。 |
删除 | 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处不再重复 |
| 17 | 7 | 第三十条 对公司发展战略及计划管理的职权: (一)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1、制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 2、拟订收购、被收购或出售资产方案,如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30%以上的或收购、出 售资产的交易金额(包括所承担费用、债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总资产值的30%以上的或被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 或亏损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 亿元以上的,以及未被上交所豁免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3、决定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对外担保事项; 4、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
删除 | 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处不再重复 具体审议金额标准以 《上市规则》为准,此 处不再限制具体额度, 以免公司规模扩大产 生的权限过小不匹配 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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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5、拟订公司增资扩股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7、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8、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9、提出改变公司募股资金用途的具体方案。 (二)无须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1、决定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业绩的方案;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审计工作计划及投资计划; 3、决定公司内部重要机构调整方案及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4、决定专业委员的设置、聘任或罢免各专业委员,主席和委员; 5、决定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各项投资方案; 6、决定《公司章程》或本条例没有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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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8 |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财务管理的职权: (一)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1、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3、审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商业票据等融资方案; 4、审议价值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公司长期投资 与资产经营项目; 5、制订公司聘用或解聘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方案。 (二)无须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1、在股东大会批准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决定公司年度贷款计划、 担保计划、项目投资计划; 2、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公司长期投资与资 产经营项目; 3、决定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单 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担保金额在1亿 元人民币以内的担保事项。 4、决定公司预算或计划内的租赁合同、交易合同的实施方案; 5、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及对下属公司的贷款年度担保总额度; |
删除 | 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处不再重复 具体审议金额标准以 《上市规则》为准,此 处不再限制具体额度, 以免公司规模扩大产 生的权限过小不匹配 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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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6、批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向社会慈善捐款和其它公益及 商务活动的赞助、捐款; 7、管理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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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8 |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的职权: (一)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职权: 1、拟订董事薪酬、董事津贴标准,拟订公司期股期权(或类似方 式)奖励计划; 2、审议普通董事及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资格; 3、提出罢免董事的建议。 (二)无须经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独立行使的职权: 1、决定公司人力资源策略及规划; 2、确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主要工作 职责和权限; 3、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业务总监; 4、评价总经理工作业绩,确定在公司任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继任计划; 5、批准委派至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代表并根据该等《公司章 程》或协议的规定向该等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人或财 务总监的人选; 6、批准员工各项退休金、养老金计划和其它员工福利计划。 |
删除 | 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处不再重复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议事规则》、 《向子公司 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 相关规定,不再重复 |
| 20 | 9 |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方面的监督、检查职权: (一)监督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检查 各项计划的完 成情况; (三) 每年进行公司经营业绩的评价,及时发现经营问题,提 出改进建议, 并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四)适时评价公司改善经营的方案和实施效果,调查公司经营 业绩中所表现出的重大问题; |
删除 | 监督职权主要由监事 会行驶,相关法律法规 没有明确这一项职能 的情况下,建议公司这 块就不做详细规定了, 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 职权范围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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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五)识别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阻碍、察觉公司变化趋势,提出对 公司发展方向的修正建议; (六)讨论公司面临的所有发展机会和风险,以及对公司产生广 泛影响的客观要素的变化; (七)确保公司信息交流的顺畅,并对信息进行评价,以使这些 信息准确、完整并能及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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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9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授予总经理的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 日常生产经营事项, 1000万元以内的公司长期投资及除对外担保 和资产抵押、质押以外1000万元以内的资产经营项目;本项授权 内事项属关联交易的按照《上市规则》执行;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 计师、总经济师; (八)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九)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十)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设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并将办公会决议及 相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应定期向董事会 提交工作报告。 |
删除 | 与《总经理工作细则》 内容重复,删除 如修订《公司章程》建 议将审批金额权限部 分放入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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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10 |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的日常行政 事 务及专业事项。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 董事会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门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 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 范规则》第二条 第二句与《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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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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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委员会。 | 重复,删除 | |||
| 23 | 10 |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本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所办理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 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 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 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本 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 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 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 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 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本所报告; (十)《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
删除 | 此块内容在《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已体现, 此处不再重复 且《公司章程》也做了 相关规定,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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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责。 | ||||
| 24 | 12 | 第二节 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
删除 | 部门职责属于人力资 源岗位职责范畴,为公 司内部规定流程,不在 此处说明 |
| 25 | 13 | 第三节 战略决策委员会 内容为《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原文,较长,不再列出 |
删除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议事规则》已有相关规 定,此处不再重复 |
| 26 | 14 | 第四节 审计委员会 内容为《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原文,较长,不再列出 |
删除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已有相关规 定,此处不再重复 |
| 27 | 15 | 第五节 提名委员会 内容为《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原文,较长,不再列出 |
删除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议事规则》已有相关规 定,此处不再重复 |
| 28 | 15 | 第六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内容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原文,较长,不再列出 |
删除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议事规则》已有 相关规定,此处不再重 复 |
| 29 | 16 | 第五章 董事长 第六十无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半数以表决同意进行选举和罢 免,董事长 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一)诚信勤勉,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二)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广阔,任人唯贤,有较强的领导 力和团队精神; (三)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及市场经验,思路敏捷,敢于创新,能 够正确分析、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有统 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组织、协调及决策能力强,敢于承担责任; (四)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能充分调动各方面 |
删除 | 以《公司章程》为准, 此处不再重复 部分公司单独制定《董 事长行为准则》,公司 今后可视实际需要再 增加,本议事规则不再 详细说明董事长的任 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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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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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积极性,共同为公司服务; (五)具有十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五年的企业管理 经验,熟悉本行业的宏观情况和基本知识,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 的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六)年富力强,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 拓进取的精神,能在复杂情况下,特别是在困难环境中开创工作 的新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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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17 |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必须由二 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会议进行讨论并达成决议。 |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 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
后半句在后文会议的 召开中做规定,此处删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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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19 | 第七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门 应 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
统一部门名称 | |
| 32 | 19 | 第七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 范规则》第五条 避免董事长存在不能 及时召集董事会的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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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19 |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的一般范围: (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二)对公司股价可能发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不知情的重大事 件,应对事 件进行讨论,说明事实,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报告,并予公告。 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如: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删除 | 修订前摘了了《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中的条 文,但是已经不全面 了,实际工作中按照最 新的监管要求进行披 露和审议即可,此处无 需穷尽所有方面,也做 不到穷尽所有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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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2、公司重大投资和重大资产购置的决定; 3、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主要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发生的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发生 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组织办理的 其他事项; (四)对外部独立审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约有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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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19 | 第七十五条 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
第六条 按照本规则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证券事务部门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门 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
统一部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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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35 | 19 |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议案可由提案人以书面形式 于会议通知发出三个工作日前提出,并将议案材料提交董事会办 公室。未提交议案或未列入本次会议议题的,不于当次会议上讨 论。董事长应对未列入当次会议议题的议案作出解释。 |
删除 | 议案提交应按上条要 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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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19 | 第七十七条 经董事长审议,有关提案列入会议议题后,有关部 门和人员应于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后二天内,将所要求的会议议 题送交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会议资料应在会议召开至少三日前以 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快递及董事本人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各位 董事会成员。董事可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
删除 | 会议资料应于会议通 知发出前整理齐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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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20 | 第七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门 应当分 别提前10日和5日将盖有董事会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 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
部门名称统一 目前没有董事会办公 室印章,统一董事会印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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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20 | 第七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 范规则》第九条 |
||
| 39 | 20 | 第八十一条 董事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确认是否出席或在 收到会议材料后以签署代理出席委托书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该次董事会会议。 |
删除 | 后文有授权委托的说 明,此处不再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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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20 | 第八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至少两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 缓议董事会会议所列明的部分议题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第二十三条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 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 缓表决。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 范规则》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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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修改后 | 备注 | ||
|---|---|---|---|---|---|---|---|
|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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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22 | 第八十七条 董事未能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表决的,被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放弃投 票权并不免除其对在该次会议上所通过的议案负有的连带责任。 |
删除 |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可以免责 |
|||
| 42 | 22 | 第九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 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 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门 、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 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 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
部门名称统一 | |||
| 43 | 23 | 第九十四条 除非董事会事先通知需要回避,非董事总经理、监 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及在会议 上发言。根据工作需要,董事会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并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和安排到会时间。列席会议者无表决权。 非董事总经理对自己所提出的议案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有要求复议 一次的权利。 |
删除 | 仅有回避表决,没有回 避审议和回避列席的 要求,与前文有重复。 复议的要求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 十条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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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23 | 第九十五条董事会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签署书面决议案的 方式形成决议。 除本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 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
第二十条 除前条 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 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
第一句后文有说明,此 处删除 前条指:第十九条 出 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 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 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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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 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 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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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24 | 第九十六条 对于非重大议题,董事会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形成决 议。决议形成的程序: (一)该议案的草案必须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件快递方式中的 一种提前三天送达每一位董事; (二)全体董事收到有关书面议案后,在草案上签署同意或不同 意; (三)签署的草案以专人送达、传真或邮递方式中之一种送交董 事会秘书; (四)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作出有关决定的法定人数,该议案 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五)签署不同意的议案应附页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 |
删除 | 通讯表决和现场董事 会流程一致,无需特别 说明,且此条仅针对通 讯表决的一种方式说 明,视频、电话均未提 及,建议删除 |
| 46 | 24 | 第九十七条 形成董事会决议后,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余事项以文件方式下发执行。 |
删除 | 章程对股东大会职权 有规定,此处不再说明 |
| 47 | 24 |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 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 |
删除 | 为鼓励现金分红,现行 监管规则对中期现金 分红不要求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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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修改后 | 备注 |
|---|---|---|---|---|---|
|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 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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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25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 (一)投赞成票,或委托其他董事代理行使其权力,而被委托人 投赞成票的董事,承担直接责任; (二)经查证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要求会议记录入于当时记载 于会议记录 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 不得免除责任; (四)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或 在投票中未记名也未要求且未将反对意见载入会议记录的董事, 不得免除责任; (五)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意见不同时,会议记录有清楚记载, 分别承担 相应责任。 |
删除 | 与后文“董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内容 意思大体相同,此处删 除 |
|
| 49 | 26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 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 |
永久保存为公司实际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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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26 | 第一节 投资决策程序 内容为《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原文,内容较多,不再列出 |
删除 | 此块内容由《股权投资 项目管理制度》体现, 不在此处体现 |
|
| 51 | 27 | 第二节 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事任免工作程序是指根据董事会的职权,任 免由董事会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人事任免程序: (一)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提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提名人 |
删除 | 第一条与《公司章程》 重复 此块内容由《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体 现,董事人选由提名委 员会初审,非人力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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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员进行考核及素质、能力测评,提出审议报告; (二)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作出决议;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长签发任免文件。 |
部 | |||
| 52 | 27 | 第三节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内容摘录了《财务报告管理制度》、《对外担保业务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原文,内容较多,不再列出 |
删除 | 此块内容由《财务报告 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 业务制度》、 《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体现 |
| 53 | 28 |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工作程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项工作程序,是指除上述投资、人 事任免、财务管理决策外,其他须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有关部门应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分析; (二)经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协调、组织有关专业 委员会或专业人士进行评估,提出评价报告; (三)董事会根据评价报告讨论,形成决议; (四)由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五)将实施结果报告董事会。 |
删除 | 此块内容由《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制度》体现 |
| 54 | 28 | 第五节 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检查工作程序,是指接受董事会委托,董事长 对董事会决议落实及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的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总经理应每季末就董事会决议实施的情况向董事长汇报; 重大决议的实施情况由董事长指示董事会办公室送交每位董事; (二)董事长有权对决议实施的情况提出质疑,若发现有违反决 议的事项,可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三)董事长可要求公司有关机构或委托有关专业委员会就某项 决议实施情况进行专门的审计或审查,并提出报告,要求总经理 遵照执行并改善; (四)若总经理认为无法按原决议执行时,董事长应提请召开董 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 (五)总经理应就上半年及全年的执行情况提供详细书面报告送 董事长审议; |
删除 | 此块内容由《总经理工 作细则》体现 公司如需要,可以单独 制定《董事长行为规 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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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六)董事长通过内审机构或相关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 施常规检查,并据此对总经理的执行报告提出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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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29 | 第八章 董事会专项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可设立董事 会专项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于每 年年初制定年度专项费用预算计划,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专项 费用预算纳入当年公司财务预算计划,计入公司管理成本。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专项费用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董事、监事之酬金; (二)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三)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费用; (四)以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 费; (五)董事会工作的其他支出; (六)其他特别费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专项费用各项支出由董事会办公室申 报,由总经理审批,公司财务部门具体管理。 |
删除 | 此块内容为非强制要 求 此块内容由《财务预算 管理制度》体现 |
| 56 | 29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律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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