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Aug 29, 2016
56470_rns_2016-08-29_de426a17-e811-42ff-bc68-5d54b2f6fb6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内部管理制度
==> picture [235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〇一六年八月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 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二是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 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
1 / 4
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投资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董 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 )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 )暂缓披露的期限;( 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名单;( 5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 流程等(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相关人员应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书面承诺保 密,投资证券部对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 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
2 / 4
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 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3 / 4
附件: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仅暂缓披露时填 写)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 名单 |
□是 □否 | 相关内幕人士的是 否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 见 |
|||
| 投资证券部审核意 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
|||
| 董事长审批 |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