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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ug 11, 2012

56470_rns_2012-08-11_a3f48000-a37d-4634-a7ee-1a7db8be172b.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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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海泰发展 股票代码:600082 编号:(临2012—011)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 年8 月3 日以书 面方式向全体董、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以电话确认, 于2012 年8 月1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并做出决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 名,实到董事9 名,全体监事参与审议,会议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徐蔚莉女士 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修订说明及《公司章程》(修订稿)全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修订说明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全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第一、二项决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1

附件一: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2 年8 月28 日召 开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初步安排如下:

  •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8 月28 日 上午10:00

  • 二、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 四、会议审议事项:

  •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五、股权登记日:2012 年8 月23 日

  • 六、出席会议对象:

  • 1、截止股权登记日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授权代理人。

  •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七、会议登记方法:

  • 1、符合会议出席条件的股东可于2012 年8 月24 日(上午9:30-11:30,下午

  • 1:30-3:30)到公司投资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凡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带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或持股凭证,受托代理

  • 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及身份证;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 八、其他事项:

  • 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交通及食宿自理。

  • 2、联系方式:

  • 联系单位: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 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 号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中北楼 电话:022-85689999 转8308 传真:022-85689868

  • 联系人:李瑞文

2

股东大会出席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持股数: 股权证号或股款缴纳凭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股东(盖章或签字): 登记日期:2012 年 月 日

3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受托人)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天 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单位)行 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签章):

委托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4

附件二: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说明
原规则第七十六
条:
股东大会会议
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或董事长指定
的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均不能出席会议,
董事长也未指定人
选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会议;董
事会未指定会议主
持人的,由出席会
议的半数以上股东
共同推举一名股东
主持会议;如果因
任何理由,股东无
法主持会议,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
最多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由召
修改后规则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对原规则
中股东大
会召开的
具体表述
做了修
改,与修
订后的公
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
则相关条
款对应一
致,满足
上交所
《上市公
司股东大
会规则》
要求。

5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说明
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
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原规则第八十六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
券;
(三)公司的分立、
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
改;
(五)回购本公司
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
划;
(七)本章程规定
和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后规则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对原规则
中需由股
东大会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七)调
整利润分
配政策”。
原规则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为:向孵化高新
技术成果和创业型
科技企业、高新技
术企业投资并进行
产品的开发、生产、
土地开发、房地产
修改后规则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向孵化
高新技术成果和创业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
资并进行产品的开发、生产;土地开发、房地产开
发;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电子与信息、
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工程及制药、新能源和
节能技术、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型建筑材料、
仪器仪表等技术及产品);物业管理;管理信息咨
询;商品及物资的批发兼零售;科技产品及技术进
修订经营
范围描
述,与公
司最新营
业执照相
统一。

6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说明
开发;技术开发、
咨询、转让、服务
(电子与信息、机
电一体化、新材料、
生物工程及制药、
新能源和节能技
术、环境科学和劳
动保护、新型建筑
材料、仪器仪表等
技术及产品);物业
管理;管理信息咨
询;商品及物资的
批发兼零售;科技
产品及技术进出口
业务、易货贸易及
转口贸易、保税仓
诸及货运(以上范
围内国家有专营专
项规定的按规定办
理)。
出口业务;易货贸易及转口贸易;保税仓诸;限分
支机构经营
;货运(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
定的按规定办理)。
原规则第一百九十
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原规则第一百九十
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或者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在实现盈
利的情况下,优先
选择积极的现金分
新增“利润分配”章节,对涉及利润分配的原条款
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新的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节利润分配内容
如下: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
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
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对照中国
证监会文
件要求,
参考天津
证监局的
修改建
议,新修
订条款细
化了公司
利润分配
的具体政
策,明确
分配方式
与频率,
界定比例
条件,在
满足监管
要求的同
时保障公
司可持续
发展。

7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说明
配方式,公司每连
续三年至少有一次
现金红利分配,具
体分配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拟定,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公司董事会将
在定期报告中按照
有关规定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详细披
露。
若董事会未能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司将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若公司股东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
在实施现金分配时
应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配方式,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第一百九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公司最
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的平均盈利值超过公司最
近三年经审计后净资产年均值的10%,公司将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合并报表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可分配利润年均值的10%。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
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百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回购股份;
(二)公司因发行证券、债券或其他融资而需出具
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三)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或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项目现金支出计
划;
(四)当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以上;
(五)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并且累计高
于5000万元;
(六)其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
况。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前述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
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

8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说明
和稳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属于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二)公司如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
收购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会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9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说明
原规则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
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
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
会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
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股东
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
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无法
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
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修改后规则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
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对原规则中股东大会召开
的具体表述做了修改,满足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要求。

10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说明
原规则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与董事、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修改后规则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与董事、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对原规则中需由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新增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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