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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Aug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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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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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海泰发展 股票代码:600082 编号:(临2012—011)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 年8 月3 日以书 面方式向全体董、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并以电话确认, 于2012 年8 月10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并做出决议。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 名,实到董事9 名,全体监事参与审议,会议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徐蔚莉女士 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修订说明及《公司章程》(修订稿)全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修订说明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全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第一、二项决议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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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2 年8 月28 日召 开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初步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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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8 月28 日 上午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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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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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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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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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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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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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登记日:2012 年8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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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席会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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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止股权登记日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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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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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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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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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会议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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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会议出席条件的股东可于2012 年8 月24 日(上午9:30-11:30,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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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30)到公司投资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凡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个人带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或持股凭证,受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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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及身份证;法人股东持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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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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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交通及食宿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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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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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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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 号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中北楼 电话:022-85689999 转8308 传真:022-8568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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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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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出席登记表
兹登记参加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持股数: 股权证号或股款缴纳凭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股东(盖章或签字): 登记日期:201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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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受托人)代表本人(单位)出席天 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单位)行 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签章):
委托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 委托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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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说明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修订说明 | ||
|---|---|---|---|---|
| 原规则第七十六 条: 股东大会会议 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或董事长指定 的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均不能出席会议, 董事长也未指定人 选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会议;董 事会未指定会议主 持人的,由出席会 议的半数以上股东 共同推举一名股东 主持会议;如果因 任何理由,股东无 法主持会议,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 最多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由召 |
修改后规则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对原规则 中股东大 会召开的 具体表述 做了修 改,与修 订后的公 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 则相关条 款对应一 致,满足 上交所 《上市公 司股东大 会规则》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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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修订说明 | |
|---|---|---|---|
| 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 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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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第八十六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 券; (三)公司的分立、 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 改; (五)回购本公司 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 划; (七)本章程规定 和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修改后规则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对原规则 中需由股 东大会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新 增 “(七)调 整利润分 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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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公司经营范 围为:向孵化高新 技术成果和创业型 科技企业、高新技 术企业投资并进行 产品的开发、生产、 土地开发、房地产 |
修改后规则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向孵化 高新技术成果和创业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 资并进行产品的开发、生产;土地开发、房地产开 发;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电子与信息、 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工程及制药、新能源和 节能技术、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型建筑材料、 仪器仪表等技术及产品);物业管理;管理信息咨 询;商品及物资的批发兼零售;科技产品及技术进 |
修订经营 范围描 述,与公 司最新营 业执照相 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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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修订说明 | ||
|---|---|---|---|---|
| 开发;技术开发、 咨询、转让、服务 (电子与信息、机 电一体化、新材料、 生物工程及制药、 新能源和节能技 术、环境科学和劳 动保护、新型建筑 材料、仪器仪表等 技术及产品);物业 管理;管理信息咨 询;商品及物资的 批发兼零售;科技 产品及技术进出口 业务、易货贸易及 转口贸易、保税仓 诸及货运(以上范 围内国家有专营专 项规定的按规定办 理)。 |
出口业务;易货贸易及转口贸易;保税仓诸;限分 支机构经营 ;货运(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 定的按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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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规则第一百九十 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原规则第一百九十 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 金或者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公司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在实现盈 利的情况下,优先 选择积极的现金分 |
新增“利润分配”章节,对涉及利润分配的原条款 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新的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二节利润分配内容 如下: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 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 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 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
对照中国 证监会文 件要求, 参考天津 证监局的 修改建 议,新修 订条款细 化了公司 利润分配 的具体政 策,明确 分配方式 与频率, 界定比例 条件,在 满足监管 要求的同 时保障公 司可持续 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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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修订说明 |
|---|---|---|
| 配方式,公司每连 续三年至少有一次 现金红利分配,具 体分配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拟定,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公司董事会将 在定期报告中按照 有关规定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详细披 露。 若董事会未能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公司将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若公司股东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 在实施现金分配时 应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
配方式,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第一百九十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在公司最 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的平均盈利值超过公司最 近三年经审计后净资产年均值的10%,公司将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合并报表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可分配利润年均值的10%。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 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 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 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二百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回购股份; (二)公司因发行证券、债券或其他融资而需出具 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三)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或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项目现金支出计 划; (四)当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资产 负债率超过70%以上; (五)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并且累计高 于5000万元; (六)其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 况。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经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前述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 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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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修订说明 |
|---|---|---|
| 和稳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属于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在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 (二)公司如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 收购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会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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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说明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修订说明 | ||
|---|---|---|---|---|
| 原规则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 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 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 会未推举会议主持人的,由 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股东 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 议;如果因任何理由,无法 推举股东主持会议的,应当 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 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修改后规则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 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 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对原规则中股东大会召开 的具体表述做了修改,满足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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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修订说明 | |
|---|---|---|---|
| 原规则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与董事、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修改后规则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与董事、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对原规则中需由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新增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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