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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7
Feb 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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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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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 海泰发展 股票代码:600082 编号:(临2007—002)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 年1 月16 日以书 面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7 年1 月3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 名,实到监事5 名,会议召 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徐国祥 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 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新会计政策要求对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应 调整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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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6 年度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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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通过了《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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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通过了《200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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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06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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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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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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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本年度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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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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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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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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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职工监事的议案》。
由于职工监事张玉海、董建新先生因工作调动离开公司,根据公司工会委员会 会议决议,免去其2 人职工监事职务,推选凌永立先生、张建勇先生任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附后)。
公司监事会对张玉海、董建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上述第一、二、三、五、六、七项决议需提交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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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凌永立先生简历
凌永立,男,1965 年7 月生人,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党员,曾任中国 银行天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科长,香港中银投资公司、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副经理、 经理、助理副总裁,中国银行天津分行高级经理,英国渣打银行北中国区经理。现 任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长。
张建勇先生简历
张建勇,男,1975 年11 月生人,硕士研究生,工程师,党员,曾任天津新亚净 化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海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 理,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部长。现任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海泰创业企业家俱乐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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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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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2 第三章 监事会的办事机构............................................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4 第五章 监事会召集人................................................8 第六章 监 事....................................................8 第七章 附 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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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 织和行为,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 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四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出任,其余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及相关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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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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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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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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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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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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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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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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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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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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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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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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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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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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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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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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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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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
(二)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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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除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外,监 事会有权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条 监事会决定的事项由监事会召集人或委托的监事负责执行。
第三章 监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 证券部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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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监事会主席指令,筹办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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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监事会委托的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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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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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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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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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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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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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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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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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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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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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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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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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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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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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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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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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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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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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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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主席(会议主持人) 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本人因特殊原 因不能出席的监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 载明会议时间、授权范围、双方签名,在会议上宣布后,交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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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既无向监事会召集人履行有关手续,又无正 当理由,不参加会议的,应对监事会会议决定或决议负连带责任。若因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每位监事或委托代理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不出席会议 的监事不能行使表决权。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或者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并可以视需要 进行全程录音。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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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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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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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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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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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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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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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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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 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授权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监 事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
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对会议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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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事会主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基于委托关系,享有与监事会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力, 承担同样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但须出具委托书。
第六章 监 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 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连任期满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 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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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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