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7

Apr 27, 2017

56470_rns_2017-04-27_4979d03c-d4cb-4d00-9a0e-19021ee02a48.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原《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于 2009 年 3 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 引》,本次修订综合了 2007 、 2008 年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8 号》相关要求和上交所的指引要求,对原工作规程进行补充及修订。

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1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
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信息
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天津海泰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
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沟通、编制及披露等
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 年年度
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 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证发[2013]2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更新相关法律法规依
据文件
2 1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在公司年报公布前,审计委员会
委员不得向外界泄漏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及公司其他规定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后半句放到修订后第
九条
3 1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
相关职能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
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
4 1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
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目前年审会计师不
同意在督促函上签字
5 1 新增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
十六条

1 / 3

序号 页码 原内容 修改后 备注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6 1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
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同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履职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作为制
定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依据。若对年审注册会计
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提出肯定性意见,则制定下年度的续
聘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形成否定性意见,应提议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两条合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二、(三)
7 1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8 1 新增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应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安排人员参加会议,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
大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二、(三)
9 1 新增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
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
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应严防泄露内幕消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二、(一)
10 1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协调
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
六条
11 1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律师意见

2 / 3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