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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7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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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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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修订说明
总体说明:原《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于 2009 年 3 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01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 引》,本次修订综合了 2007 、 2008 年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8 号》相关要求和上交所的指引要求,对原工作规程进行补充及修订。
|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1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 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信息 披露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天津海泰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 工作规程。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沟通、编制及披露等 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 年年度 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 号)》、《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证发[2013]2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
更新相关法律法规依 据文件 |
||
| 2 | 1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 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在公司年报公布前,审计委员会 委员不得向外界泄漏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及公司其他规定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后半句放到修订后第 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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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 |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 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 相关职能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 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 |
||
| 4 | 1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 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 |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 订,目前年审会计师不 同意在督促函上签字 |
||
| 5 | 1 | 新增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 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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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页码 | 原内容 | 修改后 | 备注 | |
|---|---|---|---|---|---|
|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
|||||
| 6 | 1 |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 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同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 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履职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作为制 定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依据。若对年审注册会计 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提出肯定性意见,则制定下年度的续 聘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形成否定性意见,应提议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两条合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二、(三) |
|
| 7 | 1 |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
|||
| 8 | 1 | 新增 |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 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应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安排人员参加会议,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 大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二、(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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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1 | 新增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负 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 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督 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应严防泄露内幕消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8]48 号》二、(一) |
|
| 10 | 1 | 新增 |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协调 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商。 |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第 六条 |
|
| 11 | 1 | 第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律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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