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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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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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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 号君悦大厦B 座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18 Guizhou Rd,Heping Dist,Tianjin,P.R.China 电话: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连恩律师、王崇飞律师出席了 贵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20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现场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蔚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开通了网络投票,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13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 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 对象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55736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参会股东 均于 2013 年 4 月 2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 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人,代表股 份数为 360054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因 此,本所律师不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2

书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4、本所律师依法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未发生单独或合计持

  •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 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及结果

  •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计票。

  •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下列议案:

  • (1)《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4)《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6)《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7)《关于聘请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关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请 201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 (9)《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竞拍土地使用权及产权相关授权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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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1)《关于曲阳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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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海泰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 盖章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负责人:

屈强 律师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王连恩 王崇飞

2013 年4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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