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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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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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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 号君悦大厦B 座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18 Guizhou Rd,Heping Dist,Tianjin,P.R.China 电话: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连恩律师、王崇飞律师出席了 贵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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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刊登了《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 201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将上述通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9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徐蔚莉女士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共 同推举董事曲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 对象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 155,502,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07%。参会股东均 于 2012 年 5 月 4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 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依法列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未发生单独或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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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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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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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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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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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本次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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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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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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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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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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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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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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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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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聘请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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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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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公司 2012 年度竞拍土地使用权及产权相关授权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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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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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公司 2012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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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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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 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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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海泰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 盖章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王连恩 王崇飞
2012 年5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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