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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1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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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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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HYLANDS LAW FIRM

5A1, Floor 5, Hanwei Plaza, No.7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100004, China 中国北京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 5A1

电话 Tel:(010)52019988 传真 Fax:(010)65612322 http://www.hylandslaw.com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邱梅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之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方式和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召开本次大会之通知以公告形式分别

1

刊登于2010 年4 月27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并于2010 年4 月 27 日公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之上。

  • 2、本次大会于2010 年5 月18 日上午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对象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 露的内容一致。本次大会之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1、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份170,077,38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2%。参会股东均于2010 年5 月12 日15:00 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 3、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 4、列席本次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及结果

  • 1、本次大会在公司董事长杨川先生主持下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

2

  • 了审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 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作普通表决。

  • 2、本次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 3、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对本次大会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 并表决通过:

  • (1)、《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5)、《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6)、《关于聘请公司201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8)、《关于公司2010 年度竞拍土地使用权及产权相关授权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3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 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邱梅律师

2010 年5 月1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