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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r 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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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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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邱梅律师出席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贵公司本次大会之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之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之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 于 2007 年 2 月 5 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本次大会于 2007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之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及现场投票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54,708,706 股,占股 本总额的 20.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逐项表决。鉴于本次大会共审议十一项议案,其中《议案七》需作特别决议,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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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需由 出席本次大会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即为通过。其余议案均作普通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 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通过:
- 1、《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0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0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大会之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投票人员之资格、 本次大会之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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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邱梅律师
2007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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