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Tianjin Hi-Tech Development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Apr 19, 2004
56470_rns_2004-04-19_066900ae-5189-420f-8d6d-80a248a699c9.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2003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伟勇律师出席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 称“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以公告 2004 3 19 形式刊登于 年 月 日的《上海证券报》。
2004 4 19 9 30 本次大会于 年 月 日上午 :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
1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39,443,219 26.48%
-
股,占股本总额的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
2 、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式投票方 式进行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2
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董事签名。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次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表决通过:
-
1 2003 、审议《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2003 、审议《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2003 、审议《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4 2003 、审议《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 2003 、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 、审议《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
7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8 、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
9 、审议《关于补选一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0 、审议《关于提高公司独立董事及董、监事津贴的议案》。
-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及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
: 见证律师
陈伟勇 律师
2004 4 19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