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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FENG SECURITIE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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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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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按规定参加董 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另行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及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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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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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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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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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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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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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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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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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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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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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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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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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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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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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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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或总裁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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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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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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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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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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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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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决定公司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对文化建设的有效性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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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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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 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董事会有权授权适当的公司内部机构、部门或董事履行或协
助履行上述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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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洗钱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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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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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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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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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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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并确保其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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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获取履职所需的权限和资源,避免可能影响其有效履职的利益冲 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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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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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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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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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本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
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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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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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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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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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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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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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
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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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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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批准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的年度合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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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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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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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总监,并决定其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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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与合规总监的直接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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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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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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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要求履行的其他合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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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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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风险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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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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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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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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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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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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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理的部分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 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单项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等事项。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余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 可以就下一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合并报表 范围内各子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担保事项总额作出预计,并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经营层负责审批。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 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授权总裁 批准。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以上事项的审批权限有其他规 定的,还应当遵守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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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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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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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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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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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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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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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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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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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 以 上独立董事或总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以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总裁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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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 日。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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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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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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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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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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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及相关 说明材料应当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全体董事。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 要求送达的,董事长有权做出其他安排,但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和有助于董事理解所审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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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议案可由董事长提出, 或者由一名董事、多名董事联名、总裁提出,或者由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提出。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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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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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出人在提交有关议案的
-
同时应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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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议案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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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议案的内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委托总裁或 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拟订。一名董事提出或者多名董事联名、 总裁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事、总裁拟订,或者经董事长同意 后,委托总裁或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拟订。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定,或者经董事长同意后,委托总裁或董 事会秘书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拟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拟订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 提交董事会讨论。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由独立董事签字认可后,方可 作为董事会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或总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
- (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长
召集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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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按本规则第13 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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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并由董事长对有关议案进行形式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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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董事长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召集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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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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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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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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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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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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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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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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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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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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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 议或者三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用前述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的表 决方式和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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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由出席现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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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通过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 董事会会议采取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或者采取 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 在会议现场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视频和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董 事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董 事应在会议结束当日签署相应的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 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前述文件送达董事会秘书,并应在会 议结束后3 日内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合理时间内,将其签署的表决票、 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原件送达董事会秘书;如通过视频或电话 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事后签署的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 与其在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参加会议时的发言、表决意见不一致的,
以其在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参加会议时的发言和表决意见为准。
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 话会议方式的情况下,并且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 会会议可以采取传真、书面传签等其他合法有效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采取前述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包括:(1)因突发情况、不可抗力或者 监管部门要求等原因,如不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将可能对公司的经 营管理、业务发展、规范运作等造成较大影响的;(2)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事项属于程序性或事务性事项,无需董事通过现场、视频或者电 话方式进行讨论的;(3)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采取前述通讯表决方式。 采取上述通讯表决方式的程序为:董事会秘书将会议通知、议案、书 面表决票及/或决议文本等材料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 达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参会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列明的投票表决或 决议文本签署截止之日或之前将填妥的书面表决票及/或签署后的决 议文本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会议通知列明的投票表决或决 议文本签署截止日之次日将表决结果通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 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 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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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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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 事项委托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 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与所议 议题相关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等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 同意,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 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就议题本身进行,不得对议题以 外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对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应由董事会秘书清 点,通过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于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下列日常事项,董事会 可以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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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之间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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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高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有此嫌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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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讨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高管人员的提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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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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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拟定过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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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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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磋商的
事项;
- (六) 其它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第三十六条 若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 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3 日内将整理完毕的会议记
录送达每位董事。每位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后2 日内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会议记录送达董事会秘书。若董事会会议记录存 在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可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修改,董事 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严 格做好会议记录,并详细注明会议的召开方式、董事发言或发表意见 情况及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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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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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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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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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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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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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 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本规则的生效条件与《公司章程》生效条件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国家不时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出现此种情形后,董事会应及时对本 规则进行修订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