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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FENG SECURITIE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0
Aug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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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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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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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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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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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关于修订《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部分 条款的议案 ................................................ 2 2. 关于修订《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的 议案 ..................................................... 15 3. 关于为资管子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承诺的议案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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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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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 券法》”),已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匹配《新证券法》的具 体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现拟对原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方案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
| 一、《公司章程》修订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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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股东名称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十条 股东名称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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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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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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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格条件。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 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 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公司 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4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 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 本。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 公司补充资本。 |
5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下列交易事项: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3、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下列交易事项: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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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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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7、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交 易涉及的指标计算标准等事项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界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 体。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7、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交易涉及的指 标计算标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界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在必 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 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 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 的范围内作出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部分职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股东大会不 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权董事会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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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外,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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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并且需要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七)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并且需要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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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8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9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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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 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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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一百○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自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取得证券公司董 事、监事资格时起计算。 |
第一百○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任职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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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 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 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并在任职前取得相 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的董事应当正直 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知 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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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年;(八)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 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 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 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 5年;(九)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 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 员;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年;(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年;(十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年;(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
限未满的;(七)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 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年;(八)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 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年;(九)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年;(十二)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年;(十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执 行期满未逾 3年;(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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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 不得超过两届且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 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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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裁、执行委员会及其他高级管 | 第六章 总裁(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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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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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公司满足中国证监会制订的风险控制指 标;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六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六)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公司满足中国证监会制订的风险控制指标;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15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总裁、 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推荐和 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和总经 理均有权推荐和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 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 险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推荐和提名,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和总裁均有权推荐和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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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 1名。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 险官任职应经监管部门批准。首席风险 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 职务或者部门。 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 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 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 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 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 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 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 或者干涉其工作。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 1名。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任职应向 监管部门备案。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 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 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 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 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证券公司应当保 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 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 或者干涉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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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四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应 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监事应当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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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相关证券监管 机构核准的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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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 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 有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和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和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 机关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八)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 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 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六)当董事和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 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八)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十)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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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 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其提取的 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 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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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在本章程实行过 程中,如相关规定对该等提取比例有变 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变更】。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准备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 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在本章程实行过程中,如相关规定对该等提 取比例有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变更】。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准备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 险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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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 效。 |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实施。 |
注:《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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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下列交易事项: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3、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7、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交 易涉及的指标计算标准等事项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界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下列交易事项: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7、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上述交易涉及的指 标计算标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界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在必 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 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 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 的范围内作出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部分职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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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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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
| 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 体。 |
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股东大会不 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权董事会 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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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3 |
第三十九条 除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特别 事项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
第三十九条 除本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特别事 项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他事项,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
4 |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 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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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
|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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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效并实施。 |
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 ||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 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 有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和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和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 机关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八)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 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 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 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六)当董事和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以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 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八)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十)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2 |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录音,出席会议 |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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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
| 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 纪要)上签名。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 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
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监事不在 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 事职责。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
|
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 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 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 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 结果报告监事会。 |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 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
注:《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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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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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 券法》”),已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匹配《新证券法》的具 体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现拟对原
《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方案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上述独立董事的 情况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 证监局”)。经湖北证监局审核, 符合担任独立董事条件的,方可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
第十四条 公司任命独立董事,应当自作 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
注:《独立董事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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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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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资管子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风证券”) 已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517 号),核 准设立天风(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资管”)。 根据监管要求,天风资管应满足《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等法规中关于风控指标的 要求。鉴于天风资管注册资本为 5 亿元,根据现有业务规模测算, 净资本尚不能满足监管规定,拟向天风证券申请净资本担保承诺, 因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由天风证券为天风资管出具净资本担保承诺函,报监 管部门备案。公司为天风资管提供最高额度为 13.18 亿元的净资本 担保,并承诺在天风资管开展业务需要时,公司据此扣减相应数额 的净资本。净资本担保承诺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天风资管的资本状况能够持续满足监管部门要求时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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