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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nder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5
Sep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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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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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4 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 年9 月11 日下午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9 号院3 号楼创达大厦召开的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法规”)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 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 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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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 年8 月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 年8 月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 明了股东会届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方式、其他事项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3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 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5年8月27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28,710,8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165%。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5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985,229 股,占公司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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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50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2,345,05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72%。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 东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方式,其中,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9 月11 日上午9:15 至9:25,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9 月11 日9:15 至15:00 内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 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41,4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1%;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7%;弃权 8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190,3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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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8.7469%;反对 7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1%;弃权 8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0%。
-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A、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 134,569,5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0%;反对 4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218,4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745%;反对 4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7%;弃权 8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88%。
B、审议通过《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134,561,3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9%;反对 4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弃权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210,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081%;反对 4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7%;弃权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3%。 C、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 134,551,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8%;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 10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200,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303%;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8%;弃权 10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79%。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A、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30,959,8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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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262%;反对 3,641,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37%;弃 权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08,8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7348%;反对 3,641,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97%;弃权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55%。 B、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30,707,0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84%;反对 3,891,4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90%;弃 权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55,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7.6866%;反对 3,891,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220%;弃权 9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4%。 C、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30,939,7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12%;反对 3,657,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53%;弃 权 9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588,7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5720%;反对 3,657,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261%;弃权 9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19%。 D、审议通过《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30,937,3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95%;反对 3,654,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33%;弃 权 10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586,3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5526%;反对 3,654,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050%;弃权 10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4%。 E、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30,926,9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17%;反对 3,672,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64%;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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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575,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4683%;反对 3,672,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476%;弃权 9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1%。 F、审议通过《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30,929,0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33%;反对 3,661,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84%;弃 权 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578,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4853%;反对 3,661,5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601%;弃权 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6%。 G、审议通过《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130,957,9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48%;反对 3,641,7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37%;弃 权 9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606,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9.7194%;反对 3,641,7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97%;弃权 9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09%。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计 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果,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述议案获 得通过的有表决权数量的要求。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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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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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 鹏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李欣岩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