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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nder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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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 号华贸中心3 号写字楼34 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中科创达”)的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以 下称“调整授予价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的 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 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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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 不持有中科创达的股份,与中科创达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 关系;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 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 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 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等相关事 宜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所涉及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年9月6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年9月6日,中科创达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

(三)2021年9月17日,中科创达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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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1年9月27日,中科创达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五)2021年10月15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以59.16元/股(人民币元,下同) 的价格授予240名激励对象203.2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的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2021年10月15日,中科创达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2年10月24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 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有 23名离职,本次可归属激励对象217名。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2年10月24日,中科创达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 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九)2023年10月20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 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该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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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离职,本次可归属激励对象194名。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3年10月20日,中科创达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 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十一)2024年10月11日,中科创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 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十二)2024年10月11日,中科创达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 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十三)2025年8月26日,中科创达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十四)2025年8月26日,中科创达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 价格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监 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情况

(一)根据2021年10月15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为每股59.16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9.16元的价格购 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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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二)根据中科创达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以及2022年3月31日发布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 425,057,8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5元现金。

根据2022年10月24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58.855元。

(三)根据中科创达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以及2023年3月23日发布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0股后的 457,478,34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37元现金。

根据2023年10月20日中科创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58.518元。

(四)根据中科创达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以及2024年4月12日发布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808,400股后的 459,199,8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49元现金。

根据中科创达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及2024年9月14日发布的《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59,199,894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25元现金。

根据2024年10月11日中科创达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 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58.144元。

(五)根据中科创达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以及2025年5月22日发布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575,300股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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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36,7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8元现金。

根据2025年8月26日中科创达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 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本次激励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调整为每股58.086元。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授予价格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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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王 鹏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2025 年8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