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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nder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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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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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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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按照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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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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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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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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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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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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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 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 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 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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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需继 续履行。如其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之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 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 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 理。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 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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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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