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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nder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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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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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和《中科创 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视同公 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 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 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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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 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 存在风险等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 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 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八条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 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 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 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 利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 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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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 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三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 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 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 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 批。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法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 法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 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 (二)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 (三)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 (四)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基本情况;

  • (五)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 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包括下列情形: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二)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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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审议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

第十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八条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 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 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 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 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孰高为准。

第四章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 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公司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或其授 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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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民法 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法务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 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务部应当指派专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 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 建立相关财务档案,积极防范风险,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 表或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并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

公司法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 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五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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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六章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三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 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 成实际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足”、“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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