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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nder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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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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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公司应当选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执业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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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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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且执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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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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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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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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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 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 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三章选聘程序
第七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机构或人
员。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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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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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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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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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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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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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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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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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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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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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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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 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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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会 计师事务所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意见,为肯定性意见 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为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15%。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和书面审查;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通过 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 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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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场陈述;也可通过到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调研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审计风险所采取的质量控制制 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 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 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 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漏风险。会计 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 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依照本制度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评价后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 请董事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七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 息的对外披露,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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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年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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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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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 (三)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
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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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除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附则
“ ” “ ” “ ”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 以上 ,都含本数; 低于 、 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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