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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nder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2
Mar 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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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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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 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稳定、持续、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 规划制定如下:
一、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应着眼于公司高效的、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 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在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公司在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 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二十。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和公积金转增方案。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 意见,以及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规定性文件等规定,对公
司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调整,确保股东权益的实现。但调整不应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当期具体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当期财 务预算安排、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业务发展以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 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股东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 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公司应当每年度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事项,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在满足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决策机制与程序: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 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 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 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有权部门下发 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但公司利润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则:(1)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2)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 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监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的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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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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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 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 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 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 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 况说明。
六、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