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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nder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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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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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 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 所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单位, 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 (二)公司各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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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及下属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 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 披露手续。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 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 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

  • 1、购买或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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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 出售此类资产);

    •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 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述规定。

(五)关联交易事项:

  •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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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 和公司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八)其他重大事件:

  •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9、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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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30%;

  •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 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 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 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8、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四)项的规定。

(十)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

  •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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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 应的审核意见;

  •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 6、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7、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 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 15、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含各分公司、各 子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交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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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 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 时,及时以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 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重大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引起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 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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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 司派驻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 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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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即时通讯软件 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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