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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nder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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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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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达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达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者 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达。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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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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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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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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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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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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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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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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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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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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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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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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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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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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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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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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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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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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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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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 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 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 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 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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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 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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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 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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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 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 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 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 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 拷贝。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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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 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 致信息披露出现违法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 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 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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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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