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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nder Software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an 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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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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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13 年3 月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 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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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 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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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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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的信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 合。

第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 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 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 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 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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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 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 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 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 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 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四条 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

  • 1、媒体对重大事件的不实报道;

  • 2、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

  • 3、监管部门的处罚;

  • 4、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

  • 5、其他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如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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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 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 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 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 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时,可 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 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公 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若回 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 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 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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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 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 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 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 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 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 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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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 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制度时,由董 事会修订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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