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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SR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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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2633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說明書

目錄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情形……1

    1. 股東會召集事由應列舉說明項目………………………………………1
  • 股東會決議情形…………………………………………………………2
  • 董事會決議情形…………………………………………………………2
  • 公告申報…………………………………………………………………3
  • 私募特別股實際執行狀況………………………………………………3

二、私募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效益……………………………………4

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4

四、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記載事項……………4

  1.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情形

(一)股東會召集事由應列舉說明項目

本公司已於民國92年12月30日舉行之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附件一)中載明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之召集事由,將私募有價證券於召集事由中列舉相關事宜,且於民國92年12月12日將開會通知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次擬補辦公開發行之私募有價證券於92年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之記載內容如下:

  1.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由於本公司正處於興建階段,目前淨值(92年9月底)約每股9.63元左右,在營運前,因尚未獲利,預估淨值將會更降低,加上興櫃市場市價約在7-8元,故發行價格訂為9.3元;另因營運前得發放建設股息,營運後受限於公司法規定,初期未能獲利不能發放股息,故設計具市場性之發行條件,股息率訂為前二年年利率9.5%,後二年年利率0﹪,依發行價格計算股息,設算內部報酬率(IRR)約4.71%。

  1. 私募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1) 特別股私募對象須為特定人,選擇方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主管機關之意見,向符合下列私募資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基金招募之:

第一類: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第二類: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第三類: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每次分次辦理特別股私募除第一類外,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應募人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其中第二類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依據證期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 號解釋令,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A. 對該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瞭解之國內外自然人,且於應募或受讓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a. 本人淨資產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本人與配偶淨資產合計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b. 最近兩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或本人與配偶之年度平均所得合計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

B.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或依信託業法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者。

所稱淨資產指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資產市價減負債後之金額;所得指依我國所得稅法申報或經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加計其他可具體提出之國內外所得金額。

(2) 已洽定之應募人與本公司之關係

目前洽商之應募人包括十三家發起人股東(含關係企業)。因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應募人有35人之限制,故本公司就以上不足之部分以不受35人限制之法人或機構為主要募資對象,其餘部分再尋找符合主管機關所訂私募資格條件之潛在策略性與財務投資人。

  1.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九條之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1) 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2) 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因本公司正處於興建期,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九條獲利能力之限制,無法公開發行(包括向原股東依照持股比例發行)具優先權利之特別股,故採分次辦理特別股私募之方式俾符合相關法令規範。

(二)股東會決議情形

  1. 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特別股私募

本公司於興建期所需之資金龐大,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之限制,為此,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考量本公司興建期之資金需求,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特別股私募,發行股數為貳拾壹億柒仟伍佰柒拾伍萬伍佰股,發行總金額(面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柒億伍仟柒佰伍拾萬伍仟元整。實際發行及轉換辦法,併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1. 分次辦理特別股私募之條件或其他事由,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時,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規定處理。
  2. 該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請詳附件三。

(三)董事會決議情形

      1. 丙一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
    • 訂定私募現金增資之增資基準日為民國93年1月20日。
    • 私募現金增資股款已於民國93年1月20日收足新台幣1,500,090,000元,發行價格為新台幣9.3元,總股數為161,300,000股。
    • 本次董事會議事錄請詳附件四。
    • 丙二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
    • 訂定私募現金增資之增資基準日為民國93年2月27日。
    • 私募現金增資股款已於民國93年2月27日收足新台幣1,408,020,000元,發行價格為新台幣9.3元,總股數為151,400,000股。
    • 本次董事會議事錄請詳附件五。
    • 丙三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
    • 訂定私募現金增資之增資基準日為民國93年3月24日。
    • 私募現金增資股款已於民國93年3月24日收足新台幣693,780,000元,發行價格為新台幣9.3元,總股數為74,600,000股。
    • 本次董事會議事錄請詳附件六。
    • 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
    • 訂定私募現金增資之增資基準日為民國93年4月23日。
    • 私募現金增資股款已於民國93年4月23日收足新台幣1,000,866,000元,發行價格為新台幣9.3元,總股數為107,620,000股。
    • 本次董事會議事錄請詳附件七。

(四)公告申報

  1.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於92年12月30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及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分次辦理私募可轉換特別股案,有關召開股東臨時會之公告,詳見附件二。
  2. 本公司丙一種、丙二種、丙三種及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分別於93年1月20日、93年2月27日、93年3月24日、93年4月23日完成股款繳納,且已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完成,請詳附件八。

(五)私募特別股實際執行情況

  1. 丙一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
  2. 應募人名單
私募對象 資格條件 認購數量 (仟股) 認購價格 (每股) 繳款金額 (仟元) 與公司關係
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 證交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第一項第一款 67,400 9.3元 626,820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法人、自然人或基金 證交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第一項第二款 83,100 9.3元 772,830
本公司法人董事 證交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第一項第三款 10,800 9.3元 100,440 為本公司董事
合 計 161,300 1,500,090
    1. 變更登記事項表於93年2月12日完成變更,詳附件九。
  • 股款繳納銀行存摺影本,詳附件十。
  • 股票交付日為93年3月12日,股票樣張,詳附件十一。

  • 丙二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

  • 應募人名單
私募對象 資格條件 認購數量 (仟股) 認購價格 繳款金額(仟元) 與公司關係
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業 證交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第一項第一款 27,000 9.3元 251,100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法人、自然人或基金 證交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第一項第二款 124,400 9.3元 1,156,920
合 計 151,400 1,408,020
    1. 變更登記事項表於93年3月5日完成變更,詳附件十二。
  • 股款繳納銀行存摺影本,詳附件十三。
  • 股票交付日為93年4月2日,股票樣張,詳附件十四。

  • 丙三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

  • 應募人名單
私募對象 資格條件 認購數量 (仟股) 認購價格 繳款金額(仟元) 與公司關係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法人、自然人或基金 證交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第一項第二款 74,600 9.3元 693,780
合 計 74,600 693,780
    1. 變更登記事項表於93年4月5日完成變更,詳附件十五。
  • 股款繳納銀行存摺影本,詳附件十六。
  • 股票交付日為93年5月4日,股票樣張,詳附件十七。

  • 丙四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

  • 應募人名單
私募對象 資格條件 認購數量 (仟股) 認購價格 繳款金額(仟元) 與公司關係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法人、自然人或基金 證交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第一項第二款 97,820 9.3元 909,726
本公司法人董事 證交法第四十三條 之六第一項第三款 9,800 9.3元 91,140 為本公司董事
合 計 107,620 1,000,866
    1. 變更登記事項表於93年4月28日完成變更,詳附件十八。
  • 股款繳納銀行存摺影本,詳附件十九。
  • 股票交付日為93年5月27日,股票樣張,詳附件二十。

  • 私募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效益

本次發行特別股之資金用途係為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募集之資金係全數投入興建台灣南北高速鐵路工程之用。本案完工通車營運除對全民提供快捷安全之運輸服務外,並具有節省社會時間成本、增加政府稅收、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地方經濟繁榮等外部效益。

就固定資產、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等科目之比較說明: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92年12月 93年12月 增加金額 說明
固定資產 223,950,950 296,892,973 72,942,023 丙一種、丙二種、丙三種及丙四種特別股發行募集之金額已全數投入高速鐵路各項興建工程。

資料來源: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

註:由於本公司92年及93年尚未通車營運,並無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營業虧損主要來自營業費用。

  1.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請詳第5頁至第44頁。
  2. 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記載事項:無。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創業期間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五年度、九十四年度及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籌備處設立日)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創業期間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暨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意見,第一段所述創業期間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創業期間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五年度、九十四年度及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籌備處設立日)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創業期間之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對資金需求之相關融資情形,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四)9.之說明。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度創業期間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係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創業期間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安 侯 建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原證期會核准簽證文號 (88) 台財證 (六)第 18311 號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三 月 一 日
95.12.31 94.12.31
資  產 金   額 % 金   額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附註(四)1,15) $ 612,158 - 62,412 -
1200 存貨(附註(四)2) 386,883 - - -
1280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附註(十)) 608,210 - 1,045,226 -
1291 受限制資產-流動(附註(四)15、(五)及(六)) 125,865 - 240,525 -
1320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附註(四)3,15) 527,148 - 654,189 -
流動資產合計 2,260,264 - 2,002,352 -
固定資產(附註(四)4,14、(五)、(六)及(七)):
成  本:
1501 土 地 - - 710 -
1561 辦公設備 323,538 - 267,212 -
1531 儀器設備 19,322 - 35,578 -
1631 租賃改良 109,447 - 106,296 -
1681 其他設備 214,102 - 178,272 -
666,409 - 588,068 -
15X9 減:累積折舊 (499,180) - (386,697) -
1670 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 421,314,166 99 363,510,915 97
固定資產淨額 421,481,395 99 363,712,286 97
無形資產:
1770 遞延退休金成本(附註(四)10) 37,077 - - -
其他資產:
1820 存出保證金(附註(四)15及(七)) 55,014 - 118,832 -
1830 遞延費用(附註(四)5) 714,451 - 549,830 -
1887 受限制資產-非流動(附註(四)15及(六)) 2,960,078 1 10,217,542 3
1888 其他資產-其他(附註(四)6) - - 9,714 -
其他資產合計 3,729,543 1 10,895,918 3
資產總計 $ 427,508,279 100 376,610,556 100
95.12.31 94.12.31
負債及股東權益 金   額 % 金   額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附註(四)7,15及(六)) $ 8,310,460 2 3,815,135 1
2140 應付帳款(附註(四)15) 332,562 - - -
2191 應付工程款-關係人-流動(附註(四)4,15及(五)) 298,309 - 614,464 -
2200 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負債-流動(附註(四)14,15) 186,414 - 904,439 -
2210 應付工程款(附註(四)4,15) 8,924,780 2 10,256,544 4
2216 應付特別股建設股息(附註(四)12) 3,162,787 1 3,071,211 1
2270 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附註(四)8,9) 18,849,232 4 3,249,155 1
2280 應付費用及其他流動負債 2,527,863 1 1,335,947 -
流動負債合計 42,592,407 10 23,246,895 7
長期負債:
2411 應付公司債(附註(四)8,15) 16,800,000 4 26,800,000 7
2421 長期借款(附註(四)9,15、(五)及(六)) 285,614,563 67 237,250,845 62
長期負債合計 302,414,563 71 264,050,845 69
其他負債:
2810 應計退休金負債(附註(四)10) 60,953 - - -
2888 應付工程保留款(附註(四)4,15) - - 151,154 -
28x9 應付工程保留款-關係人-非流動(附註(四)4,15 及(五)) - - 72,745 -
28XX 其他負債 24,021 - 19,606 -
其他負債合計 84,974 - 243,505 -
負債合計 345,091,944 81 287,541,245 76
股東權益(附註(四)11,12):
股  本:
3110 普通股 50,509,000 12 49,999,000 13
3120 特別股 54,591,565 12 55,101,565 15
105,100,565 24 105,100,565 28
保留盈餘(累積虧損):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40,285 - 40,285 -
3350 創業期間累積虧損 (13,148,511) (3) (9,722,086) (2)
(13,108,226) (3) (9,681,801) (2)
3450 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附註(三)及(四)14,15) (63,764) - - -
34XX 預付特別股建設股息 (9,512,240) (2) (6,349,453) (2)
股東權益合計 82,416,335 19 89,069,311 24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附註(四)14,15 、(五)及(七))
負債及股東權益總計 $ 427,508,279 100 376,610,556 100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損 益 表

(創業期間)

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籌備處設立日)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95年度 94年度 86.5.3~95.12.31 累 積 數
金 額 % 金 額 % 金 額
6000 營業費用(附註(十)) $ (3,129,999) - (1,853,807) - (11,365,724)
6900 營業淨損 (3,129,999) - (1,853,807) - (11,365,724)
營業外收入及利益:
7110 利息收入 61,340 - 61,654 - 2,704,474
7140 處分金融商品利益 70,620 - 34,134 - 1,672,385
7160 兌換淨益 35,707 - 49,823 - 67,641
7480 其他 2,942 - 1,197 - 41,982
170,609 - 146,808 - 4,486,482
營業外費用及損失:
7510 利息費用(減除利息資本化95年度 及94年度分別為10,513,972千元 及6,981,074千元(附註(四)4及(五)) (380,572) - (234,367) - (1,605,085)
7530 處分及報廢固定資產淨損 (106) - (1,711) - (10,028)
7640 金融商品評價淨損 (50,996) - - - (50,996)
7887 賠償損失(附註(四)16) - - (105,466) - (2,190,666)
7888 其他 (10,665) - (26,904) - (55,004)
(442,339) - (368,448) - (3,911,779)
本期稅前淨損 (3,401,729) - (2,075,447) - (10,791,021)
8100 所得稅費用(附註(四)11) - - - - (140,794)
列計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前淨損 (3,401,729) - (2,075,447) - (10,931,815)
9300 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附註(三)) (24,696) - - - (24,696)
9100 本期淨損 $ (3,426,425) - (2,075,447) - (10,956,511)
稅 前 稅 後 稅 前 稅 後
基本及稀釋每股虧損(創業期間) (單位:新台幣元;附註(四)13) $ (1.32) (1.32) (1.03) (1.03)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權益變動表

(創業期間)

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籌備處設立日)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股 本 保留盈餘(累積虧損)
法定盈 創業期間 預付特別股 金融商品
普 通 股 特 別 股 預收股本 餘公積 累積虧損 建設股息 未實現損失 合  計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期初餘額 $ 49,999,000 55,101,565 - 40,285 (9,722,086) (6,349,453) - 89,069,311
可轉換特別股轉換 510,000 (510,000) - - - - - -
首次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影響數 - - - - - - 18,301 18,301
民國九十五年度淨損 - - - - (3,426,425) - - (3,426,425)
估列特別股建設股息 - - - - - (3,162,787) - (3,162,787)
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之變動 - - - - - - (82,065) (82,065)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50,509,000 54,591,565 - 40,285 (13,148,511) (9,512,240) (63,764) 82,416,335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期初餘額 $ 49,999,000 40,577,565 - 40,285 (6,629,959) (3,278,242) - 80,708,649
現金增資 - 14,524,000 - - (1,016,680) - - 13,507,320
民國九十四年度淨損 - - - - (2,075,447) - - (2,075,447)
估列特別股建設股息 - - - - - (3,071,211) - (3,071,211)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49,999,000 55,101,565 - 40,285 (9,722,086) (6,349,453) - 89,069,311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籌備處設立日)預收股款 $ - - 110,000 - - - - 110,000
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設立發行股本 12,500,000 - (110,000) - - - - 12,390,000
現金增資(註) 37,325,500 55,101,565 - - (1,880,135) - - 90,546,930
可轉換特別股轉換 510,000 (510,000) - - - - - -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 - 40,285 (40,285) - - -
盈餘轉增資 173,500 - - - (173,500) - - -
發放員工紅利 - - - - (1,753) - - (1,753)
特別股發行成本 - - - - (96,327) - - (96,327)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淨損 - - - - (10,956,511) - - (10,956,511)
估列特別股建設股息 - - - - - (9,512,240) - (9,512,240)
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之變動 - - - - - - (63,764) (63,764)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 50,509,000 54,591,565 - 40,285 (13,148,511) (9,512,240) (63,764) 82,416,335

註:現金增資為民國八十八年度、八十九年度及九十年度分別發行普通股7,500,000千元、20,547,500千元及9,278,000千元,民國九十二年度、九十三年度及九十四年度分別發行特別股28,242,495千元、12,335,070千元及14,524,000千元。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創業期間)

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籌備處設立日)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95年度 94年度 86.5.3~95.12.31 累 積 數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淨損 $ (3,426,425) (2,075,447) (10,956,511)
調整項目:
折舊 125,676 140,289 544,793
各項攤銷 23,958 22,927 211,999
其他費用(自固定資產及遞延費用轉列) 21 - 19,286
處分及報廢固定資產及遞延費用淨損 106 1,711 11,009
存貨增加數 (386,883) - (386,883)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361,034 (194,333) (437,207)
應付帳款增加數 332,562 - 332,562
應付費用及其他流動負債(不含應付利息)增加(減少) 793,396 (928) 1,113,127
應計退休金負債增加 23,876 - 23,876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數 24,696 - 24,696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2,127,983) (2,105,781) (9,499,253)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減少(增加) 127,189 1,520,520 (527,000)
避險衍生性金融商品(減少)增加 (806,633) 764,620 97,806
預付款項及其他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75,982 (67,929) (171,003)
購置固定資產價款 (59,342,309) (66,783,942) (411,207,631)
處分固定資產價款 715 32 7,437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63,818 (62,399) (55,014)
遞延費用增加 (215,195) (19,925) (1,144,914)
受限制金融資產(含流動及非流動)減少(增加) 7,372,124 4,499,523 (3,085,943)
其他資產減少 9,714 153,534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52,714,595) (59,995,966) (416,086,262)
融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長短期借款增加 58,459,120 50,115,135 302,774,255
發行公司債 - - 26,800,000
其他負債增加 4,415 - 24,021
發行普通股 - - 49,825,500
發行特別股 - 13,507,320 53,221,430
發放員工紅利 - - (1,753)
特別股發行成本 - - (96,327)
發放特別股建設股息 (3,071,211) (2,008,085) (6,349,453)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55,392,324 61,614,370 426,197,673
本期現金增加(減少)數 549,746 (487,377) 612,158
期初現金餘額 62,412 549,789 -
期末現金餘額 $ 612,158 62,412 612,158
現金流量資訊之補充揭露:
本期支付利息(不含利息資本化金額) $ 380,572 234,367 1,567,520
本期支付所得稅 $ 532 904 307,040
同時影響現金及非現金項目之投資活動:
支付現金及認列負債取得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增加(不含遞延費用轉列) $ 57,869,011 66,912,991 421,845,456
應付工程款減少(增加) 1,331,764 (2,837,222) (8,924,780)
應付工程款-關係人-流動減少(增加) 316,155 (322,984) (298,309)
應付利息(帳列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398,520) (184,498) (1,414,736)
應付工程保留款減少 151,154 2,866,525 -
應付工程保留款-關係人-非流動減少 72,745 349,130 -
支付現金 $ 59,342,309 66,783,942 411,207,631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投資及融資活動: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負債 $ 18,849,232 3,249,155 18,849,232
估列特別股建設股息 $ 3,162,787 3,071,211 3,162,787
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 $ (63,764) - (63,764)
固定資產轉列遞延費用 $ 34,892 - 34,892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財務報表附註

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除另有註明者外,所有金額均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一)公司沿革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開始籌備,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奉經濟部核准設立於台北市,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與交通部簽訂「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以下簡稱興建營運合約)及「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以下簡稱站區開發合約)(合約內容及特許期間請詳附註(七)),以從事高速鐵路之興建及營運。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主要致力於工程興建、業務流程設計、營運系統開發、財務規劃、資金籌措、人員招募與訓練、站區規劃、試車及履勘作業等活動。本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開始板橋站至左營站之通車營運,並預計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加入台北站之服務後,全線營運。

本公司股票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興櫃股票櫃檯買賣。

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員工人數分別為2,353人及1,769人。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本公司財務報表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編製。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重要會計政策及衡量基礎彙總說明如下:

1.外幣交易

本公司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所有非遠期外匯買賣合約之外幣交易,依交易日匯率換算入帳;資產負債表日之外幣債權債務依當日之匯率換算,因實際結清及換算外幣債權債務而產生之已實現及未實現兌換損益列為當期營業外收支。依公平價值衡量之外幣非貨幣性資產或負債,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換算,如屬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者,兌換差額亦認列為當期損益,如屬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者,兌換差額亦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非依公平價值衡量者,按交易日之歷史匯率衡量。

2.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流動資產係指用途未被限制之現金或約當現金、為交易目的持有或短期間持有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變現者;資產不屬於流動資產者為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則係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者;負債不屬於流動負債者為非流動負債。

3.資產減損

本公司就有減損跡象之資產,估計其可回收金額,就可回收金額低於帳面價值之資產,認列減損損失。以前年度所認列之累積減損損失,嗣後若已不存在或減少,即予迴轉,增加資產帳面價值至可回收金額,惟不超過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下,減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之數。

4.現金

現金係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支票存款、可隨時解約之定期存單。定期存單供債務作質押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列為〝受限制資產-非流動〞,若所擔保者為流動負債,則列為〝受限制資產-流動〞。

5.金融商品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將所持有之金融資產投資分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等類別,金融負債則分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列為損益之金融負債及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本公司對金融商品交易係採交易日會計,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商品以公平價值衡量,除以交易為目的之金融商品外,其他商品之原始認列金額則加計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

本公司所持有或發行之金融商品,在原始認列後,依本公司持有或發行之目的,分為下列各類:

(1)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商品包括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及於原始認列時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續後評價係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損益。衍生性商品未能符合避險會計者,係分類為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平價值為正值時,列為金融資產;公平價值為負值時列為金融負債。

(2)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係以公平價值評價且其價值變動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則認列減損損失。若後續期間減損金額減少,則將減損減少金額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備供出售債務商品之減損減少金額若明顯與認列減損後發生之事件有關,則予以迴轉並認列為當期損益。

(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法可靠衡量公平價值之權益商品投資,以原始認列之成本衡量。若有減損之客觀證據,則認列減損損失,此減損金額不予迴轉。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本公司所持有之短期投資,係以原始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並按成本法或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開放型基金之市價係指資產負債表日基金之每單位淨值。

(4)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除避險性質之金融負債及以交易為目的之金融負債以外,本公司金融負債之續後評價係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6.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避險

本公司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用以規避因營運、財務及投資活動所暴露之匯率與利率風險。依此政策,本公司所持有或發行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以避險為目的。當所持有之衍生性商品不適用避險會計之條件時,則以交易目的之金融商品方式處理。

公平價值避險及現金流量避險等二種避險關係符合適用避險會計之所有條件時,以互抵方式認列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變動所產生之損益影響數。其會計處理方式如下:

(1)公平價值避險:避險工具以公平價值再衡量,或帳面價值因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益,立即認列為當期損益;被避險項目因所規避之風險而產生之利益或損失,係調整被避險項目之帳面價值並立即認列為當期損益。

(2)現金流量避險:避險工具損益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若被避險之預期交易將認列資產或負債,則將原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數額,於所認列資產或負債影響損益之期間內,重分類為當期損益,並於被避險之預期交易影響淨損益時,將前述直接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之損益轉列為當期損益。

7.存 貨

存貨包括營業上供內部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消耗性及非消耗性零配件、材料、物料等、車上販賣品及零售商品,除車上販賣品及零售商品按成本與市價(重置成本或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外,餘按成本減除呆廢品備抵損失計價,出售商品及物料耗用成本採加權平均法計算。

8.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係以取得成本為評價基礎。為購建設備並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之利息予以資本化,列入相關資產成本。重大增添、改良及重置支出予以資本化;維護及修理費用列為發生當期費用。處分固定資產之損益列為營業外收支。

固定資產之折舊係按直線法以資產之成本依估計耐用年數計提;租賃權益改良依租約年限或估計使用年限較短者按平均法攤銷。折舊性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就其殘值自該屆滿日起估計尚可使用年限繼續提列折舊。

主要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如下:

(1)辦公設備:3~10年。

(2)租賃改良:5年。

(3)儀器設備:3年。

(4)其他設備:2~5年。

9.政府輔助收入

本公司對於符合相關條件非屬現金之政府輔助,主要係地上權,係依照財務會計準則第29號公報「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處理,若地上權公平價值無法合理衡量者,不予列帳,僅於附註揭露之;若公平價值可合理衡量者,則分別依下列原則處理之:

與資產有關之政府輔助,其有公平價值可合理評估者,以公平價值認列為地上權,相關之遞延收入則列為相關資產之減項。

與所得有關之政府輔助,其已實現者,於損益表中以政府輔助收入表達;而尚未實現者,於資產負債表中以遞延收入表達。

對於政府立即性財務支援,而非屬對從事某項特定支出之鼓勵,本公司對該項輔助無需支付未來相關成本者,則於合理確定收取政府輔助時認列為收入。

10.遞延費用

(1)聯貸顧問費

本公司為興建南北高速鐵路而向銀行團聯合貸款,其間為辦理聯貸所發生之顧問費,列為聯貸顧問費,於貸款期限內攤銷之。

(2)聯貸銀行融資作業費用

本公司為興建南北高速鐵路而向銀行團聯合貸款,其間因聯貸所發生應給付銀行團之主辦費、授信費(包含參加費及承諾費)及其他費用等,列為聯貸銀行融資作業費用,於貸款期限內攤銷之。

(3)電腦軟體、債券發行成本及其他支出係依性質於發行期間或估計使用年限3~5年內按直線法攤銷。

11.職工退休金

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訂立職工退休辦法。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簡稱「新制」)之實施,原適用該辦法之員工如經選擇適用新制後之服務年資或新制施行後到職之員工其服務年資改採確定提撥制,其退休金之給付由本公司按月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提繳退休金,撥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採確定給付退休辦法部份按精算結果認列退休金成本。過渡性淨給付義務及前期服務成本係依員工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採直線法攤銷。累積給付義務超過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部份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最低退休金負債。

12.特 別 股

特別股發行折價及因發行特別股而支出之必要發行成本,依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基秘字第223號函規定,借記〝累積虧損〞。

依公司法第234條規定,並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本公司於開始營業前分派特別股建設股息,並以預付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減項。

13.所 得 稅

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與其課稅基礎之差異,依清償或實現年度之適用稅率計算其所得稅影響數認列為遞延所得稅。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所產生之所得稅影響數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及所得稅抵減所產生之所得稅影響數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並再評估其可實現性,認列備抵評價金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依其相關資產或負債之分類,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無相關資產或負債者,則依預期清償或實現期間,劃分為流動或非流動項目。

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於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時列為當期所得稅費用。

14.每股盈餘(虧損)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之計算,係以本期淨利(損)減除特別股股息後之餘額除以普通股流通在外加權平均股數。稀釋每股盈餘之計算,係以本期淨利/損除以普通股流通在外加權平均股數及具稀釋作用之特別股潛在普通股數合計數。惟特別股若具有反稀釋作用,則該特別股則不列入計算稀釋每股盈餘。

(三)會計變動之理由及其影響

本公司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依公平價值重分類及衡量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民國九十五年初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為損失24,696千元及股東權益增加數為18,301千元。

本公司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暨適用新修訂之第一號公報「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前述變動對民國九十五年度財務報表之影響如下:

會計原則變動性質 本期淨損 增  加 每股虧損(元) 增 加 股東權益 減  少
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 $ 50,996 $ 0.01 $ 63,764

(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

1.現金

95.12.31 94.12.31
現  金 $ 14,335 2,081
銀行存款 597,823 60,331
合  計 $ 612,158 62,412

2.存 貨

95.12.31 94.12.31
維修備品料件 $ 350,218 -
零售商品 36,665 -
合  計 $ 386,883 -

3.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係開放式債券型基金。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其公平市價為657,308千元。

4.固定資產

(1)累積折舊

95.12.31 94.12.31
辦公設備 $ 192,847 162,849
租賃改良 100,105 92,202
儀器設備 - 26,394
其他設備 206,228 105,252
合  計 $ 499,180 386,697

(2)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

95.12.31 94.12.31
土建工程 $ 183,268,403 182,958,483
核心機電工程 81,139,115 52,560,569
軌道工程 59,485,823 51,008,141
車站工程 20,704,677 17,776,493
維修基地工程 15,715,566 13,915,421
其他工程 1,900,373 1,398,528
興建部門資本化費用 31,844,723 27,352,738
資本化利息 27,598,762 17,084,790
避險性金融商品之兌換利益 (487,096) (590,985)
預付設備款 143,820 46,737
合  計 $ 421,314,166 363,510,915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利息資本化金額分別為10,513,972千元及6,981,074千元,資本化之年利率分別約為2.9784%~3.9696%及2.5716%~3.0744%。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據興建營運合約,本公司均已提供價值130億元之未完工程做為工程履約保證。

於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因上述未完工程所產生之應付工程款及工程保留款明細如下:

95.12.31 94.12.31
應付工程款 $ 8,924,780 10,256,544
應付工程款-關係人-流動 298,309 614,464
應付工程保留款-關係人-非流動 - 72,745
應付工程保留款-非流動 - 151,154
合  計 $ 9,223,089 11,094,907

(3)固定資產保險

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固定資產保險總額明細如下:

95.12.31 94.12.31
未完工程保險 $ 412,394,218 396,262,634
一般設備保險 528,401 461,226
合  計 $ 412,922,619 396,723,860

(4)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興建台灣南北高速鐵路之預計總成本及未來年度工程款之情形彙總如下:

(單位:新台幣億元)

土建工程 軌道工程 車站工程 基地工程 其他工程
預計總成本(不含營業稅) $ 1,839 603 212 173 31
已發生之工程款 (1,833) (595) (207) (157) (19)
工程款餘額 $ 6 8 5 16 12
預計未來年度之工程款:
民國九十六年度 $ 6 8 5 16 12

上述興建台灣南北高速鐵路預計總成本中,工程顧問合約總價款約為2,404,152千元(含稅),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顧問成本帳列未完工程之金額為2,290,314千元(含稅)。

(5)本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與日商台灣新幹線株式會社簽訂機電核心系統供應合約,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相關之工程合約及工程款情形彙總如下:

(單位:美金千元/日圓千元/新台幣億元)

美  金 日  圓 新 台 幣
預計總成本(不含營業稅) $ 576,771 218,746,046 172
已發生之工程款 (544,559) (164,264,007) (128)
工程款餘額 $ 32,212 54,482,039 44
預計未來年度之工程款:
民國九十六年度 $ 32,212 54,482,039 44

5.遞延費用

95.12.31 94.12.31
聯貸銀行融資作業費 $ 504,561 387,057
電腦軟體 99,870 55,306
聯貸顧問費 76,266 81,780
債券發行成本 11,422 21,825
其 他 22,332 3,862
合  計 $ 714,451 549,830

6.其他資產

95.12.31 94.12.31
暫估工程保留款進項稅額-非流動 $ - 9,714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2,647,918 2,235,911
減:備抵評價 (2,647,918) (2,235,911)
$ - 9,714

7.短期借款

係本公司為配合部分工程契約協定之付款方式及短期資金調度需求,向數家銀行辦理之進口融資信用狀貸款。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日幣借款年利率分別約為0.70428%~1.90%及0.66375%~0.7280%,美金借款年利率分別約為5.75%~6.2710%及5.23256%~5.7144%。

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已取得遠期信用狀暨進口融資額度分別為16,741,550千元及24,718,750千元。

8.應付公司債

本公司為支應台灣南北高速鐵路各項工程支出,而發行國內有擔保指定用途普通公司債,其明細如下:

條 件 摘 要
債券名稱 保證銀行 年利率 發行年月 還本期限 95.12.31 94.12.31
民國九十二年第二次發行 甲券 交通銀行(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起併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等二十一家參貸行 1.90% 92年9月 自發行日起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五年到期一次還本 $ 2,500,000 2,500,000
乙券 1.8911% 92年9月 自發行日起每半年複利計息一次,每年付息一次,五年到期一次還本 2,300,000 2,300,000
丙券 1.8866% 92年9月 自發行日起每季複利計息一次,每年付息一次,五年到期一次還本 2,000,000 2,000,000
小  計 6,800,000 6,800,000
民國九十二年第一次發行 甲券 交通銀行等二十一家參貸行 1.75% 92年4月 自發行日起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五年到期一次還本 $ 3,500,000 3,500,000
乙券 1.7424% 92年4月 自發行日起每半年複利計息一次,每年付息一次,五年到期一次還本 2,500,000 2,500,000
丙券 1.90% 92年4月 自發行日起每年單利計息一次,六年到期一次還本 3,000,000 3,000,000
丁券 1.8911% 92年4月 自發行日起每半年複利計息一次,每年付息一次,六年到期一次還本 1,000,000 1,000,000
小  計 10,000,000 10,000,000
條 件 摘 要
債券名稱 保證銀行 年利率 發行年月 還本期限 95.12.31 94.12.31
民國九十一年第一次發行 甲券 交通銀行等二十一家參貸行 3.5% 91年4月 自發行日起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五年到期一次還本 $ 3,700,000 3,700,000
乙券 3.47% 91年4月 自發行日起每半年複利計息一次,每年付息一次,五年到期一次還本 3,400,000 3,400,000
丙券 3.455% 91年4月 自發行日起每季複利計息一次,每年付息一次,五年到期一次還本 2,900,000 2,900,000
小  計 10,000,000 10,000,000
合  計 26,800,000 26,800,000
減:一年內到期部分 (10,000,000) -
$ 16,800,000 26,800,000

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公司債之償還期限如下:

償還期間 金  額
民國九十六年 $ 10,000,000
民國九十七年 12,800,000
民國九十八年 4,000,000
合  計 $ 26,800,000

9.長期借款

95.12.31 94.12.31
第一聯合授信案甲項額度借款: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首次動用,自動用期限屆滿日(自首次動用日起滿七年之日)起償還第一期,以後每六個月為一期,共分二十七期償還。 $ 279,063,795 240,500,000
第二聯合授信案甲項額度借款:
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首次動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分三期償還。 7,400,000 -
第二聯合授信案乙項額度借款:
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首次動用,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償還第一期,以後每六個月為一期,共分二十七期償還。 8,000,000 -
合 計 294,463,795 240,500,000
減:一年內到期之部份 (8,849,232) (3,249,155)
$ 285,614,563 237,250,845

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借款之年利率如下:

95年度 94年度
(1)第一聯合授信案甲項額度(依借款資金來源):
經建會中長期資金 3.1279%~3.3068% 2.8068%~3.1279%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3.2837%~3.5290% 2.8426%~3.2837%
勞工退休基金 3.2774%~3.5226% 2.8027%~3.2774%
勞工保險基金 3.2837%~3.5290% 2.8311%~3.2837%
銀行資金 7.9147%~8.1316% 7. 7.8842%~7.9147%
(2)第二聯合授信案甲項額度 4.8053%~4.8684%
第二聯合授信案乙項額度 4.0263%

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借款之償還期限如下:

償還期間 金  額
民國九十六年 $ 8,849,232
民國九十七年 10,185,464
民國九十八年 7,756,464
民國九十九年 7,756,464
民國一百年 15,518,668
民國一百零一年及以後 244,397,503
合  計 $ 294,463,795

本公司為興建營運高速鐵路之需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與第一聯合授信銀行團(交通銀行等二十一家)簽訂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計畫第一聯合授信契約(簡稱第一聯合授信契約),總授信額度為新台幣3,233億元。其重要約定如下:

(1)本公司需依增資時程表完成增資,如未於授信契約所規定之期間內完成增資,代理銀行有權暫停本公司動用本授信各項額度,並給予三個月之改善期限,非經銀行團會議特別決議認定已改善,不得回復申請動用各項額度。

另依三方契約(係本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與交通部及交通銀行簽訂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計畫三方契約,針對高速鐵路資產設定負擔或轉讓之同意、違反授信契約之處理及授信契約債務之承擔等之相關約定)針對違約處理約定如下:

(a)交通銀行於『六個月期間』(自本公司發生授信契約重大違約情事之日起六個月)屆滿日前七日內,通知交通部有關本公司於『六個月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授信契約重大違約情事時,本公司同意交通部於『六個月期間』屆滿日逕依興建營運合約規定終止興建營運合約。請詳附註(七)1.之(12)說明。

(b)依興建營運合約規定,因上述原因終止興建營運合約而產生之效力,交通部與本公司應依興建營運合約規定辦理資產之移轉,且交通部得依法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相關資產移轉之規定,請詳附註(七)1.之(10)說明。

(2)本公司應於每年年底維持一定水準之負債權益比率及本金利息保障倍數,其明細如下(因應本公司通車營運日之調整,銀行團同意民國九十四年底、九十五年底及九十六年底負債比率之規定不適用):

民國89~93年 民國94~96年 民國97年 民國98年 民國99~102年 民國103年 (含)以後
負債權益比率 300 % 不適用 300% 280% 220% 150%
本金利息保障倍數 不適用 1.1倍 1.3倍

於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對上列第一聯合授信契約之信用額度均開立本票3,103億元作為保證,並另以開放式債券型基金及短期票券供專戶控管,質押情形請詳附註(六)。

本公司為完成高速鐵路建設及營運之資金需求,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與第二聯合授信銀行團(台北富邦銀行等七家)簽訂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計畫第二聯合授信契約(簡稱第二聯合授信契約),總授信額度為新台幣407億元;另自契約簽訂日起一年內得經本公司及第二聯合授信銀行團特別決議同意後增加總授信額度至不逾新台幣655億元。有關增加總授信額度至新台幣655億元,刻由本公司積極洽議相關融資機構提供授信中。

本公司依第二聯合授信契約之約定,應於每年年底維持一定水準之負債權益比率及本金利息保障倍數,其明細如下:

民國96年(含)以前 民國97年 民國98年 民國99~102年 民國103年(含以後)
負債權益比率 不適用 300% 280% 220% 150%
本金利息保障倍數 不適用 1.3倍

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對第二聯合授信契約之信用額度已開立本票407億元作為保證。

於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機構授予之長期借款信用額度已動撥及未動支餘額之明細如下:

(1)第一聯合授信契約:

95.12.31 94.12.31
甲項信用額度-已動撥之借款(銀行融資) $ 279,063,795 240,500,000
丙項信用額度-已動撥之借款(公司債保證) 27,460,205 27,460,205
丁項信用額度-已動撥之借款(關稅保證) 1,398,000 3,300,000
戊項信用額度-已動撥之借款(履約保證) 2,000,000 2,000,000
309,922,000 273,260,205
未動支額度 13,378,000 50,039,795
合  計 $ 323,300,000 323,300,000

(2)第二聯合授信契約:

95.12.31
已動撥之借款(銀行融資) $ 15,400,000
未動支額度 25,300,000
合  計 $ 40,700,000

10.職工退休金

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採確定給付退休辦法之退休基金提撥狀況與帳載應計退休金負債調節如下:

95.12.31 94.12.31
給付義務:
既得給付義務 $ 31,384 10,188
非既得給付義務 322,148 178,893
累積給付義務 353,532 189,081
未來薪資增加之影響數 140,854 90,577
預計給付義務 494,386 279,658
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 (292,579) (248,374)
提撥狀況 201,807 31,284
前期服務成本未攤銷餘額 (182,814) -
未認列退休金利益(損失) 7,363 (28,614)
未認列過渡性淨給付義務 (2,480) (2,670)
補列之應計退休金負債 37,077 -
應計退休金負債 $ 60,953 -

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淨退休金成本組成項目如下:

95年度 94年度
服務成本 $ 36,358 43,393
利息成本 14,919 7,729
退休基金資產實際報酬 (8,227) (3,088)
攤銷數 18,610 3,610
淨退休金成本 $ 61,660 51,644

退休金之精算假設如下:

95年度 94年度
折  現  率 2.75% 3.00%
長期薪資調整率 3.00% 3.00%
退休基金資產預期長期投資報酬率 2.75% 3.00%

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有關退休金成本資料如下:

95年度 94年度
當期退休金費用:
確定給付之淨退休金成本 $ 29,146 14,407
確定提撥之退休金成本 34,477 10,776
合 計 $ 63,623 25,183
當期未完工程之退休金:
確定給付之淨退休金成本 $ 32,514 37,237
確定提撥之退休金成本 22,087 13,638
合 計 $ 54,601 50,875

11.所得稅

(1)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最高為百分之二十五。

(2)本公司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開始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基本稅額。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損益表估列之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淨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所得稅費用(利益)間之差異調節分別列示如下:

95年度 94年度
稅前淨損計算之所得稅費用(利益)額 $ (850,432) (518,862)
會計原則變動影響數 (6,174) -
免稅所得 (17,655) (8,534)
不符稅法規定之費用 3,575 5,369
賠償損失之所得稅影響數 - (521,300)
虧損扣抵之所得稅資產到期未使用數 254,137 -
備抵評價變動數 602,031 972,312
其  他 14,518 71,015
所得稅費用 $ - -

(3)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之遞延所得稅變動項目如下:

95年度 94年度
虧損扣抵 $ (597,100) (970,483)
退休金費用未實際撥存數 (2,188) (1,829)
金融商品評價損失 (43,841) -
未實現兌換損失 41,098 -
備抵評價變動數 602,031 972,312
$ - -

(4)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明細如下:

95.12.31 94.12.31
金  額 所 得 稅 影 響 數 金  額 所 得 稅 影 響 數
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流動:
虧損扣抵 $ 712,925 178,231 - -
特許權財稅差異 36,202 9,050 - -
金融商品評價損失 175,363 43,841 - -
未實現兌換利益 (164,393) (41,098) - -
減:備抵評價 - (190,024) - -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非流動:
虧損扣抵 $ 9,644,631 2,411,158 7,969,155 1,992,289
特許權財稅差異 923,163 230,791 959,365 239,841
退休金費用未實際撥存數 23,876 5,969 15,122 3,781
減:備抵評價 - (2,647,918) - (2,235,911)
$ - -

(5)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估計可扣除未來課稅所得之虧損扣抵金額如下:

發 生 年 度 可扣除金額 最後可扣除年度
民國九十一年度(核定數) $ 712,925 民國九十六年度
民國九十二年度(申報數) 987,868 民國九十七年度
民國九十三年度(核定數) 3,402,376 民國九十八年度
民國九十四年度(申報數) 1,849,438 民國九十九年度
民國九十五年度(估計數) 3,404,949 民國一百年度
$ 10,357,556

(6)本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民國九十年度及九十二年度外,業經主管機關核定至民國九十三年度。

(7)兩稅合一相關資訊:

95.12.31 94.12.31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72,618 72,618

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尚無盈餘可供分配。

(8)創業期間累積虧損相關資訊:

95.12.31 94.12.31
87年度(含)以後 $ (13,148,511) (9,722,086)

12.股東權益

(1)股  本

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額定資本總額均為新台幣120,000,000千元,分為12,000,000千股,每股面額10元。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發行普通股股本分別為新台幣50,509,000千元及新台幣49,999,000千元;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本分別為新台幣54,591,565千元及55,101,565千元。

本公司發行甲種及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之主要權利義務如下:

a.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按面額發行,已發行總金額為新台幣26,900,000千元,發行期間六年,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但本公司有權於到期日之三個月以前行使延展權,使到期日延展十三個月,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到期。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按面額發行,已發行總金額為新台幣1,342,495千元,發行期間六年,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但本公司有權於到期日之三個月以前行使延展權,使到期日延展十三個月,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到期。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已轉換為普通股股本510,000千元。

b.優先按面額5%分派特別股股息,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後,依本公司章程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應發放之股息,各年度股息按當年度特別股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

c.如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之股息時,上述應優先分派而未派之特別股股息,應累積於以後年度有盈餘時,優先補足之。本特別股於發行期滿時,本公司應於當年度或以後之各年度優先全數將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補足之。

d.自特別股發行滿三年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之三個月止,特別股股東得於轉換期間內,請求本公司依一股換一股之比例,一次全數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e.若特別股股東未於轉換期間辦理轉換,本公司將於到期日以面額贖回。若屆期本公司因法令規定未能收回特別股全部或一部時,未收回之特別股權利義務,仍依本辦法規定之發行條件延續至收回為止。

f.本特別股除領取特別股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特別股股東於轉換當年度不得享受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次年度發放之當年度股息),但得參與當年度之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次年度股東會決議分派之當年度盈餘及資本公積)。

g.本特別股分派本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特別股票面金額為限。

h.本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權利;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或監察人。

i.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之私募,發行股數為2,175,750,500股,發行金額(面額)新台幣21,757,505千元整。截至發行期限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股東會決議日起滿一年之日),已分七次發行丙種特別股,發行股數共計1,233,507千股,發行金額(面額)12,335,070千元,其發行日及實際發行金額如下:

項 目 發 行 日 發 行 金 額
丙1 93.1.20 1,613,000千元
丙2 93.2.27 1,514,000千元
丙3 93.3.24 746,000千元
丙4 93.4.23 1,076,200千元
丙5 93.8.18 6,370,770千元
丙6 93.9.7 645,000千元
丙7 93.11.17 370,100千元

另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為配合本公司九十四年度資金需求及現金增資募股作業,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繼續分次辦理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之私募,發行股數為1,500,000千股,發行金額(面額)15,000,000千元整。截至發行期限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止,其發行日及實際發行金額如下:

項 目 發 行 日 發 行 金 額
丙8 94.4.28 6,459,000千元
丙9 94.9.30 8,065,000千元

本公司發行丙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之主要權利義務如下:

a.特別股之每股發行價格為9.3元,股息訂為前二年年利率9.5%、後二年年利率0%,依發行價格計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表後,依本公司章程第七條之二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應發放之股息。各年度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發行日為特別股之增資基準日。若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息時,上述特別股股息應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優先補足。本特別股於發行期滿時,本公司應於當年度或以後之各年度優先全數將累積未分派之股息補足之。

b.特別股之發行期間為四年。本公司於到期日將依發行價格一次全部收回。若屆期本公司因法令規定未能收回特別股全部或一部時,未收回之特別股之股息按年利率4.71%計算,其餘之特別股權利義務,仍依本條各款之發行條件延續至收回為止。

c.特別股除領取前述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d.特別股分派本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但以不超過特別股發行金額為限。

e.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權利;但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

f.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

g.自特別股發行滿三年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之三個月止,特別股股東得於轉換期間內,請求本公司依一股換一股之比例,一次全數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h.可轉換特別股得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為普通股,轉換當年度不得享受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但得參與當年度之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分派。特別股轉換之普通股,權利義務除法令另有限制外,與原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2)公積及盈餘分配之限制

a.資本公積

依公司法規定,資本公積需優先彌補虧損後,始得以已實現之資本公積轉作資本。前項所稱之已實現資本公積,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及受領贈與之所得。

b.法定盈餘公積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就其每年稅後純益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直至與資本總額相等為止。法定公積不得用以分配現金股利。但當該項公積之提列已達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股東會決議於其半數之範圍內將其轉撥資本。如公司無盈餘而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逾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得以超額部份之法定盈餘公積分派現金股利。

c.盈餘分配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a)完納稅捐。

(b)彌補虧損。

(c)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d)必要時得酌提特別盈餘公積。

(e)支付特別股股息。

就上列(a)至(e)款規定提撥後剩餘之數提撥百分之一為董事監察人酬勞,百分之一以上為員工紅利,餘額併同以往年度未分派之盈餘,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配普通股股息紅利。

本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許可,於開始營業前分派特別股股息,不受上述盈餘分派之限制,但應以預付特別股股息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項下,公司開始營業後,每屆分派股息及紅利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六時,應以其超過之金額扣抵沖銷之。

本公司分配股利之政策係以穩定、平衡之原則分派,除考量股東之獲利外,並應兼顧公司長期財務規劃及對公司營運之影響。

本公司民國九十四年為淨損,故不適用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92)台財證(六)第0920000457號函規定有關盈餘分派時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等相關資訊之揭露。

d.本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五一四五七○號函核准於開始營業前分配股息,本公司亦計劃針對已發行之特別股發放依發行期間所計算之建設股息,於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估列之建設股息分別為3,162,787千元及3,071,211千元,自發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累計數為9,512,240千元;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付之特別股建設股息分別為3,162,787千元及3,071,211千元。另本公司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九十四年七月八日經董事會決議,發放民國九十四年度及九十三年度特別股股息3,071,211千元及2,008,085千元,發放基準日分別為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13.每股虧損

95年度 94年度
稅 前 稅 後 稅 前 稅 後
基本及稀釋每股虧損(創業期間):
列記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前之淨損 $ (3,401,729) (3,401,729) (2,075,447) (2,075,447)
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 (24,696) (24,696) - -
特別股股息 (3,162,787) (3,162,787) (3,071,211) (3,071,211)
屬於普通股之本期淨損 $ (6,589,212) (6,589,212) (5,146,658) (5,146,658)
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仟股) 5,000,738 5,000,738 4,999,900 4,999,900
基本及稀釋每股虧損 (單位:新台幣元) $ (1.32) (1.32) (1.03) (1.03)

14.避險會計

(1)公平價值避險

本公司部分應付工程款係以外幣計價,未來可能因匯率變動而有公平價值波動之風險,本公司評估該風險可能重大,故簽訂遠期外匯合約及外匯交換合約進行避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平價值避險被避險項目及指定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明細如下:

被避險項目 避險工具 指定避險工具 之公平價值
應付工程款 預購遠期外匯合約及外匯交換合約 $ (178,153)

(2)現金流量避險

本公司長期借款及部分工程合約,可能因市場利率及匯率變動,而使該負債及承諾未來之現金流量產生波動,並導致風險。本公司評估該風險可能重大,故另簽訂遠期外匯合約、外匯交換合約及利率交換合約,以進行避險。

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現金流量被避險項目及指定避險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明細如下:

相關損益
指定避險工具之公平價值 現金流量預 預期於損益表
被避險項目 避險工具 95.12.31 94.12.31 期產生期間 認列期間(註)
工程合約 遠期外匯合約及 外匯交換合約 $ (8,261) (1,256,879) 民國96年 民國96年~122年
長期借款 利率交換合約 - (2,940)

(註):本公司針對應付工程款及工程合約所簽訂之避險工具,因配合高速鐵路之興建營運特許期間(請詳附註(七)1.之(3)說明),其相關損益認列期與特許期間相同。

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因現金流量避險之避險工具所產生之損失63,912千元,認列為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15.金融商品資訊之揭露

(1)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以活絡市場公開報價及以評價方法估計之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公平價值明細如下:

95.12.31 94.12.31
公平價值 公平價值
公開報價決 評價方法 公開報價決 評價方法
帳面價值 定之金額 決定之金額 帳面價值 定之金額 決定之金額
非衍生性金融商品:
金融資產:
現金 $ 612,158 612,158 - 62,412 62,412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527,148 - 527,148 654,189 - 657,308
存出保證金 55,014 - 55,014 118,832 - 118,832
受限制資產 (含流動與非流動) 3,085,943 - 3,085,943 10,458,067 - 10,476,188
金融負債: -
短期借款 8,310,460 - 8,310,460 3,815,135 - 3,815,135
應付帳款 332,562 - 332,562 - - -
應付公司債 (含一年內到期部分) 26,800,000 - 26,194,625 26,800,000 - 26,204,471
應付工程款(含關係人) 9,623,892 - 9,623,892 10,871,008 - 10,871,008
長期借款 (含一年內到期部分) 294,463,795 - 294,463,795 240,500,000 - 240,500,000
應付工程保留款    (含關係人) - - - 223,899 - 223,899
衍生性金融商品:
金融負債:
遠期外匯合約 186,414 - 186,414 904,439 - 1,256,879
利率交換合約 - - - 1,033 - 2,940
資產負債表外金融商品:
信用狀 2,903,723 - 2,903,723 19,308,929 - 19,308,929
擔保信用狀(履約保證) 198,342 - 198,342 198,342 - 198,342

(2)本公司估計金融商品公平價值所使用之方法及假設如下:

a.短期金融商品以其在資產負債表上之帳面價值估計其公平價值;因為此類商品到期日甚近,其帳面價值應屬估計公平價值之合理基礎。此方法應用於現金、應收款項、存出保證金、短期借款、應付帳款、應付工程款及應付工程保留款。

b.金融資產如有活絡市場公開報價時,則以此市場價格為公平價值。若無市場價格可供參考時,則採用評價方法估計,所使用之估計與假設係與市場參與者於金融商品訂價時用以作為估計及假設之資訊一致。

c.應付公司債:如有市價可循時,係以該市價為公平價值,若無市價可循時,則以預期之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估算其公平價值,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之折現率分別為4.0281%及3.2746%。

d.長期借款:本公司長期借款之公平市價因其利率係隨市場波動,故與帳面價值並無重大差異。

e.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係採用評價方法估計。本公司採用評價方法所使用之估計及假設,與市場參與者於金融商品訂價時用以作為估計及假設之資訊相近,該資訊為本公司可取得者。

(3)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因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平價值之變動,產生金融商品未實現利益148千元(帳列股東權益調整項)。

(4)財務風險資訊及避險策略

a.市場風險

本公司持有之權益證券係分類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因此類資產係以公平價值衡量,因此本公司將暴露於權益證券市場價格變動之風險。

本公司之短期借款及公司債係屬固定利率之債務,因此本公司將暴露於市場利率變動之風險。

本公司從事之遠期外匯買賣合約因受市場匯率變動之影響,將使其公平價值產生變動,如下舉例:

以USD/NTD升值一分為例,公平價值上升約4,639千元

以USD/JPY升值一分為例,公平價值下降約850千元

b.信用風險

本公司主要的潛在信用風險係源自於現金及權益證券之金融商品。本公司之現金存放於不同之金融機構。持有之權益証券係購買信用評等優良之基金。本公司控制暴露於每一金融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且認為本公司之現金及所持有之權益證券不會有重大之信用風險顯著集中之虞。

c.流動性風險

本公司所持有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包含遠期外匯合約及簡單型利率交換合約。其流動性風險分述如下:

(a)遠期外匯合約透過台北外匯交易市場,無法於市場上以合理價格出售之可能性極小,故變現流動風險並不重大。

(b)簡單型利率交換合約,無法於市場上以合理價格出售之可能性小,故變現流動風險並不重大。

i.本公司從事之美金/日圓遠期外匯合約預計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至五月產生之現金流量如下:

單位:美金千元/日圓千元

現金流出 (美 金) 現金流入 (日 圓)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 64,549 7,580,948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86,681 10,121,775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60,774 7,319,455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55,944 6,472,186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39,988 4,619,381

因遠期外匯合約之匯率已確定,不致有重大現金流量風險。

ii.本公司從事之美金/新台幣遠期外匯合約預計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至五月產生之現金流量如下:

單位:美金千元/新台幣千元

現金流入 (美 金) 現金流出 (新台幣)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 220,473 7,231,679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 62,667 2,040,363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92,428 2,991,816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 64,277 2,077,009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24,011 772,461

因遠期外匯合約之匯率已確定,不致有重大現金流量風險。

d.利率變動之現金流量風險

本公司之短期借款與公司債係屬固定利率之債務;而長期借款係屬浮動利率之債務,故市場利率變動將使長期借款之有效利率隨之變動,而使其未來現金流量產生波動,市場利率增加1%,將使本公司現金流出增加2,944,638千元。

e.本公司風險控制

(a)外匯部分

本公司的風險管理規範要求:得以遠期外匯及換匯交易(FX Swap)合約來
降低匯率風險。

i.本公司將依據付款時程及金額,簽定遠期外匯合約,於合約到期後,預期將可提供足額的外幣以因應未來預期的付款行為。

ii.若遇工程延遲驗收致付款延遲,則以換匯交易(FX Swap)方式展延到期日以
支付款項。

(b)利率部分

本公司的風險管理規範要求:得以利率交換合約來降低利率風險。

f.本公司避險策略

(a)外幣避險策略:規避以外匯付款之工程款及其他相關資本支出所需支付之外幣匯率風險。本公司從事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規避外匯市場風險為目的。

(b)利率避險策略:規避聯貸借款(目前為聯合授信契約)浮動利率計息所衍生之利率風險。本公司從事利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以規避利率市場風險為目的。

16.賠償損失

緣歐鐵聯盟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以本公司為相對人,向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之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以下簡稱ICC)提出國際仲裁。歐鐵聯盟
主張:本公司和台灣新幹線聯盟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就台灣高速鐵路機電系統簽訂採購合約乙事,侵害歐鐵聯盟之權益,歐鐵聯盟乃以仲裁方式要求本公司賠償。目前仲裁程序已結束,該項仲裁判斷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作成,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收到仲裁判斷書。

依仲裁判斷判令,本公司應給付歐鐵聯盟信賴利益美金32,352,800元及不當得利美金35,689,434元,另本公司應負擔仲裁費用(ICC訂為美金1,220,000元,本公司於仲裁程序之初已繳納其中美金610,000元)及歐鐵聯盟律師費美金3,780,701.71元。

歐鐵聯盟為在台灣對本公司進行強制執行,曾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承認及執行前揭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與歐鐵聯盟乃就台灣高速鐵路機電系統採購合約之仲裁案達成和解,雙方同意由本公司給付歐鐵聯盟美金6,500萬元及年利率5%之利息作為和解金額,以解決雙方間之所有爭議。其中美金5,000萬元應立即給付予歐鐵聯盟,餘美金1,500萬元及設算一年之利息美金75萬元則交付雙方律師共同保管之國外帳戶(EscrowAccount),歐鐵聯盟乃因此向台北地方法院撤回其向
法院所提出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

本案和解金額,除應立即給付之美金5,000萬元外,另保管於國外帳戶(Escrow Account)之美金1,500萬元及設算一年之利息美金75萬元(合計美金1,575萬元)部分,經雙方同意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完成清算程序,確認應給付予歐鐵聯盟為美金1,500萬元及實際利息美金115,068.5元,該帳戶嗣後退還本公司美金634,931.5元。準此,本公司為此於民國九十三年度認列仲裁賠償損失計2,085,200千元(美金6,500萬元),並於民國九十四年度認列利息費用1,647千元。

本公司因支付仲裁和解金產生之相關稅負,於民國九十四年度已認列相關之仲裁賠償損失計105,466千元。

前揭雙方達成合意之本案和解金及利息美金6,575萬元,於和解協議簽訂當時,本公司為因應歐鐵聯盟指示應即給付以保障其債權之要求,乃於和解契約簽訂當日(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央請Evergreen International S.A.(巴拿馬商長榮國
際有限公司)立即代為支付上述款項予歐鐵聯盟。本公司嗣並迅將上述代墊款項償付予Evergreen International S.A.(巴拿馬商長榮國際有限公司)完成在案。

17.地上權

本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與交通部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以下簡稱「興建營運合約」)及「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以下簡稱「站區開發合約」),依約取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特許權、高速鐵路營運附屬事業經營權、以及站區開發使用權。

本公司依據興建營運合約中之「高速鐵路路權範圍圖」及「高速鐵路穿越土地上空或地下地上權空間範圍圖」等規定,自交通部取得包含路線用地、維修基地及車站用地等各項交通建設用地之地上權。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沿線由北至南,自台北縣新莊市光華段0837‑0000地號至高雄市左營區新庄段六小段
0421‑0002地號,已取得地上權之相關用地共計15,391筆,他項權利證明書共計194
份;取得地上權之面積共計9,846,482.5平方公尺。上述地上權之權利存續期限自設定地上權登記之日起,至興建營運合約屆滿或終止之日止,即依興建營運合約之特許期間約定,合計卅五年。

本公司原依據站區開發合約規定,可自交通部取得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等五個車站特定區之站區「附屬事業用地地上權」,面積約計465,412.96平方公尺。交通部另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與本公司簽署「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站區附屬事業用地地上權處理原則約定書」,明定本公司就附屬事業用地地上權得轉讓、設定負擔,惟其轉讓之契約應記載事項應經交通部同意。

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已完成嘉義站區附屬事業用地交付之承受,面積計54,223.42平方公尺。

(五)關係人交易

1.關係人之名稱及關係

關 係 人 名 稱 與 本 公 司 之 關 係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大陸工程) 該公司總經理為本公司董事長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太電) 該公司為本公司董事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東元電機) 該公司為本公司董事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 該公司為本公司董事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險) 該公司為本公司董事

2.與關係人之間之重大交易事項

(1)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之興建工程由關係人承包之重大工程合約彙總如下:

合約價款
訂約 工程追加款後
年度 工 程 合 約 名 稱 承 包 之 關 係 人 原始價款 合約總價(註)
88 水管路工程合約 大陸工程 $ 112,168 112,168
89 高速鐵路土建工程合約 大陸工程與德商皕德聯合承攬 20,275,000 21,575,585
89 太電、長鴻營造與泰商意泰聯合承攬 3,824,463 4,226,300
91 左營車站工程合約 大陸工程與日商華大成聯合承攬 1,616,510 1,869,066
91 嘉義車站工程合約 東元電機與日商竹中工務店聯合承攬 811,000 876,360
91 烏日基地整地工程合約 大陸工程 331,000 367,845
91 台中車站工程合約 大陸工程、中鼎、東元電機與日商華大成聯合承攬 2,318,310 2,427,454
92 總機廠燕巢基地工程合約 東元電機、中鹿與中鼎聯合承攬 1,435,500 1,522,704
92 左營基地工程合約 東元電機、澳商百利茂林聯合承攬 1,650,000 2,078,251
92 烏日基地工程合約 東元電機、中鹿與中鼎聯合承攬 838,530 858,441
92 列車舉昇系統合約 Vector Systems、中鋼與東元電機聯合承攬 28,028 28,107
93 列車清洗系統合約 Vector Systems、中鋼與東元電機聯合承攬 53,704 53,704

註:因合約規格變更而修正合約金額。

上述工程之付款條件與一般工程廠商無重大不同,依約於支付每期工程款時均暫扣10%作為工程保留款,最高累積至合約總價5%,於工程完工驗收後再行支付,帳列應付工程保留款。

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由關係人承包之相關工程成本,帳列未完工程之明細如下:

95年度
基地工程 車站工程 合 計
東元電機 $ 414,759 168,313 583,072
大陸工程 - 238,956 238,956
$ 414,759 407,269 822,028
94年度
土建工程 基地工程 車站工程 合 計
東元電機 $ - 1,945,784 502,979 2,448,763
大陸工程 14,981 (283) (註) 903,342 918,040
太  電 8,394 - - 8,394
$ 23,375 1,945,501 1,406,321 3,375,197

(註):係對大陸工程以前年度之工程扣款。

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及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應付工程款項(含保留款)明細如下:

95.12.31
基地工程 車站工程 合 計
東元電機 $ 148,105 57,039 205,144
大陸工程 - 93,165 93,165
$ 148,105 150,204 298,309
94.12.31
土建工程 基地工程 車站工程 合 計
東元電機 $ - 363,518 116,633 480,151
大陸工程 393 - 206,655 207,048
太  電 10 - - 10
$ 403 363,518 323,288 687,209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包含應付工程款-關係人-流動614,464千元及應付工程保留款-關係人-非流動72,745千元。

(2)聯貸融資

本公司分別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及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與第二及第一聯合授信銀行團簽訂授信契約,台北富邦銀行為銀行團其中之一員。本公司與台北富邦銀行資金融通情形如下:

95年度
最高餘額 期末餘額 利率區間 利息費用(減除 資本化利息前)
$ 11,651,749 11,651,749 3.1279%~8.1316% 310,553
94年度
最高餘額 期末餘額 利率區間 利息費用(減除 資本化利息前)
$ 7,431,450 7,431,450 2.8027%~7.9147% 189,815

(3)保 險 費

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向新光產險投保未完工程之業主主控保險,該項交易支付之保險費為55,476千元,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交易所產生之應付款項均已付訖。

(4)其  他

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為取得借款融資額度,將定期存款112,000千元設質予台北富邦銀行,帳列受限制資產-流動。

(六)質押之資產

質 押 資 產 質押擔保標的 95.12.31 94.12.31
受限制資產-流動
定期存款 購油保證 $ 2,000 -
定期存款 車站用地履約保證 1,865 1,865
定期存款 進口關稅 10,000 10,000
定期存款 聯合授信專戶控管 - 228,660
定期存款 銀行透支額度之擔保 112,000 -
小  計 125,865 240,525
受限制資產-非流動
定期存款 車站用地履約保證 12,078 9,366
定期存款 開立擔保信用狀 40,000 40,000
定期存款 購油保證 - 1,600
短期票券 聯合授信專戶控管 2,908,000 4,019,149
開放式債券型基金 聯合授信專戶控管 - 6,147,427
小  計 2,960,078 10,217,542
未完工程 工程履約保證 13,000,000 13,000,000
合  計 $ 16,085,943 23,458,067

(七)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

1.簽訂重大合約

本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與交通部簽訂「興建營運合約」及「站區開發合約」,合約主要內容摘錄於下:

(1)興建營運合約之合約範圍包含台北(汐止)至高雄(左營)間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之興建、營運及移轉,以及與台灣鐵路管理局及捷運車站之共站、共構設施之興建及移轉。

(2)站區開發合約之合約範圍包含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沿線之桃園(青埔)、新竹(六家)、台中(烏日)、嘉義(太保)、台南(沙崙)等五個車站站區用地之開發使用,包括開發、經營、用地回收及站區資產移轉。

(3)高速鐵路之興建營運特許期間,含特許興建期及特許營運期,自簽約日起算共35年。

(4)站區之開發經營特許期如下:

a.車站用地之開發經營暨附屬事業之經營特許期間自簽約日起算35年。

b.事業發展用地之開發經營特許期間自事業發展用地交付本公司之日起算50年。

(5)本公司之公司章程、組織規程經修改或董監事有變動者,應於每次修改或變動後十五日內,送交通部備查。

(6)興建期間發起人之持股比率不得低於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5%。

(7)特許期間,各會計年度終了時之股東權益佔總資產比率不得低於25%。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底止,本公司股東權益占總資產比率為19.28%。對此,本公司業已取得交通部同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底前改善之。

(8)營運期間每年稅前營業利益10%之效益回饋交通部,作為發展高速鐵路相關建設之用,但其累積之回饋金總額若低於下表時,以下表為準:

全線營運第五年年底止 20 億元
全線營運第十年年底止 100 億元
全線營運第十五年年底止 250 億元
全線營運第二十年年底止 480 億元
全線營運第二十五年年底止 750 億元
高速鐵路營運特許期屆滿之日止 1,080 億元

(9)特許期限屆滿時,屬屆滿前五年內經交通部同意所購買且具有未折減餘額之資產,且於特許期限屆滿時仍可供正常營運使用者,以依定率遞減法按行政院規定最低使用年限提列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移轉價金,其餘資產將由本公司無條件移轉所有權及其他權利予交通部或其指定之第三人。

(10)特許期限屆滿前之移轉

a.興建期移轉:依實際支出之工程成本(含可資本化之財務成本),與約定工程經費詳細表之工程經費乘以工程完工程度之百分比(含可資本化之財務成本),二者較低者為移轉價金。

b.營運期移轉:由鑑價機構鑑價。

(11)履約保證

a.興建期:提供20億元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及以陸續完工資產中部分資產價值130億元,合計150億元,作為對台灣南北高速鐵路建設履行興建責任之保證。期限至全線通車營運日後6個月。

b.營運期:提供50億元之履約保證金,作為對台灣南北高速鐵路履行營運責任之保證。其額度自營運開始日起,無違約情事時,每屆滿一年返還5億元,但返還總數不得超過30億元。期限至特許期間屆滿後6個月止,或合約提前終止之日後6個月止。

(12)違約責任及處理

a.依興建營運合約約定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違約情事如下:

(a)施工進度嚴重落後。

(b)工程品管重大違失。

(c)經營不善。

(d)其他經交通部或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高速鐵路興建營運且情節重大者。

b.違約處理

經交通部報請主管機關認定違約後,得為下列處理:

(a)停止興建或營運。

(b)撤銷興建或營運許可。

(c)終止合約:主管機關撤銷興建及營運許可時,合約當然終止,其必要且堪用之營運資產及興建中之工程,本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強制收買之。

2.租賃事項

本公司以營業租賃方式承租辦公室,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支付45,987千元作為存出保證金,依租約其於未來年度應付之租金金額如下:

金  額
民國九十六年度 $ 151,422
民國九十七年度 146,119
民國九十八年度 10,849
民國九十九年度 10,849
合 計 $ 319,239

3.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因興建南北高速鐵路與承包廠商簽訂之工程合約總計為381,921,769千元,其中已列未完工程及預付設備款項下之金額計362,213,957千元。

4.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向交通銀行等銀行申請開立但未使用之遠期信用狀為美金19,773千元及日圓8,242,316千圓,且為取得信用狀使用額度,已開立新台幣26,083,800千元之本票質存於相關授信銀行。

5.截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業已提供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計新台幣198,342千元予高鐵局,作為嘉義站站區事業發展用地開發之履約保證金。

(八)重大之災害損失:無。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無。

(十)其  他

1.民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四年度創業期間發生之用人、折舊及攤銷費用依其功能別彙總如下:

95年度 94年度
功能別 性質別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合  計 屬於營業 成 本 者 屬於營業 費 用 者 合  計
用人費用:
薪資費用 - 995,388 995,388 - 722,215 722,215
勞健保費用 - 64,065 64,065 - 43,394 43,394
退休金費用 - 63,623 63,623 - 25,183 25,183
其他用人費用 - 29,482 29,482 - 20,250 20,250
折舊費用 - 107,347 107,347 - 120,824 120,824
攤銷費用 - 23,958 23,958 - 22,927 22,927

2.重分類

民國九十四年度財務報表中若干金額為配合民國九十五年度財務報表之表達,已作適當重分類,此重分類對財務報表之表達無重大之影響。

(十一)其他附註揭露事項

民國九十五年度,本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應再揭露之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如下:

1.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1)資金貸與他人:無。

(2)為他人背書保證:無。

(3)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持有 有價證券 與有價證券 帳 列
之公司 種類及名稱 發行人之關係 科 目 股數或單位數 (以千為單位) 帳面金額 持股比率 市  價 備註
本公司 保德信債券-債券型基金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3,422 50,014 - 50,014
" 大眾債券-債券型基金 " 3,840 50,014 - 50,014
" 富邦金如意-債券型基金 " 4,089 50,018 - 50,018
" 寶來得寶-債券型基金 " 4,514 50,013 - 50,013
" 建弘全家福-債券型基金 " 304 50,014 - 50,014
" 德盛債券大霸-債券型基金 " 4,316 50,014 - 50,014
" 摩根富林明JF台灣債券-債券型基金 " 3,278 50,013 - 50,013
" 摩根富林明JF第一債券-債券型基金 " 1,922 27,007 - 27,007
統一強棒-債券型基金 " 3,242 50,013 - 50,013
" 荷銀債券-債券型基金 " 3,319 50,014 - 50,014
" 華南永昌麒麟債券-債券型基金 " 4,518 50,014 - 50,014
" 央債87‑1 受限制資產-非流動 830,000 920,000 - 920,000
" 央債88乙‑1 " 57,000 63,000 - 63,000
" 央債89‑3 " 415,000 461,110 - 461,110
" 央債90‑1 " 56,000 62,120 - 62,120
" 央債91‑2 " 108,100 120,110 - 120,110
" 央債92‑6 " 308,800 319,769 - 319,769
" 央債93‑7 " 559,500 615,000 - 615,000
" 央債94‑7 " 285,000 316,660 - 316,660
" 央債95‑4 " 29,900 30,231 - 30,231

(4)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買、賣 有價證券 帳列 交易 評價
之公司 種類及名稱 科目 對象 關係 面額或單位數(以千為單位) 金 額 面額或單位數(以千為單位) 金 額 面額或單位數(以千為單位) 售 價 帳面成本 處分 (損)益 (損)益 面額或單位數 (以千為單位) 金 額
本公司 富邦如意二號-債券型基金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49,497 710,000 - - 49,497 713,115 710,000 3,115 - - -
" 富邦如意三號-債券型基金 " 52,248 625,716 - - 52,248 633,705 625,716 7,989 - - -
" 富邦吉祥三號-債券型基金 " 24,440 255,000 7,880 83,000 32,320 340,794 338,000 2,794 - - -
" 盛華1699-債券型基金 " 24,560 299,911 - - 24,560 301,660 299,911 1,749 - - -
" 建弘全家福-債券型基金 " 2,473 400,000 523 86,000 2,692 436,000 436,000 - 14 304 50,014
" 建弘台灣-債券型基金 " 25,962 359,404 9,343 130,000 35,305 494,941 489,404 5,537 - - -
" 新光吉星-債券型基金 " 14,190 200,000 - - 14,190 202,039 200,000 2,039 - - -
" 荷銀債券-債券型基金 " 30,378 450,000 11,462 172,000 38,521 578,447 572,000 6,447 14 3,319 50,014
" 摩根富林明JF第一-債券型基金 " 36,060 500,000 1,922 27,000 36,060 504,357 500,000 4,357 7 1,922 27,007
" 摩根富林明JF台灣-債券型基金 " 26,667 400,000 6,098 93,000 29,487 448,139 443,000 5,139 13 3,278 50,013
" 日盛債券-債券型基金 " 32,237 432,642 2,587 35,000 34,824 471,980 467,642 4,338 - - -
" 統一強棒-債券型基金 " 62,439 950,000 3,242 50,000 62,439 956,944 950,000 6,944 13 3,242 50,013
" 保德信債券-債券型基金 " 21,372 306,807 10,872 158,000 28,822 418,943 414,807 4,136 14 3,422 50,014
" 金復華債券-債券型基金 " 26,789 337,000 - - 26,789 340,245 337,000 3,245 - - -
" 台壽保所羅門債券-債券型基金 " 31,136 357,000 9,639 112,000 40,775 474,313 469,000 5,313 - - -
" 景順債券-債券型基金 " 13,665 200,000 - - 13,665 201,369 200,000 1,369 - - -
本公司 央債86‑1 受限制資產-非流動 - - 3,590,000 3,985,000 3,590,000 3,988,215 3,985,000 3,215 - - -
" 央債86‑2 " 1,688,000 1,875,000 - - 1,688,000 1,877,125 1,875,000 2,125 - - -
" 央債86‑4 " - - 9,142,700 10,156,000 9,142,700 10,165,872 10,156,000 9,872 - - -
" 央債87‑1 " - - 5,874,100 6,522,230 5,044,100 5,605,112 5,602,230 2,882 - 830,000 920,000
" 央債88‑1 " - - 205,200 227,096 205,200 227,231 227,096 135 - - -
" 央債88乙‑1 " - - 57,000 63,000 - - - - - 57,000 63,000
" 央債88‑3 " - - 79,100 106,795 79,100 106,930 106,795 135 - - -
" 央債89‑2 " - - 198,500 225,495 198,500 225,561 225,495 66 - - -
" 央債89‑3 " - - 415,000 461,110 - - - - - 415,000 461,110
" 央債89‑5 " 108,000 120,000 109,900 127,970 217,900 248,199 247,970 229 - - -
" 央債89‑6 " - - 1,585,000 1,757,770 1,585,000 1,759,049 1,757,770 1,279 - - -
" 央債89‑8 " 22,000 23,321 5,866,600 6,434,691 5,888,600 6,461,728 6,458,012 3,716 - - -
" 央債89‑9 " - - 1,944,000 2,160,000 1,944,000 2,161,023 2,160,000 1,023 - - -
" 央債89‑10 " 252,000 280,000 538,400 600,000 790,400 880,550 880,000 550 - - -
" 央債89‑14 " - - 295,000 328,915 295,000 329,221 328,915 306 - - -
" 央債90‑1 " - - 1,309,700 1,467,491 1,253,700 1,406,179 1,405,371 808 - 56,000 62,120
" 央債90‑8 " - - 315,000 350,000 315,000 350,331 350,000 331 - - -
" 央債91‑2 " 146,800 152,000 1,239,200 1,307,532 1,277,900 1,340,319 1,339,422 897 - 108,100 120,110
" 央債91‑4 " - - 2,524,000 2,802,670 2,524,000 2,804,166 2,802,670 1,496 - - -
" 央債91‑6 " 48,800 50,000 2,352,800 2,420,576 2,401,600 2,472,206 2,470,576 1,630 - - -
" 央債91‑8 " - - 458,000 484,965 458,000 485,233 484,965 268 - - -
" 央債91‑9 " 476,700 484,622 640,500 655,670 1,117,200 1,141,161 1,140,292 869 - - -
" 央債91‑11 " - - 361,300 384,121 361,300 384,316 384,121 195 - - -
" 央債92‑2 " 73,900 74,718 1,637,900 1,679,680 1,711,800 1,755,856 1,754,398 1,458 - - -
" 央債92‑4 " 315,000 350,217 199,600 198,034 514,600 548,829 548,251 578 - - -
買、賣 有價證券 帳列 交易 評價
之公司 種類及名稱 科目 對象 關係 面額或單位數(以千為單位) 金 額 面額或單位數(以千為單位) 金 額 面額或單位數(以千為單位) 售 價 帳面成本 處分 (損)益 (損)益 面額或單位數 (以千為單位) 金 額
本公司 央債92‑6 " 63,500 69,932 1,097,400 1,174,192 852,100 924,723 924,355 368 - 308,800 319,769
" 央債92‑7 " - - 347,100 374,987 347,100 375,197 374,987 210 - - -
" 央債92‑8 " - - 220,300 225,563 220,300 225,678 225,563 115 - - -
" 央債92‑10 " - - 2,038,600 2,263,132 2,038,600 2,264,174 2,263,132 1,042 - - -
" 央債93‑2 " - - 745,400 752,237 745,400 752,814 752,237 577 - - -
" 央債93‑7 " 208,400 212,339 3,024,800 3,158,018 2,673,700 2,757,185 2,755,357 1,828 - 559,500 615,000
" 央債94‑1 " - - 1,564,000 1,565,454 1,564,000 1,566,767 1,565,454 1,313 - - -
" 央債94‑2 " 150,000 153,042 1,920,900 2,005,408 2,070,900 2,159,615 2,158,450 1,165 - - -
" 央債94‑6 " 124,900 127,000 2,832,100 2,975,462 2,957,000 3,104,491 3,102,462 2,029 - - -
" 央債94‑7 " - - 2,382,000 2,613,946 2,097,000 2,298,482 2,297,286 1,196 - 285,000 316,660
" 央債95‑1 " - - 302,400 303,190 302,400 303,435 303,190 245 - - -
" 央債95‑3 " - - 142,500 146,230 142,500 146,244 146,230 14 - - -
" 央債95‑4 " - - 873,900 949,589 844,000 919,588 919,358 230 - 29,900 30,231
" 央債95‑5 " - - 350,000 353,035 350,000 353,165 353,035 130 - - -
" 央債95‑6 " - - 1,028,600 1,140,770 1,028,600 1,140,972 1,140,770 202 - - -
" 央債95‑7 " - - 100,000 111,110 100,000 111,120 111,110 10 - - -

(5)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

(6)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

(7)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

(8)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無。

(9)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參見附註(四)14。

2.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無。

3.大陸投資資訊:無。

(十二)部門別財務資訊: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