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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SRC — AGM Information 2020
Aug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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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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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一O九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 108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案,提請 承認。
說明:本公司 108 年度營業報告書連同財務報表業經本公司 109 年 2 月 19 日第 八屆第三十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表嗣經簽證會計師查核竣 事,於 109 年 2 月 19 日出具查核報告,並經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畢, 提請 股東常會承認。
1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 108 年度盈餘分派承認案,提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截至108年底可供分配盈餘為新臺幣(以下同) 11,350,935,402元。 -
二、為使股利政策依穩定、平衡之原則分派,以及兼顧本公司長期財務規 劃,108年度盈餘分派擬建議分配現金股利每股1.2101元,以流通在 外普通股股數5,628,293,058股計算,共計6,810,797,429元。 -
三、本公司108年度盈餘分派表業經本公司109年4月8日第八屆第三十 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畢,提請 股東常會 承認。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
|---|---|
盈餘分派表 |
|
民國108 年度 |
單位:新臺幣元 |
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 |
4,183,694,728 |
加:108年度淨利 |
8,007,032,749 |
減: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39,088,800) |
未分配盈餘 |
12,151,638,677 |
減: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 |
(800,703,275) |
截至108年底可供分配盈餘 |
11,350,935,402 |
分派項目: |
|
現金股利(每股新臺幣1.2101元) |
(6,810,797,429) |
本年度未分配盈餘 |
4,540,137,973 |
四、本案擬俟109年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及現金 股利發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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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說明:
-
一、依公司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修正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參考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公司109年1月2日修正發布之「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及經濟部函釋與實務運作情形,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相關 條文規定。 -
二、擬具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二。 -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109年3月18日第八屆第三十六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提 請 股東常會核議。
3
第二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3月7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並衡酌本公司實務運作情形,擬修訂本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相關條文規定。 -
二、擬具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三。 -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109年3月18日第八屆第三十六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提 請 股東常會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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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3月7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並衡酌本公司實務運作情形,擬修訂本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相關條文規定。 -
二、擬具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四。 -
三、本案業經本公司109年3月18日第八屆第三十六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提 請 股東常會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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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事項
選舉本公司第九屆董事案
-
ㄧ、依本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之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 七人,其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全體董事 (含獨立董事)人數授權董事會議定之。又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
二、本公司經109年2月19日第八屆第三十五次董事會決議,議定本次全體改選之 董事應選人數為十三人(含獨立董事四人),俟改選完成,於本次股東常會結束 時起就任,任期三年,自109年5月21日起迄112年5月20日止。 -
三、本公司自109年3月12日起至3月25日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 除本公司於109年3月18日第八屆第三十六次董事會提出董事(含獨立董事), -
候選人名單外 無其他股東提名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 -
四、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其學歷、經歷及其他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五。 -
五、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請參閱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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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討論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本公司第九屆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 討論。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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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法第二百○九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經查本公司董事會所提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其兼任職務之 公司部分營業項目與本公司相同或類似,茲依前揭公司法第二百○九條 規定,預擬董事競業禁止解除名單,詳如附件六,謹提請股東會於無損 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許可並解除新任董事暨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 制。 -
三、本案將依本公司第九屆董事選舉結果,於股東會現場請求許可並解除競 業限制之董事及範圍。 -
四、本案業經本公司109年4月8日第八屆第三十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提 請 股東常會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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