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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on Semiconductor Jinzhou Cor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Mar 2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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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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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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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二名,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 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 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