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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on Semiconductor Jinzhou Cor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ug 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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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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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33 证券简称:神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股份”、“本 公司”、“公司”、“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 / 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5.041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30.5736 万股的 0.5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3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7%,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57%;预留 14.661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09%,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5.43%。
一、股权激励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 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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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 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 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 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5.041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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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7,030.5736 万股的 0.5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38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4.57%;预留 14.661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股本总额的 0.09%,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5.4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人员),符合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95 人,占公司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351 人的 84.05%,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神工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人员。以上激励对 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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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潘连胜先生。 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潘连胜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核心 管理人才,不仅在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 的重要作用,而且也在产品开发及评价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 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的股东、董事、总经理袁欣女 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袁欣女士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才,对 公司全方位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管理人 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 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
获授限制性 股票占授予 总量的比例 |
获授限制性 股票占当前 总股本比例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1 | 潘连胜 | 中国 | 董事长 | 8.0000 | 8.42% | 0.0470% |
| 2 | 袁 欣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 | 7.0000 | 7.37% | 0.0411% |
| 3 | 常 亮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 1.5000 | 1.58% | 0.0088% |
| 4 | 刘邦涛 | 中国 | 财务总监 | 0.6000 | 0.63% | 0.0035% |
| 小计 | 17.1000 | 17.99% | 0.1004%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 董事会认为需要被激励的其他人员(共291人) | 63.2800 | 66.58% | 0.3716% | |||
| 预留 | 14.6616 | 15.43% | 0.0861% | |||
| 合计 | 95.0416 | 100.00% | 0.5581% |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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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
-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 1、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 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 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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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 “ 重大事件 ” 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含)前授予,则预留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不含)后授予,则预留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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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 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六、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8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3.8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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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6.24 元/股,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5.1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7.23 元/股,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2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9.26 元/股,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1.75%;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9.73 元/股,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前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70.05%;
2、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 护并提升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也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 进一步稳定和激励优秀员工,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人 才保障。
其次,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当前正处于行业快速发展期,公司的 技术及业务竞争力提升及业绩快速增长需求紧迫,需吸引和保留人才,充分保障 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 括行业周期、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 利于公司在不同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 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较高挑 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 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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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13.82 元 / 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团队,实现 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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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 任职期限。
-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A)档 | 业绩考核目标(B)档 |
|---|---|---|
| 公司归属系数100% | 公司归属系数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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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 及预留授 予的限制 性股票 (若预留 部分于 2024年 10月31 日(含) 前授予) |
第一个 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00%。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8.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00%。 |
|---|---|---|---|
| 第二个 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9.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00%。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9.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9.00%。 |
|
| 第三个 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00%。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4.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4.00%。 |
|
| 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 股票(若 预留部分 于2024 年10月 31日(不 含)后授 予) |
第一个 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9.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9.00%。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9.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9.00%。 |
| 第二个 归属期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00%。 |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4.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4.00%。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净利润, 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根据激 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分(X)确定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评分 X ≥ 60 X<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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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X/100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为大直径硅材料、硅零部件、半导体级大尺寸硅片及其应用产 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成立以来,公司专注于大直径硅材料及其应用产品的 研发。在大直径硅材料(单晶和多晶)、硅零部件产品、半导体大尺寸硅片等领 域持续研发,突破并优化了多项核心技术,构建了较高的技术壁垒。公司持续深 耕大直径硅材料及其应用产品的细分市场,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和良好的品牌 知名度,细分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影响力不断增强。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根 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 2023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 A )档分别达到 30% 、 69% 、 120%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 2024 年 -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和 净利润增长率的目标( B )档分别达到 18% 、 39% 、 64%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 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 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 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 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及相应的归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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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
2、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
-
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 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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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作废时效、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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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 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 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 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 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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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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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 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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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 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 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 确认的“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 则减少所有者权益。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 理性
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4 年 8 月 16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 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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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股价: 16.12 元(公司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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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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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史波动率: 13.04% 、 13.00% 、 14.35% (都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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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 1.50% 、 2.10% 、 2.75% (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95.0416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80.3800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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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247.01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 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 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4 年 9 月授予,则 2024 年-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 2024 年 |
2025 年 | 2026 年 | 2027 年 |
|---|---|---|---|---|
| 247.01 | 37.86 | 129.20 | 57.59 | 22.36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 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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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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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 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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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 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 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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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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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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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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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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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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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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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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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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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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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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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上市规则》第 10.4 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 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 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 2 年内从事与公司 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 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 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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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 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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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 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 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人员,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 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 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 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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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其已归属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股 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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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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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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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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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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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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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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