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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kon Semiconductor Jinzhou Cor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Feb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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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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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股份”或“发行人”)拟在 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神工股份已 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签署了《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书》,国泰君安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裕投资”)为国泰君 安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 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 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 君安通过证裕投资参与神工股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跟投。除此之外,无其 他战略投资者参与神工股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一、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核查

(一)证裕投资

1 、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小刚

设立日期:2018 年 2 月 12 日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 3255 号 1106 室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 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证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登记备案程序。

2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证裕投资为国泰君安证券子公司,证裕 投资与国泰君安证券存在关联关系;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证裕投资签署的《关于 参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 诺函》,相关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3)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本公司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并确保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9)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 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 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 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4 、保荐机构关于证裕投资基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1)证裕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2)证裕投资具备较强资金实力;

(3)证裕投资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4)证裕投资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 行人股票;

(5)证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证裕投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7)证裕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8)证裕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 为;

(9)证裕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证裕投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 自营投资机构。证裕投资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 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11)证裕投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1 、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泰君安证 裕投资有限公司。

(2)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证裕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 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 2)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

  • 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 3)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 元。

证裕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因证裕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证裕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证裕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

票数量。

(4)限售期限

证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 、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且本次战略 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定,证裕投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机构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战略投 资者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的规定;证裕投资系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设立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 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证裕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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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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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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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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