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Thinkon Semiconductor Jinzhou Corp.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4, 2021

58261_rns_2021-05-14_0fe574a0-a274-4b49-bbe4-3c95e07dfd56.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345 x 10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3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

2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3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1 年 5 月 14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 14:00 时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潘连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09,857,741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8.6610%。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

3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3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托书、股票账户卡,并由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以现场或通过视频等通讯出席及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3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9,838,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 《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9,838,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9,838,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9,838,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3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9.9822%;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9,838,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42,7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70%;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36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6. 《关于公司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9,838,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42,7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70%;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36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7. 《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9,838,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6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3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42,7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70%;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36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8. 《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9,838,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5,342,7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370%;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36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9. 《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9,838,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9,838,2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2%;反对 19,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法律意见书

==> picture [113 x 2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所列名的事项相符, 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