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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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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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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單行規章彙編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六日董事會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提報股東會報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元月廿六日董事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三日董事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廿六日提報股東會報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廿一日董事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九日董事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廿三日提報股東會同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廿四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廿七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廿四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股東常會修正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股東常會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處理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及財政部證 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 九一○○○六一○五號函訂定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處理程序辦理。

  • 第 二 條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內受益憑證、海 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 資產基礎證券等長、短期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 用權、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 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

  • 八、其他重要資產。

參、財務及業務類 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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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處理程序用詞定義如下: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等商品所衍生之 交易契約,包括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交換契約, 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 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 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 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 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 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 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 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 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第 四 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 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 五 條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 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二章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 第 六 條 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評估程序參照第七條及第 九條規定辦理。

  • 二、主辦部門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 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款條件、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 呈請權責單位裁決。

  • 三、相關作業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本處理程序之相 關規定辦理之。

  • 第 七 條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參、財務及業務類 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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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應先經董事會同意 或事後追認或備查;其屬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 定情事者,並須經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為之。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及參考依據,依下列各情形辦理之: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 、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及依第九條規定委請 專業鑑價機構出具之估價報告等,決定交易條件 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並依本公司「董事 會暨經理人權責劃分表」、「分層授權明細表」及 「總管理處與各廠權責劃分表」之規定逐級核決 。另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得於比價、議價或 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 一為之,其符合規定者應參考依規定由專業鑑價 機構出具之估價報告。

  • 第 八 條 執行單位

  • 一、不動產:由業務主辦部門負責執行。

  • 二、設備:由業務主辦部門負責執行。

  • 第 九 條 應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之適用範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 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如附件一),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 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 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 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 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 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

參、財務及業務類 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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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 百分之十以上者。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前估價者,出 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 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 者出具意見書。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已依
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見部分免再計入。
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
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
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第三款之會計
師意見。
  • 第 十 條 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限額

  • 本公司投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當期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子公司個別投 資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以不超過各子公司 當期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三章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

  • 第十一條 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相關程序,悉依本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及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定 辦理。

  • 第十二條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本公司從事有價證券買賣,除開放式之國內受益憑證、海 外共同基金,公債以及附買(賣)回條件之債券以外,應先 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 未來發展潛力等,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並提經董事 會通過始得為之,惟本公司「董事會暨經理人權責劃分表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執行單位

  • 一、長期有價證券:由業務主辦部門負責執行。

  • 二、短期有價證券:由業務主辦部門負責執行。

第十四條 專業評估意見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參、財務及業務類 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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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
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惟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
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一、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有價證券。惟買賣開放式之國內受益憑證、海外共同 基金、公債,以及附買(賣)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 二、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五條 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有價證券限額
本公司及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使用之資產外,尚得投資非
供營業使用之有價證券,其投資限額如下:
  • 一、本公司投資長、短期股票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 本公司章程所定之限額,其中投資個別長、短期股票 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章程所定之限額。

  • 二、本公司各子公司個別投資長、短期股票之有價證券之 總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十億元為限,其中投資個別長、 短期股票之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十億元為 限;惟本公司為於境外享有租稅優惠之國家或地域設 立控股公司,或本公司於境外享有租稅優惠之國家或 地域已設立之子公司為配合本公司進行組織重整之需 要,或本公司於境外享有租稅優惠之子公司為因應當 地法令要求,得以個案經本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後投 資長、短期之有價證券,不受前述個別子公司各轉投 資總額之限制,惟事後應報告於股東會。

  • 三、本公司投資長、短期股票以外之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 超過實收股本為限,其中投資個別有價證券總額以不 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二十為限。各子公司個別投資長 、短期股票以外之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八 仟萬元為限,其中投資個別長、短期股票以外之有價 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新台幣二仟萬元為限。

  • 第四章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 第十六條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參照第十七條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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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參考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 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依本公司「董事會 暨經理人權責劃分表」、「分層授權明細表」及「總管 理處與各廠權責劃分表」之規定逐級核決。

  •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商標權、專門技術、專利權、著 作權、商譽等),應先考量是否能夠給公司提供未來經 濟效益,並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 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再依本公司「 董事會暨經理人權責劃分表」、「分層授權明細表」及 「總管理處與各廠權責劃分表」之規定逐級核決。

第十八條 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由使用部門或管理 部門負責執行。

第十九條 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五章 向關係人交易

  • 第二十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三章處理程序 及本章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 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 三章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 應考慮實質關係。

第廿一條 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

參、財務及業務類 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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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
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
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
,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
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
會得依第六條及本公司「董事會暨經理人權責劃分表」授
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
事會追認。
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反對或保
留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本公司若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前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
之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
計算之。
第廿二條 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之合理性: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 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 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 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參、財務及業務類 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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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 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 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
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
二十一條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前三
項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 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第廿三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 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 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 (一)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 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 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 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 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 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 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三)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 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二、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 近者。

參、財務及業務類 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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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
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
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
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第廿四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
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 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 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 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

  •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 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
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
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或該局)同意後,始得動用該
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
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六章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第廿五條 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
率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包括遠期契約、選擇權
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等。上述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
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二、經營及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主
要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規避本公司業務經營所
產生之風險為主,且持有幣別必須以本公司實際進出
口交易所需之外幣為主,而整體外幣收支淨部位應以
自行軋平為原則,藉以降低公司整體外匯風險,節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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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操作成本。
  • 三、權責劃分

  • (一)財務人員:

    • 1.擷取市場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熟悉金融商 品、及相關法令、操作技巧等,並依授權額度 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從事交易,以規避市場價格 波動之風險。

    • 2.依採購人員提供接獲訂單後估算之採購量及目 標匯率成本區間,與公司本身之營業額、進出 口量,確定外匯部位,訂立每期(每月或每季) 之避險部位上限及目標匯率,以減少外匯部位 暴露於風險之程度。

    • 3.定期對所持有之部位提出績效評估報告供董事 會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參考評估。

  • (二)會計人員:

    • 1.負責帳務處理。

    • 2.負責於財簽報告中揭露本公司相關交易資訊。

    • 3.負責交易之確認及部位餘額之勾稽。

    • 4.辦理公告及申報。

  • (三)查核人員:

負責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
,並按月查核交易單位對本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
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
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 四、績效評估原則與程序

  • (一)避險性交易

    • 1.由採購人員提供接獲訂單後估算之採購目標匯 率成本區間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間所產生 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 2.財務人員對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 少每月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指 定之高階主管人員。

(二)金融性交易

  • 1.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

  • 2.財務人員對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 少每週應評估一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 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

參、財務及業務類 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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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為充分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 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一)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

避險性交易 金融性交易
全部契約
投資限額

佔最近一季營業
收入70%

佔最近一季營業
收入10%
全部契約損
失上限金額

全部契約金額之
20%

全部契約金額之
10%
個別契約損
失上限金額

個別契約金額之
20%

個別契約金額之
10%
  • (二)依據已簽定衍生性商品契約之平均價格訂定停損 點,如有超過此停損點應立即向董事會指定之高 階主管人員報告,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向董 事會報告。

第廿六條 作業程序

  • 一、依據採購人員估算採購訂單之目標匯率成本區間及外 匯淨部位,分析當時外匯市場走勢及風險,判別避險 與否,訂定避險部位上限及目標匯率,並研擬避險方 案陳核。

二、授權額度

依據公司營業額的成長及風險部位的變化,訂定下列
授權額度表。

一 ( )避險性交易

層 級 單筆成交金額 淨累計部位總金額
總 經 理 美金壹仟陸佰萬元
或等值各幣別
美金參仟貳佰萬元
或等值各幣別
主 管
副總經理
美金捌佰萬元或等
值各幣別
美金壹仟陸佰萬元
或等值各幣別
財務主管 美金肆佰萬元或等
值各幣別
美金捌佰萬元或等
值各幣別
(二)金融性交易
層 級 單筆成交金額 淨累計部位總金額
總 經 理 美金貳佰萬元
或等值各幣別
美金肆佰萬元
或等值各幣別

(二)金融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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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副總經理
美金壹佰萬元
或等值各幣別
美金貳佰萬元
或等值各幣別
財務主管 美金伍拾萬元
或等值各幣別
美金壹佰萬元
或等值各幣別

三、交易之執行

  • (一)執行單位:由於衍生性商品交易具變化迅速、金 額重大、交易頻繁以及計算複雜之特殊性質,故 由財務單位擔任執行之。

  • (二)契約簽定: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與各金融機構簽 訂衍生性商品之相關交易契約。

  • (三)執行流程: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程序:(1)交 易之授權或核准(2)交易操作(3)確認作業(4)結 算交割(5)會計處理(6)風險管理(7)稽核作業。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 前條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第廿七條 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
  • (一)交易對象的選擇以與本公司有額度往來、信譽良 好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原 則。

  • (二)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銷交易總金額,以不超過本 公司授權總額度之百分之二十為限,但總經理專 案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 二、市場風險管理

市場以透過交易對象之OTC(Over-the-Counter)為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流動性,金融商品的選擇應以流動性較高者為
主,且交易對象必須有充足的設備、資訊、資本及隨
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之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營運資金週轉之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授權交
易人員除恪遵授權額度表中之各項規定外,平時應注
意本公司之現金流量,以確保交割時有足夠現金支付
。此外,對於相對交易對象之信用狀況須隨時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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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風險管理

  - `應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控制規範 ,以避免作業上的風險。`

  - `(一)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 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二)交易人員需將交易憑證或合約交予確認人員登錄 ,並注意交易是否超過授權額度、交易金融及損 失上限金額。`

  - `(三)確認人員需定期與交易相對人核對交易明細及總 額。`

  - `(四)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應由董事會指定之 高階主管人員負責向董事會報告。`
  • 六、商品風險管理

    • 內部交易人員及交易對象對於交易之金融商品應具備 完整及正確的專業知識,並要求交易對象充份揭露風 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導致損失。
  • 七、法律風險管理

    • 任何和銀行簽署的文件必須經過本公司法務人員或法 律顧問的檢視才能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 第廿八條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 一、財務單位對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 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 每月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指定之高階 主管人員。

  • 二、董事會應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 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 承授之範圍。

  • 三、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 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證期局訂定之「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處理程序辦理。

  • 四、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監督交易及損益情 形,發現有異常情事者,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 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董事 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第廿九條 內部稽核制度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 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單位對本處理程序之遵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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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察人。`
  • 二、前項稽核報告應於次年二月底前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 度查核計劃執行情形向證期局申報,並至遲於次年五 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期局備查。

  • 第三十條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一、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 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 確實依證期局訂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及本處理程序辦理。

    •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者,應採 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若本 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 並表示意見。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 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授之範 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授 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第七章 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第卅一條 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召 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 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 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 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 具之合理性意見。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 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 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 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 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 項者,不在此限。

  • 三、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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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
、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
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
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第卅二條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 殊因素事先報經該局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 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
先報經該局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第卅三條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 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 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 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第卅四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 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 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 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情事。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 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 增減變動。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 露者。

  • 第卅五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 載明下列事項:

  • 一、違約之處理。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 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 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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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 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第卅六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 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 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 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 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第卅七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公開發行公 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十二、三十三、 三十六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 動之規定辦理。

第八章 資訊公開

  • 第卅八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主管 機關之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 訊於該局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 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 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 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 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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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
  •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 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 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 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 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 易之金額。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 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 價證券之金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
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
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局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
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
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
、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
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第卅九條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該局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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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有本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應公告申報標
準有關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
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一條 對子公司之控管程序
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有關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
會通過後,提報子公司股東會同意後據以執行,修訂時亦
同。
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亦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
資產金額計算。
如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處
理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
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四二條 內部稽核
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稽核,除本處理程序另有
規定者外,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三條 罰則
本公司所屬員工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事項違反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者,依本公司人員考核辦法,依情節輕重處罰。
  • 第四四條 本處理程序之實施及修訂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並應將董
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本公司若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第四五條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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