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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YI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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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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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选举, 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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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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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 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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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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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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