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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YI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Nov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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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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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2018 年 11 月)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根据2018 年9 月3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本公司章程进 行修订,修订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 行修订,修订内容与原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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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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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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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 |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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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百万元。 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所称“交易” 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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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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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
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
|---|---|
| - | 本条为新增条款: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 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 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如果交易标准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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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 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由董事会批准;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3000 万 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有权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或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 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 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 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百万元; (六)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 到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但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的关联交易,董 事会有权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 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 |
第二百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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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修订、新增条款及新增条款后续条款对应变更序号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 不变。
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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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 年11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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