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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YI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Sep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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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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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特一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87 号)同意注 “ ” “ ” “ ” 册,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特一药业 、 发行人 或 公司 )向特定投 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46,514 股,发行价格为 13.6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274,999,916.10 元,募集资金净额 268,891,257.70 元。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特一 药业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境内 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向特定对象竞价发行的方式进行。

(三)发行价格

1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3 年 7 月 25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量)。即发行底价为 12.33 元/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对投资者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与保荐人根 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 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3.65 元/股,发行价格与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比率(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为 88.57%。

(四)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146,514 股,全部采取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 96,308,638 股),未超过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 票数量上限(即 22,303,325 股(含 22,303,325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 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五)发行对象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 需要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3.65 元/股,发行数量为 20,146,51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74,999,916.10 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 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1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83,882 37,999,989.30 6个月
2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32,600 9,999,990.00 6个月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96,703 44,999,995.95 6个月
4 陈国香 732,600 9,999,990.00 6个月
5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
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
2,930,402 39,999,987.30 6个月
6 夏同山 1,978,021 26,999,986.65 6个月

2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87,545 78,999,989.25 6个月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18,681 17,999,995.65 6个月
9 阮传明 586,080 7,999,992.00 6个月
合计 20,146,514 274,999,916.10 -

(六)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74,999,916.1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108,658.4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 268,891,257.7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 上限 275,000,000.00 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相关规定。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锁定安排。锁定期结束后按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对象已作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本次认购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自愿锁定 6 个月,即自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锁定期内,因本次 发行的股份而产生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持的股份) 也不转让或上市交易。且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 出合伙。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类型、发行方式、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等均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3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3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626 号)。深交所发行上 市审核机构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3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87 号),同意公司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 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 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过程和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自 2023

4

年 7 月 24 日(T-3 日)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上午 9:00 前共向 197 名符合条件 的特定对象发送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 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具体发行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 含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 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公司 70 家、证券公司 43 家、保险机构 27 家、 其他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37 家。

经核查,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 法》《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董事 会以及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要求;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不包括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询价对象关 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上午 9:00-12:00,在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的见 证下,本次发行共收到 20 份申购报价单,申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 完整地提供了全部申购文件,其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截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中午 12:00 时,除 4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 保证金外,其余 16 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 申购簿记数据情况如下:

序号 申购对象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是否缴纳
保证金
是否有效
报价
1 黄蓉 13.33 1,500.00
12.88 1,500.00
12.35 1,500.00
2 黄远群 13.15 1,800.00
12.68 2,000.00
3 阮传明 13.65 2,000.00
13.15 2,200.00
4 浙江谦履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代:丙
业生凤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13.00 1,000.00

5

5 秦畅 12.33 2,000.00
12.68 2,000.00
13.19 2,000.00
6 蔡传健 12.60 1,000.00
12.33 1,000.00
7 欧俊华 12.70 1,000.00
8 周满意 12.48 1,000.00
12.38 2,000.00
9 杭州鋆金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代:鋆
金润熠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13.00 1,000.00
10 夏同山 13.77 2,700.00
11 张正林 12.95 1,000.00
12.70 1,200.00
12.45 1,500.00
12 王玉泉 13.16 1,400.00
12.77 1,600.00
12.38 1,700.00
1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15.08 1,500.00 不适用
14.78 3,000.00
14.58 3,800.00
1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14.29 1,500.00
13.75 1,800.00
13.55 3,000.00
15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14.32 1,000.00 不适用
16 上海证大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12.75 1,000.00
17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14.16 1,200.00 不适用
14.07 4,500.00
13.46 7,600.00
1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14.29 3,900.00 不适用
13.75 7,900.00
13.39 14,100.00

6

19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代:安联裕
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
产品)
13.83 4,000.00
20 陈国香 13.88 1,000.00
13.55 1,500.00
13.25 2,000.00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所有参与报价的投资者均按照要求缴纳认购保证金(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 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附件,其申购 价格、申购数量和申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 法有效。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以上 20 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申 购报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发行价格为 13.65 元/股。 (三)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 需要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3.65 元/股,发行数量为 20,146,51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74,999,916.10 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 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1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83,882 37,999,989.30 6个月
2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32,600 9,999,990.00 6个月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96,703 44,999,995.95 6个月
4 陈国香 732,600 9,999,990.00 6个月
5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
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
2,930,402 39,999,987.30 6个月
6 夏同山 1,978,021 26,999,986.65 6个月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87,545 78,999,989.25 6个月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18,681 17,999,995.65 6个月
9 阮传明 586,080 7,999,992.00 6个月
合计 20,146,514 274,999,916.10 -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及深交所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

7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 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 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特一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 书》”)。

截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将 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东莞证券账户,共计收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投资者 缴纳的认购金额 274,999,916.10 元。2023 年 9 月 14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 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 5-00007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23 年 9 月 14 日,东莞证券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 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中。2023 年 9 月 15 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 5- 00008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特一药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274,999,916.10 元, 减去发行费用人民币 6,108,658.40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68,891,257.70 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 20,146,514.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248,744,743.70 元。

发行人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缴款通知 书》的约定以及《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核查

(一)关于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8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 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 分为专业投资者 A、专业投资者 B 和专业投资者 C,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 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 C1、C2、C3、C4、C5。本次非公开发行风险等级界 定为中等风险 R3 级,适合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 C3 级及以 上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经对投资者提供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核查,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 -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联裕 远瑞汇 1 号资产管理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专业投 资者。陈国香、夏同山和阮传明属于普通投资者 C4 类,其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 等级)均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符合认购条件,可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认购。

(二)关于发行对象的出资来源情况的核查

主承销商查阅了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发 行对象在《申购报价单》中的承诺,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用于认购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 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 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国香、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 1 号资产

9

管理产品、夏同山、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阮传明。其中: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公募投资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公募投资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东海基金-金龙 14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并已经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3 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 产管理计划已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了备案,并已经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安联裕远瑞汇 1 号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 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 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并已经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9 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 产管理计划已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 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了备案,并已经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程序。

陈国香、夏同山和阮传明为个人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认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私募

10

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程序。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 提供文件,其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完成备 案。

(四)发行对象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述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作出的承诺等文件,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 象不包括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 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 在直接或者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3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626 号),本次发行申请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进行了公告。

2023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87 号),同意公司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发行人于 2023 年 9 月 5 日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 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一)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深交所 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11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87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 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 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及《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董 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对象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 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不对发行对象作出任何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直接或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

  • 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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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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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郭文俊 郭 彬
法定代表人签名:
陈照星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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