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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YI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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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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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17-079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或“公司”)于2017 年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与保 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子公司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17 年12 月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进 度,分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2004 号文《关于核准特一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于2017 年12 月6 日向社 会公开发行3,54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 元,发行总额354,000,000.00 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54,000,000.00 元及利息 收入12,776.67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 续费等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46,357,376.67 元。该项募集资金业经瑞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470002 号《验证报告》。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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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 总投资 (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 1 | 药品仓储物流中心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 17,870.59 | 17,106.33 |
| 2 | 新宁制药药品GMP改扩建工程项目 | 18,900.00 | 17,529.41 |
| 合 计 | 36,770.59 | 34,635.74 |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专户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药品仓储物 流中心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广东特一海力药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特一海力”),“新宁制药药品 GMP 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 公司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制药”),且本次可转债募集的资金, 公司将通过对这两个全资子公司以增资的方式,由其分别具体组织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募 集资金的使用。为了集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募投项目, 公司开设了两个专项账户,新宁制药和特一海力各开设一个专项账户,公司的两个专项 账户分别与子公司的专户一一对应。
为规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募集资 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 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每一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签署一份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具 体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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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专户余额 (万元) |
||||||
|---|---|---|---|---|---|---|
| 序号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专项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 1 | 特一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607216669 | 17,271.867667 | 药品仓储物流 中心及信息系 统建设项目 |
| 2 | 特一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 分行 |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757901318 010188 |
17,529.41 | 新宁制药药品 GMP 改扩建工 程项目 |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序号 |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丁方 | 专项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 1 | 特一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
广东特一海 力药业有限 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门 台山支行 |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653569524588 | 药品仓储物流 中心及信息系 统建设项目 |
| 2 | 特一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
台山市新宁 制药有限公 司 |
台山市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台 城信用社 |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800200000114 57115 |
新宁制药药品 GMP 改扩建工 程项目 |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607216669、 757901318010188 ,截至2017 年12 月12 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7,271.867667 万 元(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65.5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5.54 万元后 的净额为人民币17,106.327667 万元)、人民币17,529.41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药 品仓储物流中心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及“新宁制药药品GMP 改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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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文俊/何雨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此条款为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条款, 与招商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无该条款)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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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 653569524588、80020000011457115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药品仓储物流中心及信息系 统建设项目”及“新宁制药药品GMP 改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及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 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共同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雨华、郭文俊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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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12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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