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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YI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Sep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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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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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28 证券简称:台城制药 公告编号:2015-077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城制药”)于2015 年8 月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1261 号),(以下简称“反 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现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公告 如下:
一、关于未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事项
公司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股东或 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丹青、许为高、许松青、许恒青、许丽芳、许 荣煌已出具如下承诺:
“除许荣煌拟以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外,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没有、且亦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 对象及其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二、关于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承诺事项
江门市合力腾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执行合伙人王志丰已出具如下 承诺:
“江门市合力腾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 等结构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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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认购对象中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的减持承诺 许丹青、许为高、许松青、许恒青、许丽芳、许荣煌、许群义、陈习良、何 文彬及杜永春已出具如下承诺:
“自台城制药2015 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即2015 年4 月7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业不存在减持 台城制药股份的情况。
此外,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 以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业不存在减持台城制药股份的计划,不会在上述期间内 减持台城制药的股份。如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 得收益归台城制药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四、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及关于资金来源、资金到位、 锁定期等的说明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9 名特定投资者,其中,江门市合力腾飞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为有限合伙企业。
1、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详见附件。
2、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资金来源、资金到位、锁定期等的说明事项
(1)“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诺本人投资合伙企业的资金为合法 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不存在台城制药、台城制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 间接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 行为、到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人出资份额的情形。”
(2)“台城制药2015 年4 月9 日公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各合伙人应缴 付认缴的全部出资”
(3)“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 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20%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 (4)“在认购的台城制药本次发行的股票的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退出合 伙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与台城制药存在关联关系的合伙人应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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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6)“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台城制药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 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合 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7)“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台城制药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 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附件: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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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合力腾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
各合伙人已于2015 年9 月18 日签署了《江门市合力腾飞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伙协议》。现各合伙人就有限合伙的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
合伙人均为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城制药”)的部分中 层及以上核心人员和骨干,无任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员工。各合伙人与台城制药的关联关系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性质 | 职务/与台城制药的关联关系 |
|---|---|---|---|
| 1 | 王志丰 | 普通合伙人 | 审计部经理 |
| 2 | 洪 全 | 有限合伙人 | 市场营销部OTC 事业部经理 |
| 3 | 钱立彤 | 有限合伙人 | 出纳 |
| 4 | 何文彬 | 有限合伙人 | 质量部专员 |
| 5 | 余礼任 | 有限合伙人 | 设备部经理 |
| 6 | 董舒敏 | 有限合伙人 | 化验室检验专员 |
| 7 | 沈文燕 | 有限合伙人 | 仓库主任 |
| 8 | 敖小红 | 有限合伙人 | 会计 |
| 9 | 邓 勇 | 有限合伙人 | 市场营销部大区经理 |
| 10 | 刘继冰 | 有限合伙人 | 市场营销部大区经理 |
| 11 | 张秀雯 | 有限合伙人 | 市场营销部招标专员 |
| 12 | 纪泽凯 | 有限合伙人 | 办公室专员 |
| 13 | 韦衍练 | 有限合伙人 | 车间主任 |
| 14 | 杜永春 | 有限合伙人 | 物料管理部经理 |
| 15 | 蔡壁坚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经理 |
| 16 | 罗朝光 | 有限合伙人 | 会计 |
| 17 | 万娟芳 | 有限合伙人 | 市场营销部省区经理 |
| 18 | 李翠芳 | 有限合伙人 | 会计 |
| 19 | 李超梨 | 有限合伙人 | 会计 |
| 20 | 黄雅芳 | 有限合伙人 | 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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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黎宇飞 | 有限合伙人 | 市场营销部省区经理 |
|---|---|---|---|
| 22 | 廖洁霞 | 有限合伙人 | 市场营销部行政专员 |
| 23 | 陈晓秀 | 有限合伙人 | 市场营销部行政专员 |
| 24 | 李健敏 | 有限合伙人 | 会计 |
| 25 | 郑曜龙 | 有限合伙人 | 办公室专员 |
二、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
本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诺本人投资合伙企业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 或借贷资金,不存在台城制药、台城制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人资产、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到 期未偿还债务或未决诉讼、仲裁等影响认购本人出资份额的情形。
三、认缴出资的缴付期限及违约责任
1、《合伙协议》第11 条约定的合伙人的缴付期限修改为,“台城制药2015 年4 月9 日公告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各合伙人应缴付认缴的全部出资”。
2、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 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20%向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
四、退出合伙的限制
在认购的台城制药本次发行的股票的锁定期内,合伙人不得退出合伙或转让 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五、特别约定
1、与台城制药存在关联关系的合伙人应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 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2、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台城制药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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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台城制药存在关联关系的有限合伙人,履 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六、其他
1、本补充协议自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与合伙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 2、若本补充协议与合伙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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