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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YI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Mar 18, 2016
54743_rns_2016-03-18_080b05e6-07c5-4dae-b562-c2b3060ca978.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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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 年3 月1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2015 年度,其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5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15 年度,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 个人以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 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综上,2015 年度,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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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母公司截至2015 年末的总股本20,000 万股为基数,以母公司2015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3.18%,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现金红利0.650 元(含税),共分配利润1,30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考虑了给予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之情形。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其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法、违规之情形。
四、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 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15 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及 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公司 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五、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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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财务报告及上市审计过程中, 能较好地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双方就审计费用达成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基于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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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广东台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小龙 尹荔松 卢北京
2016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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