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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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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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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6-038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6 月14 日召开的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1 第三条 公司于2002 年5 月30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59 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4000 万股,于2002 年7 月3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于2006 年5 月22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行字[2006]11 号文核准,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4560.0003 万股,于
2006 年6 月9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2002 年5 月30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59 号文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
万股,于2002 年7 月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9,245,072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6,960,584 元。
3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
裁。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裁或
者公司董事长。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9,245,072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6,960,584
股,全部为普通股。
5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对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
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
谋取额外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
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
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6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
其他地点。
7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8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9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

10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决议之日。
11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业务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12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3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14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
中任职的人员;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3

的其他人员。
15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举和更换:
(五)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和更换:
(五)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16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
有以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除上述第(五)项外的其
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七)在董事会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行使除上述第(五)项外的其他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17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职责外,还可以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东权益
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责外,还可以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重大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收回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东权益的
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4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8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9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0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
政策: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要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无重大投资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本款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公司当年对外
投资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20%。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四)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
体政策: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安
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
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
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
指:公司预计当年对外投资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5%,或绝
对值达到50,000 万元。

5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快速增长时,并且董
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快速增长时,并且
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1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
程序:
(四)对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
六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公司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须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须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
(四)对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
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
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2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或变更的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
立董事须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或变更的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由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
过,独立董事须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3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6

2016 年6 月15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