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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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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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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6-038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6 月14 日召开的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三条 公司于2002 年5 月30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59 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4000 万股,于2002 年7 月3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上市。 公司于2006 年5 月22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行字[2006]11 号文核准,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4560.0003 万股,于 2006 年6 月9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02 年5 月30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59 号文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 万股,于2002 年7 月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
| 2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9,245,072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6,960,584 元。 |
| 3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 裁。 |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裁或 者公司董事长。 |
| 4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9,245,072 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6,960,584 股,全部为普通股。 |
| 5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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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对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 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 谋取额外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 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 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
|
|---|---|---|
| 6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 其他地点。 |
| 7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8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信息。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9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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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日。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决议之日。 |
|---|---|---|
| 11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业务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
| 12 |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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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 14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 中任职的人员;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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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其他人员。 | ||
|---|---|---|
| 15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举和更换: (五)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和更换: (五)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
| 16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法》、《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 有以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除上述第(五)项外的其 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 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七)在董事会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行使除上述第(五)项外的其他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 17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职责外,还可以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东权益 的事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责外,还可以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重大借款或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收回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东权益的 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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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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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 19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20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 政策: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要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无重大投资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本款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公司当年对外 投资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20%。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30%; (四)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 体政策: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安 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 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 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 指:公司预计当年对外投资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5%,或绝 对值达到50,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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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快速增长时,并且董 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快速增长时,并且 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
|
|---|---|---|
| 21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 程序: (四)对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 六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公司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须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须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 序: (四)对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 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 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22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或变更的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 立董事须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或变更的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由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 过,独立董事须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23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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