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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May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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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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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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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 大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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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 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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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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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 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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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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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 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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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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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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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除上述第(二)、(三)项之外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 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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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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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 权利对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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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由董事会秘书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 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 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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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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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1%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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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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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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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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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但因会计政策调 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 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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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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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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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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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 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先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 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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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 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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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据中国证监会对财务报表内容的相关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 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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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 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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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 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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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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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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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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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 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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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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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 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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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 以上的担保,或涉及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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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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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 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 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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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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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 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 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 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除财务报表附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外) 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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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 重大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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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 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 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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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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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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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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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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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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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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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 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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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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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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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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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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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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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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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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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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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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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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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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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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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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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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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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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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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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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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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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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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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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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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