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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Dec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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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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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7-110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 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 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12 月14 日召开的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
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 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拟在《公司章程》第二章新增“第十 四条军工事项特别条款”,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后续条款相应顺 延。同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以及相关规定,拟在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中第 十三条新增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原第五十三条以及第八十二条部分内容。具体 如下:
一、修改条款,第十三条
修改前: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力信息及自动化产品、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输变电配套设备、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电动机及配套设备、环保及节能产品、高 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高科技项目咨询及高新技术转让与 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网络信息系统工程、电气自动化工程、中央空调工程、 环保及节能工程的承接和综合技术服务;防盗报警、闭路电视监控工程的设计、 安装;输变配电等电力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计算机产品、空调产品、 汽车(小轿车除外)的销售,房屋及设备租赁;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 口业务(国家组织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 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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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进口商品除外),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承包国际工程和 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业务,以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和对外派遣 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证经营)。
修改后: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力信息及自动化产品、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输变电配套设备、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电动机及配套设备、环保及节能产品、高 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高科技项目咨询及高新技术转让与 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网络信息系统工程、电气自动化工程、中央空调工程、 环保及节能工程的承接和综合技术服务;防盗报警、闭路电视监控工程的设计、 安装;输变配电等电力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 电力工程施工、城市管 网开发; 计算机产品、空调产品、汽车(小轿车除外)的销售,房屋及设备租赁; 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组织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 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承包国际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业务,以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 的设备、材料出口,和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上项目国 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证经营)。
二、新增条款,第十四条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 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 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 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 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 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 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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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 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 征用相关资产;
(八)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 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 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备案。
三、修改条款,第五十三条 修改前: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改后:
第 五十四 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 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四、修改条款,第八十二条 修改前: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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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提案;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修改后:
第 八十三 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 股东 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12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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