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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May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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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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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细则

(已经 2016 年 5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或 “ 公司 ”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应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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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 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书面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信息一经申报即视同委托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证券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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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 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 (二) 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为避免在不知情前提下违反上述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 司股份前,应先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 应当按本细则相关要求主动将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情况向公司书面报告。若未 按本细则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 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细则,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依 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

  •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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