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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Jan 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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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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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2009 年元月22 日召开的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 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

  •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及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监事的权利

  • 1.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 3.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 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 4.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 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 告;

  • 5.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 第五条 监事的义务

    •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 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已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3.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 4.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 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 事职务。

  •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即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或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 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4.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1.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 6.当董事、总裁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 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进行诉讼;

  • 7.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行使监 督权,履行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具体行使下列 职权:

  •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 2.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各种财务报 表、文件和数据,并对其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向董事、 总裁及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质询;

  • 3.对涉及数额大的投资、融资、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 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事项进行监督;

  • 4.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1. 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2.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 委派监事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4.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5.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10.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 11.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2.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 应成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不予纠正的,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股 东大会反映情况,同时也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 接报告情况。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时,经全体监 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 解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 第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 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 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解决。

  •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公司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必要 时可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地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 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 地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五条 监事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或总裁履行职责,也不能代 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 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 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秘密。

  • 第十七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股东 大会有权对全体监事或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 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 1.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 瞒不报的;

    • 2.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 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 3.泄露公司机密的;

    •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 5.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 第二十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将会议通知以书面或传 真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2.事由及议题;

    • 3.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会议的决议应由参与通讯方式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产生。

  •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必要,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总裁列 席会议。

  •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 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1.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 见;

  • 2.对公司季度、半年度,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 的报告提出意见;

  • 3.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 4.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 5.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 6.审查公司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从监督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

  • 7.对公司经营状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 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 8.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 9.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 东大会;

  • 10.《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

  • 11.董事会提议的事项或监事提议的事项。

  •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例会上,监事会应当审议有关上一年度 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 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 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3.关联交易情况;

    • 4.其他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重大事件。

  •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 2.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3.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 提出时;

    • 4.经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时。

  •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应 发表意见,监事会要作出决议的事项,采用记名表决方式,每位 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全体监事的表决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有效。

  •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讨论议题尚 有疑点问题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 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

  •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无论以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 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记 录上签字。

    •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其议案的送达可以采 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须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或传真的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签署,如果 签署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定的法定人数,并以专人送达或传 真的方式将签署的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后,该决议即成为有效的 监事会决议。

  • 第三十四条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会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 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由到会的全体监事签字 (包括代理监事的签字)。

  •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与公告** 
    
  • 第三十六条 根据决议内容需要,监事会可以将决议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抄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董事会、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监事会应安排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专项 负责与董事会、总裁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 果向监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 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 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指定媒体进行公 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 则进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元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