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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Sep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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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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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已经2007 年9 月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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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开 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西 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报告书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和上市报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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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 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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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 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 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除 外)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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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 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 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 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 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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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 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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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其他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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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事项:

  • (一)签署前规定的交易事项;

  •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三)销售产品、商品;

  •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

  •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其他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

  •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七)回购股份;

  • (八)其它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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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于定期报告,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 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 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对于临时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 (二)工作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 (四)董事长、总裁签发;

  •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 (六)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 (七)对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 (一)董事长或总裁;

  • (二)经董事会授权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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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 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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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 (四)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西证监局。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 (一)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报告公司经营、

  •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 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 (三)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

  • 项。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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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 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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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江西监管局报告并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 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等。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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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八条 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络方式

第七十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地址:江西省南昌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

邮编:330096

第七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的专线电话。

股东咨询电话:0791-8110590 传真:0791-811059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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