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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Mar 18,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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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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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议事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能够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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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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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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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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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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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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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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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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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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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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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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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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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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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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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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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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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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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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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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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股东以及委托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股东 账户号码、联系方式等必要的资格证明材料。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对股东大会议案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 股东大会。出席律师应对股东大会出具意见并且公司应公告该等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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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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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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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 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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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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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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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一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 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 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 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公司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上述所称公告,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家 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已经收到股东股 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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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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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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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席会议人员的对象与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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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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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会议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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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票委托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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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议登记时间和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及E-MAIL 地址。 通知应以明显的文字注明“股东出席股东大会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 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 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对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备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后,做出同意召开股东 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 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 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对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 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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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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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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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随意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因不可抗 力、意外事件或其他确有必要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 期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如属延期,通知中应当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但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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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 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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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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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属于《规范意见》中不得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事项,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公告。 第二十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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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 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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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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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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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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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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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适用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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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 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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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 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 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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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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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涉及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 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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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 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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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职工监事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人数。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应由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 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代理人不得 再委托第三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法 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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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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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 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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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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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 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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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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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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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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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 决权的具体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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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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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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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受托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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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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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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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的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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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有关证券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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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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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 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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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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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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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 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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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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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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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 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会议登记与签到
第三十八条 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 函、传真、发送E-MAIL 方式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负责制作股东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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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应当向会务工作人员和律师或者公证人员出示股东资格证明 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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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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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 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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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股东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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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 凭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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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会务工作人员有权保留或者复印前款所述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二条 已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前可向大会提交相关文件,经审核符合适 用法规和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后,在签到簿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未能在会议通知时间到场且未签到者,可经会务工作人员许可,领取会议资料, 进入会场旁听,但不得作为参会股东进行表决和发言。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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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 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 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 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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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 会。会议开始后,不再办理会议登记与签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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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并宣读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程序应包
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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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本次议案审议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国有法人 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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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在表决票上签名。表决票将按照持股数确定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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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宣读后与会股东可向会议主席申请提出自己的质询意见。公司董事、监事或 议案宣读人做出答复和解释后,股东将履行自己的权利,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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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议案宣读人有权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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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项议案仅表决一次:赞成、或弃权、或反对,空缺视为弃权。其中,涉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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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每项表决事项中,表决票应单独注明投票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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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待议案审议结束后,按持股数进行统计审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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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二名股东清点表决票数、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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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由律师事务所对表决结果和会议议程进行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七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股东大会对所有 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 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 决议。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 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八条 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 有效票总数内。
第四十九条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 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公司董事、监事或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 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股东大 会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 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 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关联股东明确表 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 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上述特殊情况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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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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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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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 项作简要介绍。之后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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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 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并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投票的总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监事人数。
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投给一个或者几个候选人,其投 出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并在表决票相应的地方注明其持有的股 份数、累积投票权数和投给每一位候选人的票数。依照候选人所得总票数多少,确 定最终人选。
第五十六条 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 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唱票和清点时律师或者公证人员应当场 监督。 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担任监票人,参与表决票清点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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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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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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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 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他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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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适用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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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适用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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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 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在报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备案后会议 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适用法规和《公 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提议股东 也可以聘请公证人员参加会议,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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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适用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八章 股东大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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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或者公证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嘉宾、 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下列其他人士出席会议时,应经会议主持人或者董事会秘 书同意,且进行身份登记后方可入场,作为旁听,不得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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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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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授权代表的其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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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 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发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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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 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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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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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保证股东享有充分发言权的前提下,主持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 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发言时间内的发言不应被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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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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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会的董事、监事、总裁、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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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 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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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九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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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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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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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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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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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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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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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并与计票人共同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将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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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如实填在表决统计表上。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表决票和表 决统计表应当一并存档。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日期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章 律师或公证机关人员见证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或者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 律师或公证人员应参与股东大会全过程,并审核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监督表决过程;并与计票人共同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
第七十一条 律师应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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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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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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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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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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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 第七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 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 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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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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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 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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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经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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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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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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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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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 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 年3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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