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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pr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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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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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公司提供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及文件,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所有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股票 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方可实施。
6、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并同意将所有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引入中核产业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中核 (浙江)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航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国 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 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向中核(浙江)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股票、并分别与上述战略投资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 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交 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涉及的关联交易价 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 划》,我们认为该规划的制定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其内容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对2020-2022 年三年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比 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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