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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l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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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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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7-075 债券代码:136332 债券简称:16 泰豪01 债券代码:136602 债券简称:16 泰豪0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7 年8 月1 日

  • ●债券付息日:2017 年8 月2 日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 年8 月2 日发行的泰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将于2017 年8 月2 日开始支付自2016 年8 月2 日至2017 年8 月1 日期间的利 息。根据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 次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6 泰豪02

  • 3、债券代码:136602

  • 4、发行总额:人民币5 亿元

  •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19%,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 年保持不变; 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 年票面年利 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 年保持不 变;若公司未行使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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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19%,每手“16 泰豪02 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9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7 年8 月1 日 付息日:2017 年8 月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 年8 月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部“16 泰豪0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前第二个交 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 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 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关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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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 (二)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泰豪02”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 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非居民企业投资者上述企业所得 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至公司,由公司向 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 (一)发行人: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华泰豪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剑

联系人:李结平

联系电话:021-68790229

邮政编码:200120

  • (二)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 号信托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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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王鸿妮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华大厦14 层

联系电话:010-68588983

邮政编码:100045

  •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7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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