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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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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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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 2015-054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3 号)的许可,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甲方”)向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硅谷天堂阳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新疆硅谷天堂嘉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3,319,36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50 元/股,募集资金 总金额为人民币849,895,200 元。2015 年7 月2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销费和保荐费后 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842,995,200.00 元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存储账户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大信验字【2015】 第6-0000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 年7 月24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昌福州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上述5 家银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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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
(万元)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市西湖支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6229379280 4,299.52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北京西路支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02206029300277489 40,000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分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15701013600003844 5,000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福州路支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91900004710905 5,000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
分行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2020100100074757 3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建新、王庆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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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7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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