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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Dec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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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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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泰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事项的独立意

1、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 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解锁的9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 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在审核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9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事宜,共计解锁股份224 万股。

二、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向首次被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回购数量为 20,000,000 股,实际回购 19,999,918 股,比计划少 82 股,是由于申购数量与实际成交数量的差异导致的。 我们认为该数量差异较小,对公司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构成重大影响。 因此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总授予数量调整为 19,999,918 股。

我们对于首次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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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 为1,999.9918 万股,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7 年12 月14 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为110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50 万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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