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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LHOW SCI-TECH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Jun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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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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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6-034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以电话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 2016 年 6 月 3 日起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 5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5 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代放先生主持,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资金状况,使用任一时点合 计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在前述投资额度内,各投资主体资 金可以滚动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类,银行理财类,存款质押类,定期存款 类,资产管理计划类,资产证券化类等各类产品。投资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将根据资金安排情况确定理财阶段,择机购买理财产品, 单一产品最长投资期不超过 24 个月。
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具有闲置资金理财条件下,在规定范围 内,决定具体理财的条款以及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理财计 划,包括理财的品种、理财的期限、理财的额度、理财的预期利率等有关的所有 事宜;
(二)聘请中介机构,办理理财的相关事宜;
(三)签署与本次授权范围内理财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法律文件;
(四)办理与本次授权范围内理财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本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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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江西泰豪紫荆公寓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100%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江西泰豪紫荆公寓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泰 豪园区投资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将江西泰豪紫荆公寓建设服务有 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泰豪园区投资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6-035)。
关联董事黄代放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山东吉美乐有限公司 82.42% 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持有的山东吉美乐有限公司 82.42%股权转让给泰豪园区投资有 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将山东吉美乐有限公司 82.42%股权转让给泰 豪园区投资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36)。
关联董事黄代放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参与深圳中航福田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的议
案》
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不超过 4.2 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内,参与设立深圳中航 福田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并按深圳中航福田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运 作情况分期缴纳出资,具体内容详见《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深圳中航 福田智能装备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37)。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38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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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 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 决策作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 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 则》、《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
| 2 |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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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十四条 第二款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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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抄送 各监事。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
| 5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或 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会召开临时会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 求后十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 议: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6 |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1.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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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 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 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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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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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载明 会议时间、地点、事由和议题、会议期 限等。 |
第十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 人及其书面提议; 5.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 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
| 9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 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 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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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 ||
|---|---|---|
| 10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 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 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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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 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12 |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 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 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 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的签字、日 期等。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13 | 第二十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讨论的 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并由其提 请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
第二十五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讨论的 提案,由证券部负责收集,初步形成会议 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
| 14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 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 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 时,应当由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对临时增 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 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 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新增新的议题或 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 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 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 本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
第二十八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 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 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 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 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表决 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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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中发现情 况不明或方案可行性存在疑问的议题 方案,可以要求承办部门予以说明,或 将方案退回负责人员,不予表决。 |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 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 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 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
|---|---|---|
| 16 |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 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 相同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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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三十二条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 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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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以投票投 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以投票表决 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 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 19 |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 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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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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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 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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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或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2.会议通知发出的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 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6.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或赞成或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7.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 22 | 第三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会 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 的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 读,并由到会的全体董事签字(包括代 理董事的签字)。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会 议应同时对所审议事项作出简明扼要的 会议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并 由到会的全体董事签字(包括代理董事的 签字)。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 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的内容。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23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 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 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
| 24 |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上市规则,董事会 |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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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议批准,或者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上 报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时,属下列 情形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1.关联交易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 2.董事个人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任职; 3.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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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在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的基础上,可以 确定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报 股东大会批准。 |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在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的基础上,可以确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等事项,并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 的决策程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 照上述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所有计算 标准均未达到50%的,提交董事会讨论决 定;公司进行除对外投资以外的本条上述 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上述规 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 超过0.5%,但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公司进行本条上述任何交易事项,所涉及 的交易标的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标准计 算,任何一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的,或 者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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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应由董 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如果公司发生的本条上述某项交易事项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仅上述第(三)项或 第(五)项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 元的,公司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董事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 行为的决策权限根据公司相应的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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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 的,适用《公司章程》、参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 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 示范规则》、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制度,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 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公 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本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制度,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 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泰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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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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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四条 监事的权利 1.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3.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 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 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
第四条 监事的权利 1.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2.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 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裁 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
| 3 |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即监事 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 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期职权。 |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即监事 会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
| 4 |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 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具 体工作职责如下: 6.当董事、总裁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 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事会主席代表 公司与董事、经理进行诉讼; |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 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具 体工作职责如下: 6.当董事、总裁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 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事会主席代表 公司与董事、总裁进行诉讼; |
| 5 | 第八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 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行使监督 权,履行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 的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4.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第八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 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行使监督 权,履行《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 授予的职权。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4.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5.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
| 6 |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处理监事 会日常事务,证券事务代表保管监事会 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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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出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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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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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二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 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部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 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证券部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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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二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 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 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 面提议后三日内,证券部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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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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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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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1.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事由及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 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 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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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 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 会议的决议应由参与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的监事签字产生。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 议方式,对所议事项应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但 会议的决议应由参与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的监事签字产生。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 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至证券部。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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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必要,可 邀请董事长、董事、总裁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 席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 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如 有必要,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总裁列 席会议。 |
|
| 14 |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列 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应 发表意见,监事会要作出决议的事项, 采用记名表决方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全体监事的表决超过二分之一 以上有效。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逐项对所 列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监事均 应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 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 到会接受质询。监事会要作出决议的事 项,采用记名表决方式,每位监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全体监事的表决超过二分 之一以上有效。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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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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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 人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 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 人指定人员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 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
| 16 | 第三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 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6.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 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7.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 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
|
| 17 |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 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证券部 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
| 18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 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 会决议及相关附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监事应 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
| 19 |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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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说明; 2.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 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3.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 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 由; 4.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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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 适用《公司章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 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 的,按照《公司章程》、《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和国家证监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2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 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 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14
|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
|
|---|---|---|
| 3 |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公司每次融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 |
| 4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 5 | 第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 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 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办法相关制度 的规定; |
第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 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 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 相关内部制度及本办法相关制度的规定; |
| 6 |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为。 |
| 7 | 第八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 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 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 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
第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 8 |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 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 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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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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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的意见。 |
|
| 10 | 第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 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 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 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 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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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 个月内累计 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 |
|
|---|---|---|
| 12 | 第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 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 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 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 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的意见。 |
|
| 13 | 第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 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 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14 | 第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 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
第十五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 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 15 |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 |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 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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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 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 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 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 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
|
|---|---|---|
| 16 | 第十一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 的,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 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变更。 |
| 17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
|
| 18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一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 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 |
| 19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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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 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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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 第十八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若发 生);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 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 告的结论性意见。 |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 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 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 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 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
| 21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
|
| 22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 数,“低于”不含本数。 |
|
| 23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修改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部分 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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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违规占用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以及国家证监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泰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股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证监部门 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 2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 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
|
| 3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 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 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 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 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 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 本和其他支出。 |
| 4 | 第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减少与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确有必 要发生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 定执行。 |
第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减少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行为,确有必要发生的应按照《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管 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
| 5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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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上市规则》等,向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 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 单,由证券部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留 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 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如实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 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 单,并提交财务部、证券部各备案一份。 |
||
|---|---|---|
| 6 | 第八条第二款 此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第十条第二款 此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使用: (六)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方式。 |
| 7 |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 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 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 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进行审批。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 和相应的关联交易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 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 金支付指示。 |
|
| 8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严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 大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视情节 严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公司董事会 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罢免。 |
| 9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修改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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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后的《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 )。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 序号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 1 | 第一条 为完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完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 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泰 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
| 2 |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人。其中 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 立董事人数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以上。 |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人,其中 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 董事人数至少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 |
| 3 |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 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管理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业务规则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 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 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 定; (五)具有本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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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备上市公司管理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七)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
||
|---|---|---|
| 4 |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 机构中任职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人员。 |
| 5 |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 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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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 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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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十一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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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 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 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 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 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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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
| 9 | 第十五条 除出现《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形及本 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 的声明。 |
| 10 |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 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 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 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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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六条第二款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 立董事。 |
第二十条第二款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该独立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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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额后生效。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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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 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行使除上述第(五)、(七)项 外的其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七)在董事会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 例。 独立董事行使除上述第(五)项外的其 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 |
| 13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 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 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 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重大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收回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
| 14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 15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 进行修改。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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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se.com.cn )。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集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16-039 )。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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